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3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颁布《中学暂行条例》,确定中学学制的主体,继续依照《壬戌学制》。即依“三三制”,分级设置初中与高中;另“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即“四二制”。同年8月公布的《学制系统表》中,则重申:“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初、高两级,各三年。”[10]这实际取消了“四二制”。1929年12月24日,国民政府颁布《中学法》,依旧维系了“三三制”的中学体制,规立中学分省立、市立、县立、联立(两县以上合立者)和私立5种性质,并依旧维系了“综合中学”的地位,允许高中分设普通科及农、工、商、家事、师范等职业科,并可附设简易师范科和特别师范科。为保证中学教育质量,中央及地方均制定了与考试相关的法规。
1.中央制定的有关中学考试的法规
1933年3月1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在颁布《小学规程》的同时,还颁布了《中学规程》。该规程,共13章120条,对中学教育的宗旨、设学原则、修业年限、学生年龄、教学形式、课程设置、经费与设备、教职员及学校行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第8章为“成绩与考查”。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十条 中学生成绩,分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三项(童子军成绩应并入体育成绩中计算)。
第五十一条 考查学业成绩,分下列四种:(1)日常考查;(2)临时试验;(3)学期考试;(4)毕业考试或毕业会考。中学学业毕业会考规程,另定之。
第五十二条 日常考查之方式如下(各科依其性质得酌用之):(1)口头问答;(2)演习、练习;(3)实验、实习;(4)读书报告;(5)作文;(6)测验;(7)调查采集报告;(8)其他工作报告;(9)劳动作业。
第五十三条 临时试验,由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不得预先通告学生。每学期,每科至少举行二次以上。
第五十四条 学期考试,于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就一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考试前,得停课一至二日,备学生复习。
第五十五条 毕业考试,于三学年修满后,就初中或高中所习全部课程考核之。考试前,得停课三至四日,备学生复习。其参加毕业会考之学生,得免除毕业考试。
第五十六条 各科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试验成绩,合为各科平时成绩。日常考试成绩在平时成绩内占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各科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在学期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第五十八条 每学生各科学习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期成绩。每学生一、二两学期学期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年成绩。
第五十九条 每学生各学年成绩与其毕业考试成绩,合为该生之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在毕业成绩内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第六十条 学生操行成绩或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或毕业。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各科缺席时数达该科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之学生,不得参与该科之学期考试。
第六十二条 无学科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在三科以上之学生,或仅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在初中为国文、英语、数学、劳作四科中之任何二科,在高中为国文、英语、算术、物理、化学五科中之任何二科之学生,均应留级一学期。连续留级以二次为限。如本校无适当学级,可发给转学证书。
第六十三条 无学期成绩之学科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仅有一科之学生,或虽有二科无学期成绩或不及格,但其科目非如前条所规定者之学生,均应令于次学期仍随原学级附读,一面设法补习各该科目,经补行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准予正式进级;如仍不及格,应于次学年仍留原年级肄业。但此项补考及留级,均以二次为限。如此不能进级,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第六十四条 毕业考试成绩内不及格学科,在三科以上,或仅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在初中为国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中之任何二科之学生,均应令留级一学年。但此项留级,以二次为限。如仍不能毕业,发给修业证书,令其退学。
第六十五条 毕业考试内有一科不及格,或虽有二科不及格,但其科目为前条所规定者之学生,均应令补行考试二次;如仍不能及格,应照前条办法办理。[11]
这16条规定,可谓详实、细密,既有针对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自该规程颁行后,普通中学的升级和毕业考试均严格遵章办理,使知识教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该规程在1935年6月21日和1947年4月9日经修正后重新公布,其中有关成绩考查的条款并无重大修正。
2.湖北制定的有关中学考试的法规
1928年国民政府大学院颁布《小学暂行条例》和《中学暂行条例》后,湖北省教育厅为规范中小学办理,于次年专门制定了《湖北中小学校学生毕业试验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湖北中小学校学生毕业试验,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厅组织中小学校学生毕业试验委员会,办理一切试验事宜。委员会之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条 中小学校毕业试题及试卷、悉由试验委员会拟订、核阅。
第四条 凡应受毕业试验学生,须由试验前两个月,由各该校造具详细名册,呈厅核准。
第五条 各校自十九年度起,于每学期开始,须将所采用各科课本列表呈报。如系自编讲义,应连同原稿,于试验前一月,一并呈厅备案。
第六条 各校毕业试卷,由厅备办发给,一律弥封。
第七条 毕业成绩分数,各门学科以60分为及格。如不及格学科在三门以上者,应留级;在两门以下者,准予补试一次;补试仍不及格,得自行补习,于下届毕业试验时随同补试。
第八条 凡性质相同、程度相等之各学校,各科试题均应一律。
第九条 各校毕业试验学科,中学校以全试为原则,小学校以抽试为原则。中学校遇必要时,亦得以抽试方法行之;但抽试之学科,至少不得在四门以下。
第十条 小学校及中学校经厅抽试时,其试验学科,由厅临时酌定。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经厅举行抽试验后,其未经抽试各学科,应由各该校自行认真试验,试卷呈厅复核。
第十二条 武汉各校,试验地点临时指定;外区各校,由厅派员前往试验。试题由试验委员会拟定,试卷由试验人员携回,交会评阅。
第十三条 试卷、试题均须加封签、盖火漆印信,交由厅派各试验人员,携往当场公布;各该校亦得推定教职员二人或三人,协同试验。
第十四条 各科试卷交齐后,当场严密复封。前项协同试验人员,亦应签字或加盖私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12]
该办法公布施行后,湖北省教育厅于1930年12月29日对此进行了修正;所修正者为第七条。修正后的内容为:“小学毕业成绩,总平均分数列60分以下者,不得毕业。中学毕业成绩,必修科列丁等在三门以上者,应留级。在两门以下者,准予补试一次;如补试后两门仍不及格者,得自行补习,于下届毕业试验时随同试验。如仅一门不及格者,应依照《湖北中小学考试成绩计算标准》第九条二、三两项办理。”②该修正办法,以湖北教育厅“丙”字第900号令,颁发全省各公私立中小学一体遵行。
在上述办法试行后不久,湖北省教育厅又专为中学毕业考试拟定章则,并于1929年试行。1930年3月19日,湖北省政府第86次政务会议召开,讨论通过了时任教育厅厅长所提交的《湖北中等学校学生考试暂行规程》。该规程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 湖北各中等学校学生毕业考试,悉依本规程办理。
第二条 本厅组织中等学校学生毕业考试事务处,办理一切考试事宜,以厅长为当然主席。事务处之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条 中等学校毕业考试试卷,由本厅选聘各中等学校教师及教育专家,组织阅卷委员会评定分数。阅卷委员会之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四条 凡应受毕业考试学生,须于毕业学期开始后四星期内,由各该校呈厅核准。
第五条 各校所有科目,自十八年二月以后所用课本及讲义,须一律呈报,并须各检二份呈厅备查。(www.xing528.com)
第六条 各校毕业试卷由厅备办发给,一律弥封。封内号码,以姓名笔划多少为次第。俾各校试卷参互错综,免生弊端。
第七条 毕业成绩分数,采用百分比计算法。总分数在60分以上,而各学科总数学分只有五分之一不及格者,可准毕业。如超过五分之一者,须自行补习,于下届毕业考试时补考及格者,方准毕业。但补习学生人数须在30名以上,本厅得指定某中学附设特班补习之。武汉以外学校学生,得就原校补习。
第八条 各校平时学业成绩呈厅有案者,作为毕业考试成绩二分之一;无案者,只作为毕业考试成绩三分之一。
自十八年二月起,各校学生成绩,须于每学期终呈报。至各科成绩计算法及所用表格,均由厅规定,以便统计。
第九条 各科考试标准或纲要,由考试事务处聘请专家拟定。于每学期考试前三月,由本厅公布之。
试题由各校分别拟定。每科以四十题为限。于考试前二月送厅,由考试事务处汇齐后,参照所公布之各科考试标准或纲要决之。遇必要时,考试事务处得变更试题。如有某学科不能拟定四十题者,得申述理由,呈厅核准酌减。但不能超过二门。
……
第十一条 凡性质相同、程度相等之各学校,各科试题均应一律。
第十二条 各校各门学科,经本厅公布或核准者,无论何时授毕,毕业时一律考试。但十八年暑假中学毕业考试,只考第三学年下学期全部学科;十八年寒假,只考第三学年全部学科。十九年暑假,只考第二学年下学期及第三学年全部学科;十九年寒假,只考第二学年及第三学年全部学科。二十年寒假,三学年学科始一律考试。
第十三条 武汉各中学考试地点,于临时指定;其他各中学,由本厅派专员前往主考;其试期,亦由本厅规定之。
第十四条 试题、试卷均须加封,并盖火漆印信,分交各主考专员携往。临场出题发卷时,由各该校临时公推教职员三人检查,以昭慎重。
第十五条 各科试卷缴齐后,当场严密复封。前项检查人员,亦应加盖私章或签字,以杜弊端。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厅填就印发,各该校加印转给。
第十七条 本规程如有不妥善之处,得随时由本厅呈请省政府修改之。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省政府公布之日施行。[13]
在1933年《中学规程》颁行后,湖北省教育厅主持拟定了《中等学校学生升级留级实施办法》,对《中学规程》中“成绩与考查”章的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省各级中等学校学生升级、留级,均依本办法行之。
第二条 凡操行、体育、军训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晋级和毕业(体育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
第三条 每学期各科缺席时数达该科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留级一学年(有春季始业班者,得留级一学期)。
第四条 无学期成绩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国文、公民成绩均以七十分为及格),无论任何科目,均准随原班附读至其正式升级。留级,则以学年试验成绩为标准(有春季始业班者,应按学期留级)。但前学期所有不及格科目,仍应于学年考试前补考一次。
第五条 无学年成绩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无论任何科目在二科以上之学生,应留级一学年。有春季始业班者,得留级一学期。均以留级二次为限。逾限即令退学。
第六条 无学年成绩或成绩不及格之学科为一科者,准其进级;但令先行补习,于下学期开学二周内补行学年考试,成绩及格后,准予正式升级。此项补考经过二次仍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七条 毕业考试成绩二科以上不及格者,应留级一学年。有春季班者,留级一学期。一科不及格,准予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时,应予留级。
第八条 毕业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得参加毕业会考。成绩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九条 凡学期开学未经按照请假而不遵期报到入学者,应留级一学年。有春季始业班次者,留级一学期。
第十条 所有留级生,自第二次留级时,应令其自费或罚作劳动服务、公费服务;俟能升级后,再恢复其公费待遇。但按学年留级学生,在第一年内之第一学期试验各科均及格时,第二学期即恢复其公费待遇。
第十一条 留级自费生,应缴制服、书籍、膳食费,按照规定价格计算。师范、职业学生,并取销其零用洋贴。退学学生,应由学校报请政府训练就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14]
3.湖北中学升级及毕业考试的实施
中学分省立、市立、县立、联立、私立数种,省立普通中学为其主体。1928年,湖北省立中学为14所,均为初中、高中合设的“完中”;1937年,省立完全中学减至6所,另设有省立高中1所,省立初中10所,合计17所,[15]似较1928年略有增长。此期的县立中学增长较快,尤其在抗日战争时期湖北推行“计划教育”后。据《湖北教育史》统计:“湖北的县立中学数逐年增加。1940年为12校,1941年为35校,1942年为45校,1943年51校,到1945年已有61校。全省仅有武昌、黄陂、潜江、嘉鱼、蒲圻、大冶、五峰等没有单设初中。”[16]在全面抗战初期,曾有“湖北省联合中学”的设立;1941年后,又恢复单独设校的通例。
除公立学校外,据《湖北省志·教育》统计,1938年,湖北省的私立中学数为60所。其中,武昌18所、汉口15所、汉阳1所。是年全省的公立中学数,仅为28所。然而随着战火的延烧和武汉的失守,私立中学的发展遭受严重挫折,当时内迁鄂西北的仅有3所。后虽又复办多所,但与战前相比,则是元气大伤。总体说来,民国后期的湖北中学教育,虽历经曲折,但终归有所发展。
中学升留级考试,均依照部颁和省颁的相关规程和条例举行。较民国前期有较大改进者,便是“严格主义”成为此期的主调。因此,中学留级的比率大为提高,而教学质量则有了明显的提升。
在中学毕业会考在全国正式推行前,湖北省政府和教育厅便十分重视毕业考试,相继颁行了《湖北中小学校学生毕业试验暂行办法》和《湖北中等学校学生考试暂行规程》,将中学毕业考试的事权收归教育厅。为昭慎重,“考试暂行规程”由湖北省政府以“府”字第860号令发布,并强令推行。1930年12月6日蒋介石兼理教育部部长后,益重考试。1931年1月初,教育部核准《湖北中等学校学生考试暂行规程》,明示“准予试办一次”。于是,湖北省教育厅以厅长黄建中为“试验委员会”主席,另聘陈源、邵逸周等14人为试验委员会委员,分任各种典试事宜。是年寒假的毕业考试依旧为抽试。初中抽试科目,为党义、国文、英文、数学、地理5科;高中抽试的共同科目,为党义、国文,文、实两科分别另加主要科目3种,亦为5科。考试分设武昌、宜昌、襄阳、江陵、黄州、武穴等考点。武昌考点的考试时间,从1月15日开始,其他考点稍后。各考点与考的中学毕业生共计576人。考试通过的高中毕业生共166人,占与试学生的82%;初中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共364人,占与试学生的65%。毕业考试结束后,省政府于“总理纪念堂举行联合毕业典礼,由何主席亲颁毕业证书及奖品”[17],此次毕业抽考方告完竣。在1932年举行毕业会考前,湖北沿用毕业抽考方式。
一般说来,中学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周内,均会举行一次专门试验,通常称之为“编班测验”。即以此次测验成绩,作为分班的依据,若有初一或高一的平行班若干,则将成绩相近的学生合编为一班。对成绩较高的班级,师资和教学资源的配备相对较好。这类考试,通常也可称为“甄别试”。在抗战初期和复员期,湖北各中学普遍重视并实行这种甄别试。
1938年7月,鉴于战事吃紧,湖北省教育厅决定中学内迁,拟定了《湖北省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联合办法》,将湖北省47所中等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师范学校)合并为“湖北联中”,内迁至鄂西、鄂北。湖北联中下设22所分校。在组校过程中,虽力求保留原校建制,但学生转校、混编的情况在所难免。于是,各分校在开学之初,统一分级举行了甄别试。考试成绩,不仅作为分班的依据,而且作为降级、补习的依据。对成绩太差,甚至不能随初一就读者,专设“先修班”进行补习;补习后仍不能考试达标者,则只能却之不恭了。
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后,内迁的各中学大多迁回原址复校,加之敌伪区中学的易帜、改组,使中学在校学生又发生了一次较大变动。湖北省教育厅专门组织了“甄审委员会”,颁发《修正收复区中等学校学生甄审办法》,要求相关学生,“经申请后,得由甄审委员会委托学校进行编级试验,决定其年级”。对于收复区中等学校学生资格的甄审,则尤为严格,除须缴纳相关证明文件外,还须统一命题、阅卷,并统一录取标准。对考试合格学生,由省甄审委员会统一分发相关学校。若“三民主义不及格者,不得升级”。此外,对于敌伪中学毕业生的资格,也不予认可。他们必须参加省甄审委员会所组织的专门甄试。考试时间,定为1945年12月30日上午8时开始;考试科目,为党义和国文、史地、数学、理化、英文。甄试标准为:
(一)各科成绩总平均在60分以上而无一科零分者,准予毕业。(二)各科成绩总平均在55分以上不满60分者,降至三下年级补习;50分以上不满55分者,降至三上补习。(三)各科成绩总平均在45分以上不满50分者,降至二下补习;40分以上不满45分者,降至二上补习。(四)各科成绩总平均在35分以上不满40分者,降至一下补习;30分以上不满35分者,降至一上补习。[18]
只有甄试成绩合格者,才能换发毕业证书以作为有效的学历证明。
此期对于政治课程的考试尤为重视,在中学教育中更是如此。“宁汉合流”后,湖北省政府步浙江省之后尘,发布《党化教育大纲》,规定中学须以党纪为校规;校长、训育主任、党义课教员和军训教官,均须由国民党党员担任;又将原设公民课改为党义课,并将该课程置于各门课程之首。在实施中,党义课不及格,对升级、毕业和升学的影响也最大。1929年“三民主义教育宗旨”颁行后,虽将党义课改称公民课或三民主义课,但“党化教育”的实质并无多少改变。前面所介绍的“甄审办法”中,便有“三民主义不及格者不得升级”的专项规定。
随着对思想控制的加强,此期国民政府对中学训育工作特别看重。应该说,中国传统教育首重学生的操行,即使在清末新式学堂创设后,也专设有“修身”课程。中华民国成立后,又专门颁发了《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使学生训育制度化。1922年《壬戌学制》颁行后,改修身课为公民课;受自由主义教育思潮的影响,训育制度明显弱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强化训育成为推行党化教育的必然选择。1929年7月8日,国民党中央转饬教育部颁发《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此后,在中学设训导主任、训导处或训导组,由专门的训导人员负责考查学生的思想与行为,除分甲、乙、丙、丁四等评定操行成绩外,还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作出记载和写出评语,并以此作为升级、毕业和升学与否的依据之一。
湖北省教育厅对强化训育不遗余力,尤其在1938年教育部颁发《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后。当时正值陈诚主政湖北,在湖北大力推行“计划教育”,要求各级各类教育“皆以三民主义为依归”[19]。如此,在统筹地方教育、实行公费制度的同时,强化训育制和导师制也就势所必然。在湖北省政府1941年颁发的《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升学就业实施办法》中,操行评定和导师评语,便是升学和就业的重要条件。
此期对于中学军训的测评也更为重视。“九一八”事变后,国难当头,教育部于1931年10月17日转发国民党中央制定的《学生义勇军教育纲要》,要求高中以上学校一律组织“青年义勇军”;初中以下学校,一律组织“童子义勇军”,以实施军事训练。同年11月,教育部颁发《学生义勇军训练办法》和《高中以上学校加紧军事训练方案》,规定训练期为6个月,每日2小时,军训成果须严加考查。1933年3月24日,蒋介石电令教育部:“凡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不合格者,不得补考,投考大学不予录取。”[20]此后,湖北省教育厅对于军训不敢懈怠,将大中学校学生组编成“集训总队”,除在本校接受军训外,还须集中在武昌右旗进行军训一段时间。课程分设术科、学科和精神讲话三部分。同时规定,军训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升级,且不发给毕业证书。高中新生入学后,则首先须接受军训2周;若不合要求,则令试读或退学。此后,则参照教育部和中央训练总监部发布的《军训成绩核算办法》和《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奖励规则》,核算军训成绩,实行规范化考核。
总的说来,此期的考试,依然是以学业考试为主。中学阶段的学业竞争,较小学甚至大学都更为激烈。除依照《中学规程》和《中学课程标准》进行规范考查外,各校还经常举行临时测验和各种学业竞赛。此外,此期湖北各中学对体育成绩的考核,也日益严格和规范;体育考核,也被列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派员视察的专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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