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8月9日,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学制系统表》,一如《壬戌学制》,实行“综合中学制”,将中等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归并其中:“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亦可视地方需要,兼设师范科外之各种职业科。高级中学得分普通科及农、工、商、家事、师范等职业科。设相当初中程度之职业学校,修业三年。”[21]1932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师范学校法》和《职业学校法》;次年3月18日,教育部又配套颁布了《师范学校规程》和《职业学校规程》,再次确立了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原则。中等师范除普通师范外,还可单设女子师范、乡村师范和简易师范。中等职业教育,分设初级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前者修业1~3年,后者修业3~6年。此外,又专设职业补习学校,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修业年限不定。
1.中央制定的有关中等师范和职校的考试法规
1933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共16章138条。其中第8章为“成绩及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师范学校学生成绩,分学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四项。
第五十五条 考查学生成绩,分后列四种:(1)日常考查;(2)临时试验;(3)学期考试;(4)毕业考试。
第五十六条 日常考查之方式如后:(1)口头回答;(2)演习、练习;(3)实验、实习;(4)读书报告;(5)作文;(6)测验;(7)调查采集报告;(8)其他工作报告;(9)劳动作业。
第五十七条 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不得预先通告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二次以上。
第五十八条 学期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得停课一日至二日,备学生复习。
第五十九条 毕业考试,于规定修业期满后,就全部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得停课三日至四日,备学生复习。毕业会考之时间,应在学校毕业会考完竣之后。
第六十条 各科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试验成绩,合为各科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在平时成绩内占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各科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在学科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师范学校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得免除学期考试,而以各科平时成绩作为学期成绩。
第六十二条 每学生各科学期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期成绩。每学生一、二两学期学期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年成绩。
第六十三条 每学生各学年成绩平均与其毕业考试成绩,合为该生之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在毕业成绩内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第六十四条 学生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和毕业。
图7-1 1937年12月湖北省立武昌女子师范学校毕业班师生合影
第六十五条 每学期各科缺席时数,达该科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学生,不得参与该科之学期考试。
第六十六条 无学期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在三种以上之学生;或仅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理化、劳作及各种教育学科等科中之任何二科之学生,均应降入低一学期之学级肄业。如本校无相当学级,可发给转学证书,转入其他师范学校,插入相当班次。
第六十七条 无学期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仅有一科之学生,或虽有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前条规定者之学生,均令于次学期仍随原学级附读,一面设法补习各该科目。经补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准予正式进级。如仍不及格,应于次学年仍留原学级肄业。但此项补考及留级,均以一次为限。如仍不能进级,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第六十八条 毕业考试成绩内,不及格学科在三科以上,或仅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为公民、国文、算学、理化、劳作及各种教育学科等科中之任何二科之学生,均应令留级一学年。但此项留级,以一次为限。如仍不能毕业,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第六十九条 毕业考试成绩内有一科不及格,或虽有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前条规定者之学生,均应令补行考试一次。如仍不能及格,应照前条办法办理。
第七十条 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考查办法,另订之。(www.xing528.com)
第七十一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呈报教育部核准施行。各师范学校为实验教育起见,得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计算方法外,采用其他方法。但须经转呈教育部核准施行。[22]
在其他章目中,也有与考试成绩相关的内容,如转学、插班,又如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并经会考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给予毕业证书。”
1933年教育部颁发的《职业学校规程》,分为13章共96条。除总纲、设置及管理、经费、设备、编制、科别及课程、实习、训练、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纳费及待遇、教职员等章外,还专列了“成绩考查及毕业章”。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考查学业成绩分后列三种:(1)临时成绩。由教员随时举行之,每学期至少二次。(2)学期考试。于学期终举行之。(3)毕业考试。于修业期满时举行之。
第五十三条 学生平时成绩,由日常作业成绩(如实习、制图、报告、计划等)与临时试验成绩合并计算。日常考查成绩占平时成绩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各学期成绩占毕业成绩三分之二,毕业考试成绩占三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成绩由各学期成绩与毕业考试成绩合并计算。各学期成绩占毕业成绩三分之二,毕业考试成绩占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 实习学科,得免除各种试验。其成绩,即以平时成绩累积计算之。
第五十七条 实习成绩,至少应占总成绩三分之一。
第五十八条 学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和毕业。
第五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得由校分配至职业机关见习。
第六十条 操行成绩考查办法及学业成绩计算法,由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呈请教育部核准施行。[23]
2.湖北省师范学校升级及毕业考试的实施
自《壬戌学制》改行“综合中学制”后,至1926年,湖北省原来单独设置的4所师范学校,已全部归并入中学。1928年废“大学院制”并恢复“教育部制”后,要求中等师范恢复独立设置的呼声日强。湖北省此后所独立设置的师范学校有:(1)湖北省立第一乡村师范学校。1928年秋创设,校址在武昌大东门外。(2)湖北省立师范学校。1929年春恢复,校址于武昌原存古学堂旧址,将省立一中原师范科学生全部转入,并自主招收新生。(3)省立女子师范学校。1929年春恢复,校址于武昌正卫街原省立女子第一中学旧址,将省一女中师范科学生全数转入,并自主招收新生。(4)湖北省立第二乡村师范学校。前身为1930年2月开办的“湖北第一乡村教师养成所”(修业1年),次年改制并定名,将省立四中(设于宜昌)师范科学生全数转入。因该校位于宜昌,故通常亦称“宜昌乡师”。(5)湖北省立第三乡村师范学校。前身为1930年2月开办的“湖北第二乡村教师养成所”(修业1年),次年改制并定名,将省立五中(设于襄阳)师范科学生全数转入。因该校位于襄阳,故通常亦称“襄阳乡师”。据《湖北省志·教育》统计,至1938年西迁时,湖北省立和市立师范学校已发展为11所。
1938年组建“湖北联中”并内迁后,师范独立设置的体制又受到冲击。1942年“联中”体制改组后,规定师范学校均为省立。抗战胜利后,全省共设有9所师范和2所女师:(1)省立第一师范,设于通城,校长万国钧;(2)省立第二师范,设于黄冈,校长蔡礼成;(3)省立第三师范,设于随县,校长高醒民;(4)省立第四师范,设于江陵,校长陈敬业;(5)省立第五师范,设于襄阳,校长柯应珊;(6)省立第六师范,设于宜昌,校长王达阶;(7)省立第七师范,设于恩施,校长李嘉诲;(8)省立第八师范,设于郧县,校长夏昌桃;(9)省立第九师范,设于建始,校长吴荫云;(10)省立第一女师,设于武昌,校长段奇璋;(11)省立第二女师,设于武昌,校长李翠贞。[24]此外,为了尽快养成国民教育师资,自1942年后,还陆续创设了23所“县立简易师范学校”,并在12所县立初中附设了“简易师范科”。总体说来,此期湖北的师范教育获得了较快发展。
在师范教育的较快发展中,如何保证教育质量,便成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湖北省教育厅除依照《师范学校规程》的要求,制定了《师范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外,又专门拟定了《师范生训练考核办法》,将操行、实习等纳入考核要项。各师范学校则专门组织有“师范生训练考核委员会”,设委员5~7人,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考试的测评,以保证师范教育质量。省教育厅则派员随机视察各师范学校,要求提交有关校风、学风、考风等情况的视察报告;遇有考试舞弊等突发事件时,还可及时纠正和随时惩处。抗战后期,各师范学校对于实习考核尤为注重,组织了7~9人的“实习指导委员会”,并聘请乡镇长、实习学校校长和民众教育馆馆长担任“名誉委员”,参与实习指导工作,规定实习内容为参观见习(30%)、教学实习(40%)和行政实习(30%)。参观见习的成绩,依据事前准备、进行状况和报告三项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依据事前准备、课间教学和课后处理三项综合评定;行政实习的成绩,依据事前准备、行政处理和报告三项综合评定。各项实习成绩,先由实习指导人员依据统一制表填写,再由实习指导委员会最终议决。对师范生的特殊要求是: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这类措施,均成为师范教育质量的保证。
客观说来,此期大批创设的“简易师范”或“简易师范科”的培养质量堪忧。这与平时的训练考核有关,更与没有统一的师范毕业会考相关。
3.湖北职业学校升级及毕业考试的实施
自《壬戌学制》试行“综合中学制”后,职业学校与师范学校一样,也丧失了自己的独立地位。据统计,湖北省1924年有5所职业学校;1926年,5校分别并入相关中学。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后,恢复设立了“省立职业学校”;1929年,增设了“省立女子职业学校”;1930年,“汉口市立职业学校”创设。193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通令,限立普通中学以扩充职业学校,又提倡办理私立职校。1932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颁行《职业学校法》,重新确立了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原则。次年3月《职业学校规程》颁发后,职业学校更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创设了各类讲习班。据1933年统计,是年全省的职业教育设施有:(1)省立武昌职业学校;(2)省立武昌女子职业学校;(3)浠水县立初级森林、织染两种职业学校;(4)通城县立初级职业学校;(5)省立武昌高级商业职业学校;(6)省立汉阳高级工业职业学校;(7)汉口市立职业学校;(8)钟祥县立初级农科职业学校;(9)第二行政督察区区立农林实验学校;(10)第三行政督察区区立农林讲习班;(11)第七行政督察区区立高级农科职业学校;(12)第七行政督察区区立高级农科职业学校农科讲习班。[25]此后,私立职业学校得到较大发展,而县区立的职业学校,大多办理不善,或无疾而终。
据《湖北省志·教育》统计,1938年7月组建“湖北联中”时,全省有公立职业学校5所,私立职业学校13所。其后,随湖北联中西迁的私立职业学校,仅有汉口商会初级商业学校一所。西迁后,隶属于湖北联中各分校的职业教育设施共有8种。1941年湖北联中改组后,职业学校恢复单独设置,并均为省立,计有7所:(1)恩施高级农业专门学校;(2)恩施农业专门学校;(3)巴东女子职业学校;(4)巴东初级农业专门学校;(5)巴东初级工业专门学校;(6)巴东高级商业学校;(7)秭归职业中学。抗战胜利后,大多职校均复员回迁。据1948年统计,湖北省职业学校共计9所:(1)国立海事职业学校;(2)湖北省立医学院附设医事职业学校;(3)省立武昌女子高级职校;(4)省立汉阳高级工业职校;(5)省立武昌高级商业学校;(6)省立大冶职业学校;(7)省立恩施高级农业学校;(8)省立均县高级职业学校;(9)松滋县立初级实业职校。另有襄阳县中、建始县中、南漳县中、谷城县中,各附设有职业班1个。[26]
总体说来,职业学校门类较多,加之课程多且变动快,故较难进行统一检测,主要是由各学校依章进行考查。1933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职业学校各科教学科目及时数概要》后,前期课程杂驳、教学用时不一、考查不严等问题,均有所改进。是年6月,省属职业学校参加了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学校学生毕业统考”,从而可能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据《湖北省商业简志·商业学校志》记载,该校此期依旧沿用学分制,但严格了成绩考核,加强了实习和职业指导,使办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36年10月5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考查职业学校成绩要项》,准备系统考查各职业学校的“行政设施”和“教学训练”。湖北省各职业学校为迎接检查评估,对课程计划、配套教材、学业成绩评定、实习效绩评定等,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并完善了相关制度。抗日战争爆发后,原订的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受到很大冲击;加之学校内迁和变更,使授课、考试、实习均无法按常规进行。1941年恢复职业学校的独立设置后,湖北省教育厅组织了各职业学校间的相互参观与考察。一方面用以交流各校的办学经验,另一方面则意在督促各校改进教学以增进教学效能。其中便包括了严格考成的内容。此后,湖北各职校的办学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抗战胜利后,各职业学校的复员回迁和重组,又使培养质量下滑。1947年9月,湖北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国立各职业学校应行注意之点》,对所属职业学校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对学业考试及实习评定重新予以规范,及时制止了这次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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