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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小学升级与毕业考试制度实施成果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小学教育质量,中央和地方均制定了与考试相关的法规。六、小学将届毕业之一学期,免除学期考试,而以平时成绩为学期成绩。为此,依照部章对小学教育的升级和毕业考试进行规范,派出视导员巡视、督察各校的考风、考纪,使培养质量顿见改观。除重视小学的升留级考试外,湖北省教育厅尤其重视完全小学的毕业考试。

湖北考试史:小学升级与毕业考试制度实施成果

1928年2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学院颁布《小学暂行条例》,确定小学学制继续依照《壬戌学制》,修业年限为6年;前4年为初级小学,后2年为高级小学。初级小学可单设,高级小学须与初级小学合设,称完全小学。同年8月6日,大学院第11次院务会议议决通过《整顿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同月9日,该案以《学制系统表》名称公布,均沿袭了小学依“四二制”组构的学制体系。1932年12月24日《小学法》颁行后,为配合四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另设两种小学教育设施:其一为“简易小学”,招收6~12岁学龄儿童,修业年限以授课2800学时为限;其二为“短期小学”,招收10~16岁年长失学儿童,修业期限为1年,折授课540学时。为保证小学教育质量,中央和地方均制定了与考试相关的法规。

1.中央制定的有关小学考试的法规

1933年3月18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小学规程》。该规程共14章、106条。除规定小学教育的宗旨、学制、学校名称、经费、入学年龄、课程设置、校长、教职员聘任等问题外,还专门拟定了“成绩考查章”(第8章)。该规程于193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正”。具体内容于下:

第四十三条 小学儿童学业成绩考查,除平时考查外,并分别举行临时试验、学期试验、毕业试验。

第四十四条 临时试验,由教员于每月月终举行之,每学期内至少须举行三次。

第四十五条 学期试验,由教员于学期终举行之,但将届毕业之一学期,免除学期试验,而以平时成绩为学期成绩。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试验,由小学校长会同各科教员于修业期满时举行之。

第四十七条 小学儿童学业成绩计算方法、体育考查方法及儿童升留级办法,由省市教育机关订定,呈请教育部核准备案。

第四十八条 小学儿童之操行成绩,以公民训练之成绩为准。[1]

该规程颁行后,使全国各地小学的考试,均有了可以依循的标准。

2.湖北省制定的有关小学考试的法规

依据《小学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湖北省教育厅拟定了《湖北省小学学生各科成绩计算办法》《湖北省小学学生升级留级办法》和《湖北省小学学生操行成绩考查办法》,并于1933年9月9日通令施行。其中的“升级留级办法”,于1935年加以修正,又于1939年1月4日再进行修正,并重新颁布施行。现将三份文件征引如下。[2]

《湖北省小学学生各科成绩计算办法》:

一、小学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均依该办法计算之。

二、小学各科考试成绩,分列四等:甲等,自80分至100分;乙等,自70分至79分;丙等,自60分至69分;丁等,在50分以上(附注:分以下之小数,四舍五入)。

三、甲、乙、丙三等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

四、各科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试验成绩,合为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在平时成绩占五分之三,临时试验成绩占五分之二。

五、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合为各科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在学期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

六、小学将届毕业之一学期,免除学期考试,而以平时成绩为学期成绩。

七、每学生各科学期成绩之平均,为该生之学期成绩;每学生一、二两期之平均、为该生之学年成绩。

八、每学生各学年成绩平均与其毕业考试成绩,合为该生之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平均,在毕业成绩内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3]

《修正湖北省小学学生升级留级办法》:

一、凡小学学生升级、留级考试,依本办法行之。

二、学期总成绩及格,即初级国语、算术、常识三科有二科以上及格,高级国语、算术、社会、自然四科有三科以上及格之学生,准予升级。

三、学期总成绩及毕业总成绩不及格,或总成绩及格而初级国语、算术、常识三科,高级国语、算术、社会、自然四科有两科不及格之学生,均应留级。

四、依照前项规定应予留级之学生,应由校特别设法指示补习。连续留级二次者,发给修业证书,令其转学。

五、学期总成绩特别优异,其分数达90分以上之学生,准以越级升级,但以初小学生为限。(www.xing528.com)

六、操行成绩及社会成绩不及格之学生,不准升级和毕业。[4]

《湖北省小学学生操行成绩考查办法》:

一、小学儿童操行成绩之考查,均依本办法行之。

二、小学儿童操行成绩分为:甲等,自80分至100分;乙等,自70分至79分;丙等,自60分至69分;丁等,自50分以上(附注:分以下之小数,四舍五入)。

三、甲、乙、丙三等为及格,丁等为不及格。

四、小学儿童操行成绩,均应遵照部颁《公民训练标准》所列各项总目,详核考生。

五、各项总目、日常考查成绩分记载之和,为学月操行总成绩;各学月操行总成绩之平均分数,为学期操行总成绩;每学期操行成绩之平均分数,为毕业操行总成绩。

六、操行成绩不及格之学生,不准升级或毕业。[5]

在这三份地方教育法规颁布的同时,湖北教育厅还通令全省小学一体遵行。

3.湖北省小学升级及毕业考试的实施

民国后期湖北的小学教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据统计,1928年全省初级小学数为3531所,高级小学(完全小学)数为274所;1937年抗战爆发时,初级小学增至6004所,高级小学增至519所;1945年抗战胜利后,全省小学数共达12287所,乡镇中心学校数为1316所,保国民学校数为10951所。[6]湖北省小学教育的数量有了较大增长。

1933年程其保担任湖北教育厅厅长期间,首创以省款在边远教育落后各县开办“省立初级小学”的体制,先后创设省立初级小学100所。与此同时,他还领导制定了《湖北教育三年复兴计划》,在增进小学数量、大力推进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也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为此,依照部章对小学教育的升级和毕业考试进行规范,派出视导员巡视、督察各校的考风、考纪,使培养质量顿见改观。

除重视小学的升留级考试外,湖北省教育厅尤其重视完全小学的毕业考试。即使在统一实施了毕业会考后,对于省立各小学学生的毕业试验,也没有丝毫松懈。1930年,湖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中小学校学生毕业试验暂行办法》其实施要点为:(1)各校将应届毕业生名单造册,连同各科教科书用书表一起,呈报省教育厅;(2)省教育厅拟定统一的毕业考试时间(各科目考试时间表由各校自拟),指定抽考科目(通常为一科),并依据所用教科书命题一套,派监试员于考试当日在试场分发;(3)未抽考科目,由校方自主命题,试卷分A、B、C三卷,报教育厅抽选一套印制,由监试员在考试之前带往学校分发;(4)考试当日,由教育厅指派监试员到场巡视、监考,考完收卷后,由监视员在每份试卷上加盖私章,以杜绝在阅卷时易卷;(5)试卷由各校初阅,由教育厅覆核,成绩一览表及试卷须一并呈教育厅;(6)审核无误后,由教育厅备案,并在发给合格者的毕业证书盖章

现以湖北省立武昌第八小学1937年的毕业考试为例,来说明当时的实况。1937年1月10日,省教育厅发文省立八小,要求呈报本届各科毕业试题及试验时间表。省立八小完成有关手续后,教育厅指派省立武昌乡村师范学校教务主任朱光澍为监试员。同年5月25日,省教育厅又指令省立八小:“饬将本学期六下应受毕业试验学生造具清册,连同各科教科书用书表,呈送核办。”6月16日—20日,毕业考试完毕后,该校校长刘绥之呈文教育厅:

窃本校二十五年度第二学期六下学生毕业试验,业经举行完竣,理合检齐各科试卷——计国语、算术、自然、历史、地理、公民,每科43本,共258本,呈送钧厅鉴核示遵!再,原案列报应予举行毕业试验学生,计44名,因董方以患病退学,故试验时,较原案少一名,合并声明。

谨呈

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厅长周

附呈试卷258本

湖北省立武昌第八小学校长刘绥之(私章)

同年9月7日,湖北省教育厅致函省立八小称:“各科试卷,复核尚无不合,应予发还。仰造具毕业学生成绩一览表,连同缮正毕业证书呈厅,以凭分别备案验印。”[7]该校遵照办理后,毕业考试相关手续方告完成。

查湖北省教育厅档案资料,可知举行毕业试验的时间,有时提前到六年级上学期。如在教育厅“育字第5283号训令”中,便明示:“兹经本厅规定,自二十一年元月十三日起至十五日止,为各小学举行毕业试验日期。”

1932年《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颁行后,湖北省小学毕业会考于1933年6月举行了一次。同年12月,部定《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颁行后,实际废止了小学毕业会考,湖北仍对高小毕业生实行“毕业抽考制”。抗日战争爆发后,湖北省立小学的毕业考试办法有所变更。在当年发布的《湖北省政府教育工作报告》中规定:

本学期省立各小学六下修业期满学生,前经本府教育厅决定免予抽考,着由各校自行按期举行毕业试验,教育厅亦不派员监试。惟试验完毕后,各校应遵章造具毕业学生成绩一览表,连同缮正毕业证书呈厅,以凭分别备案验印。[8]

其后战局平稳,湖北省教育厅又拟定“折中办法”,规定仍须呈厅圈定试题、复阅试卷。

其他如市县立、乡镇立和私立小学毕业考试的办理,均参照省立小学的方式,只是主持、监试、验卷的单位,为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由于最终须由湖北省教育厅发给毕业证书,所以毕业考试的成绩,终归要汇总于该厅。只是在程序上,须由县政府呈报省政府转教育厅;教育厅的有关指令,也须由省政府致县政府转各学校。如黄冈县县立团风小学1937年的毕业考试,考前须将“学生清册”等,由县政府报呈省政府转教育厅。省教育厅随后指令:“查核尚合,准予届期举行毕业试验,并由该县府派员前往监试。”[9]此指令,又以湖北省政府领衔转饬黄冈县政府。又如黄冈县私立义山小学举行毕业考试前,由该校校长朱镇中具呈致黄冈县政府,该县代理县长余希纯转呈湖北省政府主席何成浚,再由何成浚转给湖北省教育厅。毕业考试完毕后,则须将毕业试验成绩和操行评定成绩,依此程序转呈教育厅“鉴核备案”。

由上述介绍可知,民国后期不仅对小学的升级和毕业考试十分重视,而且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并在实施中借助视导和监察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考试测评的信度和效度。由于1934年后便停止了小学毕业会考,所以小学毕业考试对教学质量监控的意义便益形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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