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吉登斯的“双重解释”说在方法论上厘清了理论建构的抽象过程,那么凯瑞“传播的仪式观”则进一步展示了理论建构的具体过程。“双重解释”意味着,要解释中国的社会(传播)现象,一方面必须理解中国人的思想和观念系统,这是他们开展社会(传播)行动的思想资源(常识),另一方面又必须超越常识性的理解,用更为精致的学术语言(概念和命题)发展出理论解释。但理论解释并非空中楼阁,其概念同样可以来自常识性的理解,只不过是普通人意识不到或“日用而不知”而已。换言之,作为语言构成材料的概念,可以来自传统思想和日常经验。凯瑞就是提取了西方思想传统中的“原型”和“仪式”观念,建构了“传播的仪式观”,对西方人看新闻的符号行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那么,能否借鉴吉登斯的“双重解释”和凯瑞建构理论的方法,将其运用到华夏传播理论的建构中?本部分将以儒家关于道德传递的三个思想资源为例,探讨中国人常识和未来可能理论的“共有知识”。当然我们并不期望直接建构理论,而是“抛砖引玉”提出可能性,并寄希望于更高明的研究者将此发展为理论。“让社会遗产代代相传”曾被拉斯韦尔称为传播的三大功能之一,而道德的传递和传承显然是这一功能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第一,在常识方面,中国人是如何理解道德传递过程的?第二,在思想传统方面,中国传统思想是如何描述这一过程的?根据中国思想的特点,它们有可能是互动的,不仅传统思想与常识之间有“共有知识”,而且传统思想与未来理论之间同样有“共有知识”,因而这是走向理论的必要阶梯。
首先从一种道德现象说起。曾经有一段时间,“年轻人扶摔倒老人被讹诈”的新闻引起大量讨论,应飞虎对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做了分析,发现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106]在众多的新闻报道和“社会信任”调查中,相当多的人表示“不敢扶老人”。本部分关心的正是“诬陷扶人”对道德传递的危害:作为以“扶老人过马路”为基本“范式”的“学雷锋”教育,为何在“诬陷扶人”的新闻面前如此“不堪一击”?我们的道德传递出了什么问题?根据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论述,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我们的思想传统,考察其是如何看待道德传递和传承模式的。“扶老人”与“不扶老人”都是一种社会行动,它们都受到明确意识到的或未明确意识到的思想资源的驱动,只有理解了这一思想资源,才能建构儒家道德传递的模式及理论。
儒家道德传递的第一个思想资源是“上行下效”(“风行草偃”)。孔子认为,道德的传递始终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要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必须从上层开始;而要提高上层的道德水准,必须让志士仁人进入上层。[107]《论语·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类似的表述还有:“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因而“上行下效”就构成了《论语》“风行草偃”道德传播说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是“上行正则下行正”,二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论语·子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正反两方面的论述反复出现在《论语》中。
儒家道德传递的“上行下效”也意味着“老行幼效”(或“长行幼效”),即儿童的道德行为其实都是通过模仿成人实现的。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父子、兄弟、夫妇、长幼、君臣是五对“上下”关系。《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十义”就是五对道德关系,《礼记》为何不说“子孝、父慈”,或者“幼顺、长惠”?这其实意味着:先有父慈,后有子孝;先有兄良,后有弟悌;先有夫义,后有妇听;先有长惠,后有幼顺;先有君仁,后有臣忠。因而在中国传统中,“人义”的前提是“先老后幼”“先尊后卑”,而不是相反。因此,由“老人讹诈年轻人”引发的“不敢扶老人”问题意味着:在中国语境下,成人(老人)的“反道德”现象比青少年(儿童)的“反道德”现象危害更大;社会上层人物的“反道德”现象比下层人物的“反道德”现象危害更大。
儒家“上行下效”的道德传播模式其实就是“模仿律”:(1)道德的传递总是自上而下的;(2)道德的传递总是从年长者流向年幼者。
儒家道德传递的第二个思想资源是“行重于言”。甲骨文的“德”写作“”,其形象是在一个十字路口,一只眼睛沿着直线往前看。意思是看清了方向,坚定地直行。金文的“德”写作“”,十字路口成了表示行走的偏旁,眼睛还是沿着直线往前看,下面有了一颗支撑它的心。意思是由心发出,坚定地行动。无论是甲骨文还是金文,“德”的原始意义都是行为或行动,而且是在观念(心)支配下的行为或行动。《左传》进一步产生了“德功言”的次序。《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首先,“德”不仅是一种行为(behavior),更是一种行动(action),行为具有即时性,行动却必须延续一定的时间,是一个完整的事件中的所有行为。“德”的行为延续性要求其可以延伸至人的终老,因而对一个人“有德”的考察往往要“盖棺定论”才行。人们不会说一个人有时“有德”、有时“缺德”,只要行为中打开了一个不延续的缺口,那么“德”就没有了。其次,较之于“德”,“功”同样既是行为,更是行动,但时间性要求就要低一些,一个人在某一事件中的所有好的行为(即行动)就可以算“有功”,在同一个事件中的所有不好行为(即行动)就算“有过”,“功”与“过”可以在一个人的一生中甚至同一个事件中并存。第三,较之于“德”与“功”,“言”的时间性要求就更低了。虽然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观念,但这只是一种言行一致的道德要求,而言和行可以分离的特性是所有人都清楚的。孔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也正因为如此,“立言”和“立德”“立功”相比,只能放到最后。所谓“名垂青史”,首先是“德”,其次是“功”,最后才是“言”。(www.xing528.com)
“行重于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礼重于仪”。《左传·昭公五年》记载,鲁昭公去晋国,一路上各个环节都没有失礼。晋平公认为鲁昭公善于礼,但女叔齐则认为那是仪,不是礼。“是仪也,不可谓礼。”女叔齐认为,鲁昭公将礼的枝节做得很好,却将礼的根本抛之脑后。礼是用来保卫国家,实施政令,让人民归服的。如今,政令出于私家,无法拿回;有子家羁,无法任用;违反盟约,欺凌小国;损人利己,不知灾至;公室四分,人民靠大夫养活;既不考虑人民不思国君的后果,也无大难临头的忧虑——这怎么能是礼呢?只能是本末倒置罢了。[108]对中国人来说,仅仅依靠仪式性的努力来建构现实性的内容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人对“仪式”的理解与基督教徒对“仪式”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异的。因而凯瑞“传播的仪式观”理论的启发性是方法论性质的,而非其具体理论的直接移植。
“行重于言”和“礼重于仪”可以解释“学雷锋”教育面临的困境。宣传口径中的“雷锋”,显然是一个言行合一、能以“德”相配的人。从时间和行为的维度来说,“雷锋”是一个用一生的时间,来做“德”这个“行”(既是行动又是行为)的人。但是,在举国传播“雷锋精神”的时候,实际的状况是不匹配的。因为“学雷锋”就是“做好事”,而“做好事”也就可以理解成“学雷锋”。但这个意义上的“做好事”,其实已经不是“德”而是“功”了,因为一辈子做“好”事才是“德”。做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而一时做“好”事只能算“功”,而且比古人所说的“功”要小得多。为了把“雷锋精神”传播下去,特地设立了一个“学雷锋日”,也许本意是为了铭记与传播“雷锋精神”,但实际上会成为“一窝蜂”式的行为。即“学雷锋日”拼命“学雷锋”“做好事”,第二天又恢复往常了。在小学时代经历过“学雷锋”“做好事”的人,也许都有同感,最典型的就是关心老人,或扶老人过马路。经常会有这样的新闻报道:敬老院老人在某些日子被反复“关爱”,反而成为负担了。因此,这个由求“德”之终身行动不能,而求“功”之暂时行动(行为)的要求,又降格为仪式(象征)性的要求了。而仪式(象征)性的要求,实际上就和“言”类似了,即脱离了“长时间中的行为”这一实质,而仅仅提供一种“指代”的功能。因此,“学雷锋”之所以敌不过“扶老人被诬陷”,是因为前者是对“言”或“仪”的学习,而后者则是对“行”或“礼”的破坏。从“行重于言”和“礼重于仪”的角度看,“学雷锋”当然敌不过“扶老人被诬陷”。
儒家道德传递的第三个思想资源是“为善去恶”。王阳明生活在明朝最黑暗的时代,不仅宦官刘瑾专权,更适逢盗贼与叛乱四起,其一生颠沛流离、时起时落,经历“百死千难”而终得“龙场悟道”。王阳明关于道德传递有著名的“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传习录·下·第293条》)王阳明“无善无恶本体说”和“知善知恶良知说”的价值在于,避开了儒家“性善”和“性恶”的争论,直击道德传递的现实危机,并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一方面,王阳明“良知”说不同于孔子的“举善而教不能”(《论语·为政》)、“乐道人之善”(《论语·季氏》)。因为现实中存在着相反的状况,如“举不善”和“道人之恶”,而且后者更是成为道德传递的消解者。另一方面,“良知”说也不同于荀子的“礼义生而制法度”,因为制度总有漏洞,而且制度是外在的,无法解决道德败坏的根本问题。对王阳明生活的那个“最黑暗时代”来说,无论是“举善而教不能”,还是“礼义生而制法度”,都凸显出无能为力的弊端。王阳明的解决“药方”很简单:做减法,不做加法;少做坏事,就相当于多做“好事”。“学者欲为圣人,必须廓清心体,使纤翳不留,真性始见,方有操持涵养之地。”(《王文成全书·年谱一》)“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脱洒,何等简易!”(《传习录·上·第99条》)“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知致则意诚。”(《传习录·上·第8条》)
王阳明对道德传递的洞见,首先在于回归了道德的“日常性”,而非拔高其“神圣性”,即道德不是“圣德”,从而将道德作为每个人都可以遵循的社会规范。其次,他将道德传递的方式从书本的“灌输式加法”转化为内心的“去欲式减法”,从外在途径转向内在途径。因为道德不是法律,外在的约束没有效力,只有内在的遵循才是真正的长久之道。[109]
综合本部分论述,儒家关于道德传递至少提供了三个思想资源,一是“上行下效”或“老行幼效”,二是“行重于言”或“礼重于仪”,三是“为善去恶”。不管这能否转化为未来的价值传播理论,但至少它们可以成为吉登斯所说的“共有知识”,即社会科学家和普通人共有的知识,并借此发展理论。李泽厚认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最终“成为汉民族的一种无意识的集体原型现象,构成了一种民族性的文化—心理结构”[110]。李泽厚同样使用了荣格的“集体无意识”和“原型”,似乎也认为儒家思想具有“反复的经验形式”的特征——既表征过去的现实,又为将来的现实提供表征的功能。如果说凯瑞关于新闻的符号使用引入了基督教“仪式”的“原型”,那么中国的传播研究者是否可以在道德传递方面引入儒家的三个“原型”(“上行下效”“行重于言”和“为善去恶”)?我们只求抛砖引玉,希望高明的研究者再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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