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8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学制系统表》,规定专门学校得就农、工、商、药学、美术等科分别设立;修业年限,除药学为5年外,余均为3年。大学则分文、理、法、医、工、农、林等学院;修业年限,除工5年、法7年外,余均为4年。1929年7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专科学校组织法》和《大学组织法》,对高等学校的学制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专科学校分设甲(工业)、乙(农业)、丙(商业)、丁(其他)四类,修业年限为2或3年;大学则增设了教育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为大学;不具备三学院者,为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余均为4年。此即为民国后期高等教育的学制。
1.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大专及大学考试的法规
1929年8月19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专科学校规程》。该规程共6章、25条。规定专科学校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材为宗旨。除对学校类别、招生对象、课程、经费、设备、教员等进行规定外,还对“试验及成绩”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规程于1931年3月26日进行了“修正”。兹引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三条 专科学校试验,分后列四种:(1)入学试验;(2)临时试验;(3)学期试验;(4)毕业试验。
第十四条 入学试验,由校务会议组织招生委员会,于每学年开始以前举行之。
第十五条 临时试验成绩,须与听讲笔录、读书札记及实习、实验等成绩,分别合并核计,作为平时成绩。
第十六条 学期试验,由校长会同各教员于学期终举行之。学期试验成绩,须与平时成绩合并核计,作为学期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试验,即为最后一学期之学期试验。但试验课目须在五种以上,至少须有三种包含学期之课程。毕业试验由教育部派校内教员及校外专门学者组织委员会举行之。校长为委员长。每种科目之试验,须于可能范围内有一校外委员参与。必要时,教育部得派员监试。[27]
1929年8月14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规程》,共6章30条。分列总纲、学系及课程、经费及设备、试验及成绩、专修科和附则。其中第4章“试验及成绩”,对大学的升级和毕业考试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三条 大学试验,分下列4种:(1)入学试验;(2)临时试验;(3)学期试验;(4)毕业试验。
第十四条 入学试验,由校务会议组织招生委员,于每学年开始以前举行之;各大学因事实上之便利,得组织联合招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临时试验,由各系教员随时举行之。每学期内至少须举行一次。临时试验成绩,须与听讲笔记、读书札记及练习、实习、实验等成绩,分别合并核计,作为平时成绩。
第十六条 学期试验,由院长会同各系主任及教员,于每学期之末举行之。学期试验成绩,须与平时成绩合并核计,作为学期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试验,由教育部派校内教授、副教授及校外专门学者组织委员会举行之。校长为委员长。每种课目之试验,须于可能范围内有一校外委员参与。遇必要时,教育部得派员监试。
毕业试验,即为最后一学期之学期试验。但试验课目须在四种以上,至少须有两种包含全学年之课程。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须于最后一学年之上学期开始时,由学生就主要课目选定研究题目,受该课教授之指导,自行撰述。在毕业试验期前,提交毕业试验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或译书认为有疑问时,得举行口试。
毕业论文或译书成绩,与毕业试验成绩及各学期成绩合并核计,作为毕业成绩。
第二十条 农、工、商各学院,自第二学期起,须于暑假或寒假期内,在校外相当场所实习若干时期。无此项实习证明书者,不得毕业。实习程序由各该学院自定,但须呈经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各条之规定,独立学院准用之。[28]
该规程不仅适用于独立学院,还适用于大学所附设之专修科;私立大学和私立独立学院,也须依照该规程设考和计算成绩。凡修业期满并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大学或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
1940年5月,教育部鉴于战时高校的教学质量有所滑落,各校考试宽严不一,于是专门颁发《专科以上学校学业成绩考核办法》,要求各校必须自本学期起,严格依照本办法认真实施。该办法具体有6项规定:
一、临时试验,每学期内至少须举行一次。该项试卷由校妥为保存,在一年之内,本部得随时令饬调阅;或于派员视察时,按照课程抽阅之。
二、学生平时听讲笔录、读书札记以及练习、实习、实验等报告,应与临时试验分别合并核计,作为平时成绩。调阅方法,与前条同。
三、学期试验,应于每学期之末严格实施,不得提早举行。学期试验成绩,并须与平时成绩合并核计,作为学期成绩。
前项学期试验成绩,须依照规定,于学期终了时,造册呈部备核。本部并得随时抽阅某科试卷。
四、学期试验不及格科目,在四十分以上不满六十分者,得予补考。但以一次为限。其不满四十分者,不得补考,应令重读。如不及格科目之分数,逾该学期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留级;逾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令退学。
五、毕业试验改为总考制。除考试最后一学期科目四种以上、专科学校及专修科五种以上,至少须有两种(专科学校及专修科三种)包含全学年之课程外,并须能考其以前各年级所习专门主要科目三种以上。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六、毕业实验委员会及学生毕业论文(专门学校及专修科无需毕业论文),务须依照《大学规程》及《修正专科学校规程》之规定严格实施。[29]
此办法通令实施后,湖北各高校也严格遵照,未敢懈怠。
2.武汉大学所拟定的《本大学学则》
武汉大学自1928年改办创立后,即在校内颁布《本大学学则》。其后,几乎每年均经校务会议“修正”一次,作为规范本校教学与考试的准则。兹摘引与升级和毕业考试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五条 学生于授课时间不能上课,应先赴注册部请假。
第六条 学生于授课时间不能上课,其曾经请假者,为缺课;未请假者,为旷课。
第七条 学生缺课每达10小时,扣学年总成绩分数一分;旷课者,每达五小时,扣学年总成绩分数一分。
第八条 因后列事由之一而请假,并经提出相当证明者,不扣分数:(1)本身疾病;(2)父母丧。
第九条 学生于每一学期中任何科目缺课或旷课逾授课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项科目之学期试验。前项叩考之科目,以不及格论。
第十五条 学生有后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学:(1)违犯校规;(2)品行不端;(3)连续两次留级。
第十六条 凡在国内国立或省立大学本科肄业一年以上之学生,得请求转入本大学肄业;国外大学或国内私立大学之学生欲转入本大学时,临时由本大学审查定之。
第十七条 凡请求转学学生,应于本大学招生时,填具转学愿书,并呈缴原校证明书与所习各科目成绩单(其有实验科目者,并须呈缴笔记),报名应考。
第十八条 凡请求转学学生,应受后列试验及体格检查:(1)普通试验与入学试验同时举行,其科目临时定之;(2)编级试验及科目,依其所转学系之课程定之。普通试验及格者,方得应编级试验。(www.xing528.com)
第二十条 转学学生,至少须在本大学肄业二年、修满本大学规定课程,经试验及格者,方准毕业。
第三十条 本大学试验,分平时试验、学期试验及毕业试验三种。平时试验,由教员随时行之;学期试验,于每学期终行之;毕业试验,于修学期满时行之。
第三十一条 成绩分后列四等:甲等(80分以上);乙等(70分以上);丙等(60分以上);丁等(不满60分)。成绩以100分为最高分数,丙等以上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学期成绩,参酌平时成绩与学期试验成绩计算之。各科目学年成绩,除一学期授完之科目,即以该科目之学期成绩为学年成绩外,概以该科目第一、第二两学期之成绩,依后列方法计算:(1)第一学期之成绩,占学年成绩全数三分之一;(2)第二学期之成绩,占学年成绩全数三分之二。学年总成绩,就各科目学年成绩平均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之学年总成绩在丁等者,或学年总成绩虽在丙等以上,而其必修科目有3门在丁等者,不得升级。
第三十四条 凡留级之学生,对于原年级之全部科目,应重习之,并应重试试验。但已及格之科目,得参照重习上课之成绩,酌量免考。
第三十五条 凡升级之学生,于其前年级不及格之科目,须随同原年级班补考及格,方准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后列事由之一,不能应学期试验或毕业试验时,应向注册部请假,经教务长许可后,方得请求补考:(1)父母丧;(2)本身疾病(须有医生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 补行学期试验,应于下学期开学后两星期内举行一次。过此期间,不再举行补考。补考分数,概以九折计算。
第三十八条 凡将届毕业学生,如其历年必修及选修科目不满3门者,无论已考未考,准其于次学年开始时补考一次。补考后,如仍不及格,应重习重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须修满规定科目,并经试验及格后,方准毕业。[30]
3.文华图专所拟定的《操行考查规程暨细则》
文华图专,全称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其前身为文华大学所开设的图书馆学科。1924年改名华中大学文华图书科。1927年单独办理。原系教会学校,1929年获准立案,被归为私立学校系统。该校在立案后,除依照部颁条文严格进行学业考查外,还配合国民政府强化训育的意向,制定了《操行考查规程暨细则》,将考评结果作为学生升级和毕业的依据。《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操行考查规程》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校随时考查学生操行,分别登记,加以奖惩,期养成良好学行,并养成自治能力。
第二条 考查标准,分后列二项:A.性格方面:(1)性质;(2)思想;(3)言语;(4)仪容;(5)热诚;(6)同情;(7)方法。B.学行方面:(1)学业努力否?(2)实习研究努力否?(3)服务尽职否?(4)参加集体及其他团体生活热心否?(5)能守纪律否?(6)品行端正否?(7)其他。
第三条 操行评定,依照成绩之优劣,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丁等以上为及格,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操行,由校长、各主任、各教员及训育处之负责职员,随时考查,分别登记;由训育处汇集,于学期终结时开审察会议评定之。但有特别事故发生时,得开临时会处理之。
第五条 奖励方法,分后列各种:(1)荣誉奖励(分口头与书面两种);(2)实物奖励。
第六条 惩戒方法,分后列各种:(1)警告;(2)记过;(3)停学或不予考试;(4)开除学籍;(5)开除学籍并退还一切公费。
第七条 学生操行列甲等,其学业成绩未及格,但所差不过十分之一者,准其升级或毕业;其操行列戊等,虽学业成绩及格,亦不准予升级或毕业。
第八条 操行考查细则,另订之。[31]
在颁行《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操行考查规程》的同时,又配套颁发了《私立武昌文华图书馆学专科学校操行考查细则》。该细则的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操行考查规程》订定之。
第二条 学生操行成绩,由校长、各主任、各教员及训育处负责职员,随时考查登记;于训育处汇集。于每学期末开审察会议时,分别评定奖励。惟重大事件,须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方得执行。
第三条 学生有后列事项,应予以奖励:A.荣誉奖励(分口头与书面两种):(1)一学期内未请假或未缺课者;(2)运动成绩特别优良者;(3)学业、体格成绩均优良者;(4)对于校中有特殊劳绩者;(5)遇有事故能警备或防御者;(6)对各种服务能耐劳者;(7)热心社会公益、志在千里者;(8)富于道德心者。B.实物奖励:(1)对于图书馆事业有特殊贡献者;(2)有著述与专长,使学校得特殊之荣誉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事项,应予以惩戒:A.警告:(1)违犯各种规则,其情节较轻者;(2)短假逾限一日、长假逾限一周、特假逾限两周者;(3)偶发生事项显露其公德心及同情心薄弱,或仪容不整者。B.记过:(1)违犯各种规则,其情节较重者;(2)短假逾限三日、长假逾限两周、特假逾限一月者;(3)偶发生事项显露其性质恶劣者;(4)言行不检、屡诫不改者;(5)曾受三次警告处分者。C.暂时停学或不予考试:(1)对指定作业常不按时工作交卷者;(2)屡于上堂时谈笑、喧嚷,不用心听讲者;(3)侮慢师长者;(4)考试舞弊或携看夹带者。D.开除学籍或开除并追还公费:(1)违犯各种规则,其情节重大者;(2)蓄意破坏学校,鼓动风潮者;(3)触犯刑章者;(4)有不良嗜好及恶劣习惯者;(5)曾受三次记过处分者。
第五条 受A种奖励一次者,加操行分数5至10分;受B种奖励一次者,加操行分数15分。
第六条 受A种惩戒一次者,扣操行分数5分;受B、C种惩戒一次,扣操行分数15分。
第七条 本操行考查规程暨细则,均暂由校长执行并解释之。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务会议通过施行。有未尽事宜,由校务会议依法修改之。[32]
为进行量化考查,该校还制定了一份《学生操行考查表》,分列性质、思想、言语、仪容、热忱、同情、公德、学业、服务、实习研究、参加集会及其他、遵守纪律、整洁、俭朴,共14项;每项总计100分,各项得分总计除以14项,为平均分。平均分达90以上者,列甲等;平均分达80以上者,列乙等;平均分达70以上者,列丙等;平均分达60以上者,列丁等;平均分为50分以上者,列戊等。
4.湖北高校升级及毕业考试的实施
此期湖北高等教育的发展相对迟缓。前期的武昌高师,于1928年9月改办为武汉大学,成为湖北省高等教育的龙头。私立综合性大学,除原教会大学华中大学外,还有陈时父子所创设的中华大学。这两所学校虽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规模始终有限。加之抗日战争爆发后,武汉大学内迁四川乐山,华中大学内迁云南喜洲,中华大学内迁四川重庆,故此期对于湖北教育的影响较小。抗战时期随湖北省政府迁至鄂西的高校,仅为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和湖北省立农业专科学校。前者于1944年改办为“国立湖北师范学院”,后者于1940年改称“湖北省立农学院”。此外,湖北省政府还于1943年创设了“湖北省立医学院”,使湖北的高等教育得以维系。
武汉大学1928年重新组建时,下设文学院、社会科学院和理工学院3院、5系,实行选科制和完全学分制,对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1929年后,依据部令,改行“学年学分制”,要求须读满4年并修满132学分,才能毕业。此后,校方强化了考勤制度,订立了《学生上课考查规则》,对无故长期缺课者,不能给与学分。同时,强化了各门课程的测验和考试,订立了严格的考场规则,严格按照《大学规程》中的相关条款,对学生的学业进行测评并进行成绩计算。其后,教育部又颁行《施行学分制划一办法》。其中重申:“凡需课外自习课目,以每周上课一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及无需课外自习之课目,以二小时为一学分。”[33]此外,就实验课、社会调查及服务等的学分计算,也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在学生毕业之际,除严格“毕业试验”外,武汉大学尤其重视毕业论文的撰写和评定。对于论文选题,要求第三学年便须确定方向或范围,并开始进行资料收集或开展相关实验。第四学年伊始,各学系便为学生指定论文指导教师,协助定题并开展相关研究。最后一学期,则留有专门的论文撰写和修改时间,以使毕业论文更臻完善。学生提交毕业论文后,校方组织相关教师分组评审,要求每篇论文须达2万字以上,另须符合论文规范,尤须在观点上有所创新。首任校长王世杰为法学博士,他为武汉大学确立的立校宗旨是:“阐扬优美文化,研求高深学术,造成实用专门人才。”[34]为实现这项宗旨,他治校法度谨严,身先垂范,使武大不仅在校舍建筑上独领群伦,而且在教育质量上也迅速提高。胡适当时曾别有深意地说:“你如果要看中国怎样进步,去武汉珞珈山看一看武汉大学便知道了。”[35]现在看来,此言确实不虚。
华中大学的前身,为文华书院、文华大学,系由基督教美国圣公会创设。文华书院于1903年增设大学部,1909年更名为文华大学,1924年改组为华中大学。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宣布收回教育权后,华中大学停办。1929年,华中大学依据中国的相关条例复办,推选韦卓民担任校长,并向中国政府申请立案注册,使学校走上了正常发展轨道。
新华中大学成立后,尤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强化了“中期考试”的淘汰功能,使勤学重教渐成校风。所谓中期考试,即在第二学年结束时所举行的考试。入校第一、二年所习为通选课程,可跨系选修;第三、四年为专业课程,本系学生必修。中期考试,实为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的门槛。考查内容,包括第一、二学年所学的全部主修和副修课程;同时,还专门考察中文和英文的程度,以决定能否进入更高阶段学习。若中期考试不及格,则须继续补习,类同于留级。中期考试的淘汰率较高。其良性刺激,是调动了学习积极性;劣性刺激,是造成了生员流失:部分学生因畏惧中期考试,而于一、二年级时转学他校。有鉴于此,该校于1934年降低了主修课的考试要求,同时取消了辅修课的中期考试,从而使淘汰率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该校的毕业考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为毕业综合考试;二为毕业论文审查。前者是对后二年所学课程的综合检测。1934年前,毕业考试由学校自主举行;1934年后,须报教育部认可,并吸纳武汉大学相关教师组成考试委员会,以负责组织、监考、阅卷等工作。毕业论文审查制,于1931年起实行。尤其是在1932年该校正式授予中国教育部认可的学士学位后,对毕业论文的审查制度,也更臻完善。
中华大学,是由国人创设的最早的私立大学。它由陈时父子筹创于1912年,次年向教育部申请立案。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该校每每受困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外部原因,历经曲折。抗日战争时期,更是西迁重庆,几乎“弹尽粮绝”。该校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便是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严格学生的考成。此期该校分设文学院、理学院和商学院。各系课程,均依部颁标准,且实行“学年学分制”。《中华大学选课须知》规定:
各院系、各年级规定学分如下:一年级44学分;二年级40学分;三年级36学分;四年级32学分。党义、军训及各种实验,每两小时为1学分。师范专修科,两年须共修88学分。各年级分上下两学期计算。第一年,国文研习、英文研习、中山主义、军事训练,为各系科通修科目。第二学年,以军事训练为必修科目。通修科目不及格者,例须再修;受试及格,其升级方能有效。[36]
该校还制定了具体的考试规则,严格学业成绩的考核。即使在西迁重庆、艰难办学时,也能严格学业考核,还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学业竞试”,组织了校“学业竞试委员会”,对本校学生进行初选,并对初选合格的学生进行辅导。虽然在“复试”与“决选”中并未能取得优异成绩,但是这项活动的开展,无疑有助于该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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