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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教师检定考试制度及实施探析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7年后,教育部为了保证教师检定的有效推行,再次制订了与教师检定相关的法规。其中,对于小学教师的资格提出了专项要求。其成绩不良者,在合格证书期满后,须重受检定。据此,教育部于1946年10月26日,颁发了《国民学校教员检定规程》,并宣布废除前此颁行的《小学教员检定规程》及其相关规定。

湖北考试史:教师检定考试制度及实施探析

清末己酉年(1909),学部颁布《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规定小学教员检定,在京师,由督学局办理;在各省市,由提学使办理。但实际则无所作为。诚如时人在言及《检定小学教员章程》时所言:“迄今已将二载,尚未举行。近各省虽有行文催办者,或则约期本年六月;或则约期本年底。”[217]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十九日,学部呈奏《检定初级师范中学教员及优待章程折》。该章程共列有24条,对初级师范学堂和中学堂师资检定的主管机关、检定方法、检定资格、试验科目、及格待遇等,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18]但其办理,事实上亦未进行。民国初期,对于教师的检定,也曾提出规章和计划,后因军阀割据,内战不断,依旧无暇顾及。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部分省市对此也有所规定,然而一如清末民初,还只是停留在法规的制订上。1937年后,教育部为了保证教师检定的有效推行,再次制订了与教师检定相关的法规。

1.中央制订的有关教师检定考试的法规

1936年7月25日,教育部公布《修正小学规程》。其中,对于小学教师的资格提出了专项要求。1936年12月31日,教育部颁布《小学教员检定规程》,共19条。此外,还颁布了《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小学教员检定办法》。现将《小学教员检定规程》征引如下:

第一条 小学教员除具有《修正小学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资格外,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依照本规程检定之。

第二条 小学教员之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二种: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决定之;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

第三条 试验检定,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无试验检定,每学期开始前举行之。

第四条 小学教员检定,得就所属地方,酌量情形,分区举行。

第五条 具有后列资格之一者,得视其学历和经验,分别受初高级小学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无试验检定:(1)毕业于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科者。(2)毕业于旧制中学或现制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或与旧制中学、现制高级中学同等之学校,曾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曾在教育行政机关或大学教育学院系或师范学院等所办暑期学校补习教育功课满二暑期者。(3)毕业于旧制乡村师范学校或县立师范学校,或二年以上之师范讲习科,曾充小学教员二年以上,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三暑期者。(4)曾充小学教员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成绩,或曾在上述暑期学校补习满四暑期者。(5)曾充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有关于小学教育之专著发表,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为确有价值者。具有前项第一款资格者,以受初级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为限。具有前项第二、三、四、五各款资格之一者,如曾任高级小学或初级小学教员年限,与各该款规定相合者,得分别受高级小学或初级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初阶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合格后,任职四年以上,有相当成绩者,得受高级小学教员无试验检定。

第六条 具有后列资格之一者,得依其志愿分别受高级或初级小学级任教员或小学专科教员试验检定:(1)曾在旧制中学或高级中学毕业者;(2)曾在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修业一年,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3)曾在师范讲习科毕业者;(4)曾任小学教员三年以上者;(5)学有专长,并充小学教员一年以上者。

第七条 小学教员请求检定时,须呈缴下列各件:(1)毕业证书或修业证书;(2)服务证明书;(3)本人履历书、志愿书及最近照片。如有教育行政机关所给予关于教学、训育等成绩之评语,及关于小学教育之著作等,应一并附缴。

第八条 各省市举行小学教员试验检定,至少须于两个月前,由各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将日期及办法登报公布。前项日期、办法及试验检定、无试验检定之结果,均须分别呈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试验检定,分笔试及口试或实习。各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并得举行体格检查。

第十条 小学级任教员之试验之科目,为公民(包括党义)、国语(包括文字、口语及注音符号)、算术、自然、卫生、历史地理、教育概论、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小学教材及教学法。但初级小学级任教员之试验,除公民、国语、教育概论外,其余各科目得酌量减低其程度。

第十一条 专科教员之试验检定,不分初高级。其试验科目,除请求试验之某种专科(如音乐体育美术、劳作等)须试验外,并试验国语、教育概论及受试验科目之小学教材及教学法。

第十二条 受级任教员试验检定者,以各科目平均分数满60分者为及格。

第十三条 受专科教员试验检定者,以受试验科目及某科之教学法均满60分者为及格。

第十四条 试验之结果,笔试分数占十分之七,口试或实习分数占十分之三。

第十五条 检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分别给予检定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检定合格教员有效期间,自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之次学期第一日起,定为四年。在检定有效期间:教学成绩特别优良,经省市督学查报有案,或经县教育局长切实呈报,或服务期间在暑期学校得有成绩证明书者,期满后,仍给予有效期间四年之合格证书;连续得二次合格证书者,期满后,给予长期合格证书。其成绩不良者,在合格证书期满后,须重受检定。

第十七条 受试验检定未能及格,而某科成绩满60分以上者,给予该科及格证明书。以后再请检定时,得免除该科目之试验。

第十八条 各省市因特别情形,须展缓其区域内一部分小学教员之检定者,应由教育行政长官,呈报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施行。[219]

此后,教育部又陆续公布了中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的教员检定规程。其内容,与《小学教员检定规程》略同。

1944年3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国民学校法》。其中,对于国民学校教师的资格,也提出了专项要求。据此,教育部于1946年10月26日,颁发了《国民学校教员检定规程》,并宣布废除前此颁行的《小学教员检定规程》及其相关规定。《国民学校教员检定规程》的具体内容,现摘要介绍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国民学校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民学校教员,系包括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公私立小学、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及幼稚园教员而言。

第三条 国民学校教员,凡未具有后列资格之一者,均应依本办法检定:(1)师范学校毕业者;(2)旧制师范学校本科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或特别师范科毕业者;(3)高等师范学校或专科师范学校毕业者;(4)师范学院或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毕业者。

第四条 各省市(行政院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应设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定委员会),办理国民学校教员检定事宜。检定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长官,就主管科长科员、督学及现任或曾任师范学校校长,分别指派或聘任之,并指定一人为主管委员。检定委员会,置命题、阅卷若干人,由检定委员会就国民教育专家及富有某科教学经验之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教员聘请之。检定委员会置干事及办事员若干人,由检定委员会呈请,就各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职员中调用之。

第五条 后列事项须经检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决定之:(1)各项试验规则之拟订;(2)受检定人员呈缴文件之审查;(3)受检定人员检定合格不合格之核定;(4)试验检定人员之核算及揭示;(5)其他关于检定之重要事项。

……

第十三条 具有后列资格之一者,得依其志愿,分别受国民学校初级部或高级部级任教员或专科教员之试验检定:(1)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以上学校毕业者;(2)师范讲习科毕业者;(3)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肄业一年,曾充代用教员二年以上者;(4)初级中学毕业,曾充代用教员二年以上者;(5)国民教育师资短期训练班或义务教育师资短期训练班毕业,曾充代用教员二年以上者;(6)曾充代用教员三年以上者。

……

第十六条 级任教员试验检定之笔试科目如后:(1)公民;(2)国语(论文、文字、口语及注音符号);(3)算术;(4)本国史地;(5)教育概论;(6)国民学校各科课程标准教材及教学法(包括民教部课程标准)。初级部级任教员试验检定之笔试科目,得酌量减低其程度。

第十七条 专科教员试验检定,不分高级、初级。其笔试科目如后:(1)国语;(2)教育概论;(3)请求检定之专科;(4)前款之课程标准、教材及教学法。前项第三款对于音乐、体育、美术、劳作各专科,除笔试理论外,并试其技能。(www.xing528.com)

第十八条 试验检定之成绩,以总分数满六十分者为及格。总分数之分配如后:(1)笔试,占总分数70%;(2)口试或实习,占总分数30%。

……

第廿二条 检定合格教员,在有效期间,教学成绩优良,经省市督学查报或县市教育行政机关呈报有案,或于服务期间参加假期训练三次以上得有成绩及格证明书者,期满后发给长期合格证书。

第廿三条 检定合格教员,在有效期间不合前条之规定者,期满后应重受检定。[220]

以上两项法规的颁布,成为不同时期指导全国小学教师检定的标准。在《国民学校教员检定规程》颁行后,教育部又对中学、师范和职业学校的教师检定规程作出相应修订,使对其他教员的检定工作也有章可循。

2.湖北省制订的有关教师检定的法规

据载:“1937年2月,教育厅遵照部颁《小学教员检定规程》,订立《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办法》。”“1938年2月9日,湖北省小学教员第一届检定审查完竣。登记合格者共2243名。”[221]可见,民国后期,湖北省教师检定的实施,开始于1937年。

以上所言《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办法》,全称为《湖北省小学教员第一届检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一届检定,先就省立各级小学、市立各级小学、县立中心小学及初级高级合设之小学、省会及汉口市私立小学现任教员检定之。现任小学校长、主任,皆以现任教员论。

第二条 小学教员,除具有《修正小学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资格者应缴验毕业证书予以登记免受检定外,其余各项资格人员,悉依照《小学教员检定规程》检定之。

第三条 凡第一条所列各小学应受检定之现任教员,须检具本人毕业证书或修业证书、成绩优良证明文件、参加暑期学校证件或关于小学教员之专著等及服务证明书、申请检定表、志愿书、最近相片三张,送由各服务学校。于3月31日以前转呈或呈由直接主管机关汇转教育厅以凭,交会检定。申请检定表、志愿书另订之。

第四条 受检定之小学教员,应将各种证件一次送齐,如因证件不全致检定不合格者,不再复审。

第五条 凡经登记及检定合格者,由教育厅分别揭示公布,并对检定合格人员,给予检定合格证书;其不合格者,不得续聘。遗缺依法遴员补充。

第六条 检定合格教员有效期间,自发给检定合格证书之次学期第一日起,定为四年。在检定有效期间,教学成绩特别优良,经省市督学查报或经县督学查明转呈有案;或服务期间,在暑期学校得有成绩证明书者,期满后,仍由教育厅给予有效期间四年之合格证书。连续得二次合格证书者,期满后给予长期合格证书。

第七条,第一届检定限于二十六年六月底以前办理完竣。[222]

除该办法外,湖北省教育厅还颁布了《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规程》《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办事细则》《湖北省小学受检定教员应行注意事项》及有关中学、师范和职业学校教员检定的一系列地方法规。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国民政府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规程,先后进行了一次修订。其中,尤其重视中学和师范教员的资格检定。湖北省政府于1946年颁布了《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办法》,共计12条。现仅将“试验检定”的科目征引如下:

第八条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试验检定之科目规定如下:

甲、共同试验科目为:(1)教育概论;(2)教学法;(3)总理遗教及总裁言论。

乙、各专科应试科目,分述如下:(1)公民科:党义、法学概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论理学;(2)体育科:体育原理、各种运动法则及原理、健康教育及健康检查、运动裁判法及指导、体育教学法;(3)国文科:作文(一篇)、文法及修辞、中国文学史、文字学、国文教学法;(4)英语科:作文(一篇)、英国文学、英语文法及修辞、英语教学法;(5)数学科:普通数学(包括算术代数几何三角)、立体几何、高等代数、微积分、平面及立体解析几何、数学教学法;(6)生物科:植物学动物学遗传学进化论、生物教学法;(7)矿物科:矿物学地质学、矿物地质教学法;(8)博物科:动物学、植物学、地质矿物概要、博物教学法;(9)生理及卫生科:生物学、病理学、传染病急救、卫生、生理及卫生教学法;(10)化学科: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理论化学、工业化学概论、化学教学法;(11)物理科:物性学及热学力学光学、电学、近世物理学、物理学教学法;(12)历史科:本国史、外国史、历史教学法;(13)地理科:本国地理、外国地理、自然地理、地图画法、地理学教学法;(14)图画科:作画(中国画一幅,木炭画、石膏模型一幅)、美学概要、西洋画概论、透视学、图画教学法;(15)音乐科:普通乐学、和声学、各种乐器奏法(钢琴、提琴及中国乐器中任何一种)音乐教学法、唱奏;(16)师范学校教育科:教育心理、教育史、教育统计及测验、教育行政、社会教育、教育辅导、小学各科教材及教法;(17)幼稚教育科:儿童心理、保育法、教育测验及统计、幼稚园行政、幼稚园教材及教法;(18)师范学校地方自治科: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地方建设、农村经济及合作、地方自治教学法。[223]

该办法还对教员检定委员会的组织、免予受试验检定者的资格、检定合格的期限、检定不合格者的处置等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湖北中学和师范教员检定的主要实施依据。

3.湖北省教师检定考试的实施

民国后期,湖北基础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为了确保其发展的质量,对于学生,强化升级和毕业考试,从而加强了教学质量的监控;对于教师,实行教师检定考试,从而保证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1937年1月,湖北省开始办理第一届中等学校教员检定。截至月底,申请人员共计1213人。经审查,合格的有高中教员327人,初中教员95人,师范教员74人,简师教员43人,高职教员29人,初职教员8人。共计576人可免受“试验检定”;换言之,有637人须接受“试验检定”。此后,便依章进行检定。直到1938年1月12日,第一届中等学校教员检定才办理完竣。教育厅随即通知各合格人员,于一星期内到检定委员会领取合格证书。1937年2月,程天放担任湖北省教育厅厅长后,教育厅遵照部颁《小学教员检定规程》,订立了《湖北省小学教员检定办法》,并成立湖北省小学教员第一届检定委员会,开展全省小学教员的资格检定工作。原计划是年6月底完成,实际上,直到1938年2月9日才办理完竣,合格者共计2243名。1937年8月29日,教育厅举办第二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聘请王星拱等8人为检定委员,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同时进行。后由于受抗日战争战局的影响,此次检定实际有头无尾。1941年6月,在战局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湖北省举行了小学教员总登记及检定,检定为无试验检定。截至6月底,经审定合格人员,有恩施等18县448人。1945年1月27日,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小学教员总登记办法大纲施行细则》和《湖北省小学教员试验检定及甄别试验暂行办法》。后者计划,试验检定及甄别试验,按全省8个行政区进行。届时,教育厅将派员分赴各区主持进行。[224]

1946年抗战复员后,鉴于战后师资紧缺,省教育厅决定,举办教师检定考试,录取代用教员。录取方式均为试验检定。录取名额及举办方式为:(1)中等学校,录取名额为200名。分别于1946年8月和1947年1月,分5区举行。(2)小学,录取名额为400名,于1946年7月分8区举行。[225]1946年10月17日,湖北省第一区小学教员检定完成,共47人合格。部分检定人员成绩详见下表(表7-15)。该表“小学教材及教学法”一栏显示,9名领有证书人员中,有3人该科未及格,未及格率达33.3%。这表明,此次应试人员的教育学科水平较低。

1947年2月至年终,湖北陆续进行了省属小学教员及黄陂咸丰、天门、咸宁、蕲春、汉阳、麻城潜江、蒲圻、阳新黄冈应城、广济、汉川武昌市等15县市小学教员资格检定,并填发甲种登记证718份。试验检定,省立小学由教育厅办理,各区县小学仍委托专署代办。其中,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均转送教育厅填发检定合格证书,共计494份。[226]1947年,湖北省第四区办理教员检定,枝江县小学教员参加者为26人。其中,只有熊品良1人及格。[227]现例举数人的成绩如下(表7-15)。

表7-15 湖北省第一区小学教员检定成绩册[228]

续表

此外,1944年7月6日,湖北省教育厅还专门颁布了《湖北省职业学科师资登记及职业技能学科师资检定办法》。其中规定,关于农业者,为普通农作(稻、棉、麦作等)、蚕桑、森林、畜牧园艺等;关于工业者,为印刷、染织、机械、土木工程、汽车驾驶及修理法;关于商业者,为银行簿记、商店组织及管理;关于家事者,为缝纫、刺绣、针织。随后,据此进行了职业学校的教员检定。[229]

应该说,民国后期湖北地区的教师检定有了较大发展,为本省基础教育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合格师资,保证了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这对于当今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确立和推行,有着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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