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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县长考试制度与实施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县长考试的有效推行,中央和地方均制订了与考试相关的法规。第二条县长考试分省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省举行之。第四条举行县长考试时,关于考试事宜,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在《县长考试条例》颁布后,即被废止;而县长考试的真正举行,始于1936年。

湖北考试史:县长考试制度与实施

总理手订建国大纲,确定县为自治单位,且尝言国家之建设,在于基层之县政;而县政之推行,在于亲民之县长。尤以新县制实施以后,县长地位,益形重要,允宜慎选贤才,以利新政。考选委员会仰遵遗教,默察国情,对于县长考选,向极重视。自二十四年九月七日颁布《县长考试条例》后,依法举行县长考试,迄未中辍……”[201]在种类繁多的特种考试中,县长考试的重要性,略如前述。为了保证县长考试的有效推行,中央和地方均制订了与考试相关的法规。

1.中央制定的有关县长考试的法规

1928年10月,内政部公布了《县长考试暂行条例》,为进行县长考试作出规范。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条 县长考试,在中央考试院未依法行使考试权以前,得由国民政府依本条例委托各省政府在各省举行。

第二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5岁以上,具有后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县长考试:(1)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习法律政治经济、文、哲、社会科学3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2)在党务学校一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3)在中学或与有同等程度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并曾任行政职务满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4)曾应各种文官法官考试及格者。

第四条 应试人须受体格检验。

第五条 考试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四试。一、二、三试,以笔试行之;第四试,以口试行之。

第六条 第一试之科目如后:(1)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2)中国国民革命史。

第七条 第二试之科目如后:(1)法学通论;(2)经济学原理;(3)政治学原理;(4)中外近百年史;(5)中国人文地理

第八条 第三试之科目如后:(1)现行法令概要;(2)国际条约概要;(3)本省财政;(4)本省事业及教育;(5)本省路政及水利

第九条 第四试之科目如后:(1)关于学科之问答;(2)关于经验之问答。

第十条 凡第一试未及格者,不得应第二试及第三试;第二、三两试未及格者,不得应第四试。

第十一条 考试各科,以平均满6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考试及格,以平均满80分以上者为甲等,70分以上者为乙等,60分以上者为丙等。

第十三条 考试及格人员,由省政府依照县长考试及格人员学习规则,分配学习。俟期满甄别及格后,以县长任用。但取列甲等者,得由省政府核定,免除学习。

第十五条 县长考试,以典试委员会行之。其组织如后:(1)典试委员长1人;(2)中央简派典试委员2人;(3)本省省政府遴请简派典试委员2人至6人。

第十六条 典试委员长,由省政府主席兼任。

第二十条 典试委员会,置襄校委员若干人。襄助典试委员,掌理阅卷及其他考试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典试委员会于考试事竣,即时撤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202]

1935年9月7日,国民政府经立法程序后,正式公布《县长考试条例》,对前制进行了修定,并作为县长考试的正式法规。该条例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 在县长候选人考试未举行前,县长考试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县长考试分省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省举行之。

第三条 各省县长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但考试院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

第四条 举行县长考试时,关于考试事宜,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

典试委员会,以典试委员长1人、典试委员5至11人组织之。典试委员长特派,典试委员简派。试务处置处长1人,以各该省政府主席任之。在联合两省举行考试时,以考试所在地省政府主席任之,特派。

第五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在30岁以上,有后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县长考试:(1)高等考试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2)曾经各省荐任职考试考试及格,并由考试院复核及格者;(3)曾任县长1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4)有考试法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资格,并曾任荐任职或与荐任职相当职务1年以上,或委任职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5)曾任简任职,有证明文件者;(6)曾任荐任职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7)曾任最高级委任职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第六条 县长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一试注重学理之应用,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均以笔试行之;第三试注重应考人之经验及才识,以口试行之。

第七条 第一试之科目如后:(1)党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2)国文(论文公文);(3)宪法;(4)行政法规;(5)民法刑法;(6)经济学及财政学

第八条 第二试之科目如后:(1)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2)地方财政;(3)本省事业;(4)本省教育。

第九条 第一试、第二试所考试之科目,考试院得因地方特殊情形变更,或增减之。但不得逾2科目。

第十条 县长考试分数之计算,第一试平均分数占50%,第二试平均分数占30%,第三试平均分数占20%。合计满60分者为及格。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经规定事项,准用高等考试关系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203]

以上两项法规,规定了应考者的资格、考试科目、考试程序、及格标准、典试事宜、待遇等问题。《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在《县长考试条例》颁布后,即被废止;而县长考试的真正举行,始于1936年。

2.湖北省制订的有关县长考试的法规

《县长考试条例》颁行后,湖北省政府分别拟订了《湖北省县长考试命题及阅卷注意事项》《三十五年湖北省县长考试入闱办法》等法规。现征引如下。

《湖北省县长考试命题及阅卷注意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关于命题注意事项

一、各科命题,以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程度为准。

二、各科命题,在可能范围内,应注意实际问题。

三、各科目试题,除国文一科外,其余各科应于各该科目考试日24小时前,由命题委员预拟8题,呈由典试委员长圈定4题。(www.xing528.com)

四、党义命题范围,为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五、法律科目之命题,必要时得附发原条文。

六、命题文字,应加标点符号

七、各科每一试题,如非平均计分时,应于每试题之下注明其计分之百分比

八、命题须字迹清晰,于纸尾具名盖章。如有添改之处,并须于添改处加盖名章。

乙、关于阅卷注意事项

一、评阅试卷发现后列情形时,须报告典试委员会:(1)文字内容,确有反动思想者;(2)应考人于试卷上署名盖章者;(3)试卷上有潜通关节嫌疑者;(4)其他认为有疑义者。

二、卷面记分,应书本国大写数目字。记分后,如有增添之必要时,应书明“改为若干分”字样,并加盖私章,不得将原分数涂改。

三、凡参与办理试务人员,关于试卷内容及试卷情形,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丙、关于评分注意事项

一、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其成绩,以百分数计算。第一试占50%、第二试占30%、第三试占20%。

二、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均以百分为最高分,60分为及格。[204]

《三十五年湖北省县长考试入闱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系参照本省过去办理县长考试成例及有关考试法令订定之。

二、担任命题阅卷之典、襄试委员,应于所担任科目考试前半月入闱,至各该科考试完毕、阅卷评分后出闱。

三、担任编制试卷弥封试题缮印及核算分数等工作之职员,应于各该项工作开始前一日入闱,至全部考试完毕、核算分数后出闱。

四、典、襄试委员及职员,在入闱期间,除有特殊事故,经报准典试委员长外,一律不得接见任何宾客,并须经常佩带出入证,以资识别。

五、典试委员室、油印室及职员办公室,应各派警士1人至2人,分别担任警卫。

六、每科考试前一日,由试务处将特制用印之命题纸,在闱内分送各该科命题委员,依照命题阅卷注意事项之规定,加倍拟定试题,于考试前2小时,密送典试委员长圈定。

七、试题于各该科考试开始前一小时,由典试委员长会同监试委员,当场开拆缮印。缮印人员,在考试开始10分钟后始得离室。

八、每科考试完竣后,由监场主任或办理试务人员,将试卷点交监试委员加封后,送由各该科襄试委员初阅,典试委员复阅。

九、典、襄试委员于接到试卷后,应于12小时内将试卷评阅完毕,密送试务处第三科登记,以便核算分数。

十、典、襄试委员及职员、工役入闱时,应携带行李及其他应用物品。

十一、本办法自呈奉典试委员长核准后施行。[205]

上述法规的颁布,在湖北省县长考试的实施中得以遵循。

3.湖北省县长考试的实施

在近代中国,作为辛亥首义之地,湖北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在经济、政治的发展中,湖北的枢纽地位在民国后期也日益显现。1935年以前,据考试院《五年来考选工作的报告》所开列的《准予复核公告各案简明表》和《不予复核公告各案简明表》两张表格,前者准予复核项下,记载有:“湖北县长40员准予复核通过。”后者不准予复核项下,记载有:“湖北县长考试副取人员经该会核,与考试复核条例规定不符,呈经本院转呈国府核定,不予复核,原卷发还。”[206]据此可知,1930年后,湖北即举行了县长考试。1935年《县长考试条例》颁布后,有关县长考试的实施概况为:“二十四年呈奉国民政府订布《县长考试条例》,即分省举行考试。计在战前举行者,有江西省举行一次,及格人数9名;战后举行者,截至三十五年年底,有贵州、四川等14省。及格人数前后共194名。此外,就高等考试及格人员举行县长挑选5次,计合格人员234名。”[207]湖北恢复举行县长考试,是在1942年,录取人数为10人。这与“新县制”的推行和陈诚的推动是分不开的。

为了更为全面地了解湖北省县长考试的具体实施,现以1946年的县长考试为例,从考试的招考、举行、录取等的方面,分别予以介绍。

《三十五年度湖北省县长考试简章》在应考资格、考试科目上,都与1935年颁布的《县长考试条例》保持一致。只是没有确定录取名额,这与特种考试必须事先确定录取名额的要求有所出入。报名时间为,1946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报名地点,在武昌平阅路省政府人事处。报名时,应呈缴以下各件:报名履历书3张;保证书1张;姓名卡片1张;最近4吋正面脱帽半身相片7张;报名费500元;应考资格证明文件1份。各种报名表格,可向省政府人事处索取。须附足邮资。其远道应考者报名,得以通讯为之。但以报名截止前收到为有效。关于体格检验,规定在10月25日后5日之内进行。其具体时间和地点,皆临时公布。具体的考试日期及考试地点,在11月15日后,通过《新湖北日报》与《武汉日报》临时公布。[208]

1946年10月25日,湖北省县长考试试务处成立。其人员设置为:试务处处长万耀煌(湖北省主席)1人;主任秘书汪民桢(人事处处长)1人;3科设科长、副科长、科员、录事等共26人。各职员均为无给薪职,依例遴调省府民政厅及人事处职员分别兼任。试务处成立后,分别在省政府人事处和武汉大学城区办事处召开了两次会议,商讨关于各科联系、经费开支、入闱日期、试场布置及一切有关考试进行及庶务配合问题。资格审查会议,于10月28日在省政府人事处举行。审查结果,计资格合格者共91人。嗣后,即通知各合格人员,于10月31日在武昌中正路省卫生事务所举行体格检验,按《县长考试体格检验规则》办理;除远道及因故未参加者外,计参加检验者共85人。不合格者,周祜1人;合格者,毛志同等84人。试务处人员,于11月14日开始入闱。试务处于半个月前印就试卷。考试前3日,即开始编配试卷及编列座号,并函请监试委员于考试前一日莅临闱内,监制试卷弥封。其编制手续及程序,悉基于确实机密之原则,依照规定及成例办理。试卷弥封既毕,当场封固弥封姓名册,由张代监试委员及本处汪主任秘书2人加盖私章,封存于弥封箱内。考试试场,系借用武汉大学城区办事处房舍。该处房屋窄小,分为两个试场举行。应考人座号,1~56号为第一试场,57~90号为第二试场。试场内,设典试委员长、监试委员席各一,及监场主任、监场员、职员等若干。入试场门外及附近,分别张贴《试场规则》《考试日程表》《试场座次表》《应考人应行注意事项》及各项指路标识,并于试场入口处,设置应考人衣帽物件处,指派警士看守,以便应考人识别及遵循。为整肃试场秩序起见,试务处特函请中央驻省各有关机关、法团,指派了高级职员4人为监场员;就中遴定监场主任2人,每日考试时在试场内分别逡巡、监视。并函请省会警察局,选派警士10余人,分别担任试场、典襄试委员室、油印室暨试务处办公室等之警卫事宜。考试开始时,铃声一响,先由典试委员长及监试委员点名,继由监场员引导应考人列队鱼贯入座,再由监试委员剪开密封,将试卷交由监场主任及监场员分组发送。考试开始后,由各监场员分别在指定范围内核对应考人照片。终场时,要求应考人起立,举右手示意后,由监场员前往接收试卷,并检视卷面浮签是否相符,然后发给出场签出场。试卷送由负责场务之职员揭去浮签,贴入浮签粘存本上。试卷收齐后,在监试委员监视下,将试卷本数与揭下之浮签份数详细核对,分别包封,由监试委员于骑缝处签名后,转送各襄试委员评阅。核算分数,由试务处第三科办理。成绩核算竣事后,即将应考人成绩册,送呈典试委员会开会审查,决定一切。监场主任将每场应考人数及实收卷数,填具试场报告表,逐日送呈典试委员长及监试委员核阅。[209]

1946年度湖北省县长考试典试委员会与考试试务处同日设立,即于10月25日刊制关防官章启用。各典试委员入闱地点,为武昌熊廷弼路武汉大学城区办事处(先修班)。驻闱监试,为两湖监察使署主任秘书张元美(代苗培成)。该委员会前后召开了两次会议,确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和相关的典试事宜。有关其典试委员的组成,详见表7-13。

表7-13 1946年湖北省县长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姓名简历表[210]

命题科目与人员安排为:国文,邓翔海;党义,方觉慧;宪法,周览;经济学及财政学,吴嘏熙;民法及刑法,朱树声;行政法规,洪毅;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余正东;地方财政,吴嵩庆;本省事业,谭岳泉;本省教育,王文俊。[211]1946年,县长考试应试科目及日程表安排,见表7-14所示。

表7-14 湖北省1946年度县长考试科目日程表[212]

关于考试所使用的经费以及开支情况,也有着比较明确的记载,此次考试的经费预算,为2640000元,实际支出为3661930元;其中办公费预算为1050000元,实际支出为1821930元;特别办公费预算为1590000元,实际支出为1840000元。[213]实际支出的超支部分,占总预算的38.71%。

1946年湖北省参加县长考试的报名者为99人,资格审查合格者为91人,体格检验不合格者为1人,准予参加考试者为90人,未到场者为9人,作弊扣考及中途放弃考试者各有1人,实际参加全部考试者为79人。在各科试卷总平均分数一律加4分的情况下,及格者为刘琦等18人,录取率为18.18%。其中,以科目计算:10科及格者为1人;9科及格者无人;8科及格者为4人;7科及格者为4人;6科及格者为3人;5科及格者为4人;4科及格者为6人;3科及格者为7人;2科及格者为16人;1科及格者为29人;都不及格者为7人。以场次计算:全部分数合并已达及格标准者8人;第1、2、3试均及格者4人;第1、2两试及格者4人;第2、3两试及格者4人;第1、3两试及格者8人;第1试及格者14人;第2试及格者4人;第3试及格者33人;各试均不及格者40人。可见,及格率偏低是主要问题。无一科及格者竟然有7人,占全部参加考试总数的8.86%;3试均不及格者为40人,占全部参加考试总数的56.63%。[214]

《三十五年湖北省县长考试及格人员成绩清册》中所记载的8名及格人员,年龄在30~40岁者有7人,占87.50%;40岁以上者1人,占12.50%。应该说,年龄层次比较合于县长任职的需要。8名及格人员都具有任职的经历,并具有较高学历:具有大学学历者5人,占62.50%;大学肄业者1人,占12.50%;高等考试及格者3人,占37.50%;无记载1人,占12.50%,基本合于《县长考试条例》中的资格要求。籍贯具有分散性,及格人员没有同一县城者。至于性别,及格者均为男性,并无女性。[215]

从1936年至1948年,全国共举行过县长考试10次,录取人数仅为605人。[216]湖北省究竟举办过多少次,录取过多少人,现已无从详考。但从以上的介绍来看,湖北省对县长考试特别重视并相当规范,均无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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