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后期的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一如民国前期,原则上不举行入学招生考试。基础教育中举行招生考试者,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现将相关的考试制度及实施分述如下。
1.有关普通中学招生考试的规定
民国后期高小升初中、初中升高中,依旧未设统考性质的招生考试。1932—1933年,部分省区实行了小学毕业会考;毕业会考成绩,成为高小毕业生升入初中的主要凭据。此外,知名初中在报名入学的生源较为充裕时,也往往会单独举行招生考试,进行必要的汰选。在1932年颁行的《中学法》中,对初中入学资格进行了规定:“初级中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均应经入学试验及格。”[76]即要求,对招收同等学力者,应由各校举行单独的“入学试验”。在1933年颁行的《中学规程》中,除重申了上述资格外,又规定初中招收同等学力的新生,不得超过20%。在1935年6月21日颁布的《修正中学规程》中,又将初中新生的同等学力者,限定为30%。在1938年,因抗日战争所造成的动荡,此限定一度放宽为40%。有关初中入学招生考试的科目,此期也渐趋统一。1937年6月15日,教育部训令各地,要求规范初级中学入学考试的科目和试题:
考试科目,应以国文、算术、常识为主;考试项目,酌增智力测验及体格检查;试题范围,应切合标准,不考外国语和文言文;试验数量,应有相当限度;考试方法,应符合测验原理;命题,应力求切实普遍,具体而确当。在可能范围内,实施联合招生。[77]
此训令发布后不久,抗日战争爆发,因而并未能真正贯彻实施。
有关初中升高中的汰选,此期主要也是依据毕业考试或毕业会考的成绩。但绝大多数高中,均会专设入学考试,以作为能否入学或如何编班的凭据。至于如何设考,则依据各地和各校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中学法》中,也只是对于入学资格进行了规定:“高级中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初级中学毕业。其在初级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之地方,得招收具有同等学力者。但不得超过录取总额五分之一。”[78]在1936年6月21日公布的《修正中学规程》中,规定中学第二学期的学级,如有缺额,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学前招收插班生。插班生除须有其他中学的转学证明书或成绩单外,还须参加专设的“编级考试”;只有考试通过者,方能入校就读。
湖北一些中等学校在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更加具体的要求:一是公立中学招生录取,实行正、备生制度;二是实行具保制度。1934年7月,私立武昌博文中学提出具保资格,要求“录取新生均须有妥实保人之保证书,方可入学。保人以居武汉者为限”[79]。1948年,要求学生入学,须持工厂或商店的“铺保”。无“铺保”者,将被拒之校门之外。另外,教会中学仍主要招收教会小学毕业生及教会传道人员及教友的子弟,并扩大招收富家子女[80]。
2.湖北普通中学招生考试的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湖北中等教育升学招生考试,基本上沿袭了北京政府后期的成法。1932年,中等教育发生重大改变。是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和《职业教育法》,废除《壬戌学制》颁行后实施的综合中学制,分设中学、师范、职业三种学校。1933年,湖北省有普通中学64所,学生14293人;师范学校5所(省立武昌师范、省立武昌女子师范、省立武昌乡村师范、省立宜昌乡村师范、省立襄阳乡村师范),学生1096人;职业学校12所,学生1032人。[81]嗣后,教育部又分别公布《中学规程》《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以及修正中学、师范、职业学校规程。对中等教育体制的重新定位,给这一时期的湖北中等教育升学招生考试制度带来一定影响。(www.xing528.com)
从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湖北中等教育升学招生考试,由各中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自行办理。教育部曾于1942年2月颁布《中等学校校务处理办法大纲》。其中规定:“各中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应设立招生委员会”;“每届招生时,由校长聘请职员9人至15人组织之,校长为主席,会期无定。必要时召集之”。[82]招生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1)议订招生简章;(2)推定命题监试及阅卷人员;(3)办理考试应行准备各事项;(4)议订录取标准及决定去取;(5)其他关于招生事项。但由于学校类型和性质不同,其升学招生考试制度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现将湖北普通中学的升学招生考试,分别予以阐述。
其一,联合招生。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湖北省立各中学实行联合招生,私立中学和教会中学实行单独招生。据统计,1928年4月—1929年4月间,武汉地区设立的省立中学,有省立一中、二中、三中、九中、十二中、一女中、二女中共7所中学。这一时期,除公立中学外,还陆续恢复和新建了一批私立中学,如荆南中学、楚材中学、张楚中学、大公中学、群化中学等。此外,还有一批已归为私立学校系统的教会中学。1946年教育复员后,省立中学分别联合招生,私立及教会中学仍单独招生。1942年,在日伪统治下的汉口,为统一市立中等学校招生,曾特设汉口特别市立中等学校联合招生委员会。该委员会,以教育局长为委员长,秘书、主管科长、督学及各中等学校校长为委员;又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各科专家为命题、阅卷、监试委员。该会的任务为:“办理市立各中等学校招收高初中或专科新生之报名、考试、取录等事项。”[83]
其二,单独招生。根据1932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学法》和1933年3月教育部制定的《中学规程》,湖北省对中学教育与管理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升学招生考试制度,则仍由各校自行招生,自定录取标准。一般招生考试,都是先笔试,后口试。1934年,湖北省立武昌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却与众不同,即取消了口试,而举行了两次笔试。“第一次笔试,参加考试的学生一两千人,发榜录取学生360名。第二次笔试,在360名中,再取100名正取生,备取生20名。”[84]湖北省立中学的招生考试一般都甚为严格。省立襄阳中学,是抗战前鄂北地区唯一的一所完全中学。每年春、秋季招收初中生,各县莘莘学子都从数百里之外负笈来襄阳赶考。每届报考人数多达四五百人,而学校仅录取一个班。考试时,首先要进行一天的笔试。考生中午在考场内吃饭,不允许出考场。一周之后发初榜,然后按照初榜名单,逐一口试及检查身体。数日后发正榜。[85]省立第一女子中学在招考新生时,仅从数学一科的出题及阅卷,便可看出其考试之严格。校长先请所有数学老师,各出数目相等的题目,将其密封后交教务处保存。临试前晚,由教务主任、校长从各位老师的出题中各选一题,然后拼成正式试题;同时要求,教务主任、校长、参与试题印制的教务员、工友,在考前均不得离开试卷印制室。阅卷时,每位老师仅阅指定的某一题,记分于试卷上;另指定一老师,专门统计试卷总分。[86]
其三,登记分配升学。1938年7月,为适应抗战形势,准备教育内迁,湖北省教育厅草拟《湖北省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联合办法》,将全省47所省立、市立和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合并为湖北省联合中学,简称“湖北联中”。凡要到“联中”就学的学生,须分别到武昌、襄阳、宜昌登记处登记,然后分发到“联中”各分校。到校后,还要进行编班分级测验,依成绩分班就读或降级、补学等。
其四,统一考试分配。抗战时期,湖北推行“计划教育”。在中等学校就读学生的升学,均由省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及本身其四,的情况,统一安排。据《湖北计划教育实施概况》记载:“本省中等以上学校,实施公费制度,凡学生之升学与就业,均由政府按实际需要及青年智能性向统一分配,加以合理之指导。”[87]1941年,省政府颁布《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升学就业实施办法》,对升学与就业作了规定:“教育厅会考委员会举行毕业会考,依据其成绩及升学、就业志愿表,核定其应入学校或应就之职业,分发升学或就业。”[88]根据上述要求,初中毕业生,经省政府统一考试后,分发到各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就读。高中毕业生,由省政府根据本省需要,指定高校系科,任学生自行报考。政府也保送思想端正、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升学,但每校保送名额不得超过5名。师范与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亦可择优保送升入大学。其学科与学校,由政府指定。
对公立中学而言,湖北省曾对招生考试科目及录取标准,作过统一规定。1935年,湖北省规定:初中入学考试科目,为公民、国文、算术、社会、自然5科;高中入学考试科目,为党义、国文、英语、算学、理化、生物、史地7科。录取者各科成绩,平均必须满60分。其中,初中国文、英语、算学、理化4科中,必须有2科满60分。1946年,省立中学分别联合招生。考试科目,初中为公民、国文、数学;高中加考外语、理化、生物。考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私立(包括教会中学)中学的考试科目、命题及录取标准,多为自定。如私立武昌博文中学,于1934年7月举行笔试,科目为党义、国文、数学、英文、常识(附注:投考高中一、二年级者,另考理化、几何、代数、三角)。[89]位于新洲县仓埠镇的私立正源中学,1932年招生考试的国文作文题目,是“百川学海而至于海,丘陵学山而不至于山”;图画题为“野渡无人舟自横”,还考了算术、常识等。录取学生,该校偏重国文成绩,其他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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