既然“不假外求”和“心即理”,那么只要在本体(心体)上用功即可。“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上·第30条》)“心体即所谓道,心体明即是道明,更无二。此是为学头脑处。”(《上·第31条》)虽然人具有先天的道德判断能力,但并不意味着人人能成就德性,因为一般人往往被私欲所蔽;而且道德本身就是实践性的,良知的本体本身就是“知行合一”的,“为善去恶是格物”(《下·第293条》)。“为善去恶”即“胜私复理”,或者说“去人欲、存天理”。“为善”是“纯乎天理”,体现在具体情境中就是孝、忠、仁、信等;“去恶”是去除“私欲”“习心”。这种功夫,就是“省察克治”,最高境界是成为“圣人”,最低要求则是恢复“良知”。
儒家把“圣人”当作最高的理想人格。[25]在孔子之前,“圣人”一般指伏羲、神农、黄帝、尧、舜等古代“圣王”。[26]圣人如何成就?王阳明认为,圣人也是通过内在的修为而成,关键在于排空所有的“私欲”和“习心”,显现“真性”。“学者欲为圣人,必须廓清心体,使纤翳不留,真性始见,方有操持涵养之地。”(《王文成全书·年谱一》)圣人的“真性始见”,如同镜子一般,物来则现,物去则空,应对任何事物都能够“清”而不“留”,“明”而不“扰”。“圣人之心如明镜,只是一个明,则随感而应,无物不照,未有已往之形尚在,未照之形先具者。”(《上·第21条》)在这一点上,庄子、慧能和王阳明是高度一致的,用一个字来表示就是“空”。“空”并非什么都没有,而是一种心灵的本原状态,即没有任何成见,也不执着于任何成见。但一旦遇到具体情境,则“随感而应,无物不照”;或是如慧能所说的“无染无杂,来去自由,通用无滞”(宗宝本《坛经·般若品》)。但如果将“空”理解成什么都没有,或一味执着于“空”,那就是走入歧途了。“且专欲绝世故,屏思虑,偏于虚静,则恐既已养成空寂之性,虽欲勿流于空寂,不可得矣。”(《王文成全书·与刘元道》)“只悬空静守,如槁木死灰,亦无用。”(《上·第39条》)这种“空”的本原性状态,也是庄子“得意忘言”、慧能“不立文字”、王阳明“不穿求文字”的重要缘由。王阳明举了一个例子:“周公制礼作乐以文天下,皆圣人所能为,尧、舜何不尽为之而待于周公?孔子删述《六经》以诏万世,亦圣人所能为,周公何不先为之而有待于孔子?是知圣人遇此时,方有此事。只怕镜不明,不怕物来不能照。讲求事变,亦是照时事,然学者却须先有个明的工夫。学者惟患此心之未能明,不患事变之不能尽。”(《上·第21条》)道德哲学是一种实践的哲学,它只能有一种基本的预设,却无法通过文字固化,从而得出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取决于每个人特定的理解,却无法通过文字的记录,一劳永逸地传承后世。不同的时代面临不同的情境,文字表述也需要有相应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无法预知的。
然而“圣人”毕竟少有,而道德需要在全社会传递。王阳明提出,圣人和普通人,区别只在才力大小,但“纯乎天理”之心却是一样的。就像金子之所以为金,不在大小,而在成色。“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其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犹精金之所以为精,但以其成色足而无铜铅之杂也”,因此,“盖所以为精金者,在足色而不在分两;所以为圣者,在纯乎天理而不在才力也”。(《上·第21条》)“人皆可以为尧舜”,并非说人人要达到圣人那样大的才力,而是用“纯乎天理”之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故虽凡人而肯为学,使此心纯乎天理,则亦可为圣人。犹一两之金比之万镒,分两虽悬绝,而其到足色处可以无愧。”(《上·第21条》)因此王阳明批驳了一定要将人打造成“圣人”的做法,尤其是固守文字教条的行为。“后世不知作圣之本是纯乎天理,却专去知识才能上求圣人,以为圣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故不务去天理上着工夫,徒弊精竭力从册子上钻研、名物上考索、形迹上比拟,知识愈广而人欲愈滋,才力愈多而天理愈蔽。”(《上·第21条》)(www.xing528.com)
因此,无论是圣人还是普通人,传递道德就在于去除私欲。“学者学圣人,不过是去人欲而存天理耳,犹炼金而求其足色。”“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脱洒,何等简易!”(《上·第99条》)这个功夫,就是“格物”“致知”,对普通人尤其重要。“然在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知致则意诚。”(《上·第8条》)也就是说,“致良知”就是恢复“良知”的本体,让“良知”“充塞流行”于心,即所谓“尽心”。用王阳明的话说,就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上·第7条》)。这种功夫,王阳明称之为“省察克治”,其主要任务是“廓清心体”,最终目的是使“真性始见”。
总之,王阳明对道德传递的洞见,首先在于回归了道德的“日常性”,而非拔高其“神圣性”,即道德不是“圣德”,从而将道德作为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社会规范。其次是将道德传递的方式,从书本的“灌输式加法”转化为内心的“去欲式减法”,从外在途径转向内在途径。因为道德不是法律,外在的约束没有效力,只有内在的遵循才是真正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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