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的出国留学生,大体有三种类型:一为“部派省费留学生”,即由教育部或中央各部委分配名额,由所属各省财政承担留学费用者;二为“庚款留学生”,即由获得“庚子赔款”各国,在返还的庚子赔款中承担留学费用者;三为“自费留学生”,即由私家、社会团体或教会承担留学费用者。一般说来,获得前两种留学资格者,均须通过较为严格的考选和审查。有关此期的留学资格考试,也可分为制度和实施两层面予以介绍。
1.有关留学资格考试的统一规定
1912年7月,教育部为“稽勋留学”事,专门撰写了《教育部呈复大总统:效力民国人员资送出洋留学实由酬勋起见,自应仍归稽勋局办理文》。其中有言:“本部新定留学规程,凡官费留学生,非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不能当选。”[47]教育部在推托审理稽勋留学资格事的同时,实际表明了对稽勋留学政策的不满。因为其中大多人员,均“非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这表明,民国已开始提高公费留学生的学历门槛。
1916年10月18日,教育部以“部令第22号”颁发《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对留学资格的审查和考验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程的有关资格考验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教育总长认为必要时,得就后列各项人员中选派留学外国学生,研究必须留学外国之学术、技艺:(1)曾任本国大学教授或助教授,继续至2年以上者;(2)曾任本国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教授,继续至2年以上者;(3)曾经留学外国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者;(4)本国大学本科毕业生;(5)本国专门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
前项留学生,以检定试验选拔之;但有前项第一、第二、第三各款资格者,得免试验之全部或一部。
第二条 前条试验分第一试、第二试。
第一试由各省行政长官行之。其试验科目如后:(1)国文;(2)外国文。
第二试由教育部在京行之。其试验科目如后:(1)国文;(2)外国文;(3)调验成绩;(4)口述。
国文、外国文之试验,视其派赴留学地方及研究科目,酌量命题。成绩之调验,以历年研究之著述及一切学业状证为据。口述,就其所学及志愿发问。
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与第二试。其第一试合格之试卷,由省行政长官咨送教育部复核。
第三条 每届选派学生,先期由教育部议定应派名数、留学地方、留学年限、研究科目,及各省应送备选学生名数,并第二试在京举行日期,列表公布。
教育部议定前项应派名数,即以民国三年6月以后各省咨报教育部有案之核定留学名额为范围。
每届选送学生,应就前项定额内所出缺额议定名数;但留学日本名数,应先尽每年考入特约学校各生充补缺额后,就所余缺额议定之。每届议定名数时,应先期咨询各部院、各省需要人材,折衷酌定。[48]
1917年5月19日,教育部为主办留学生考选的“第二试”,特制定公布了《选派留学生第二试试验细则》。该细则的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有后列条款之一者,得应选派留学生试验第二试:(1)各省第一试考试及格者;(2)依《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准免第一试者;(3)根据《缺额补选规程》准予存记者。
第二条 应选派留学生试验第二试者,须于6月15日以前具亲笔愿书、履历及像片送部。
第三条 应试人如有著述及毕业文凭,应随同前条之履历书送验。
第四条 试验之程序如后:第一次,国文及外国文论说;第二次,科学条对;第三次,口试。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日施行。[49]
自上述规程和细则颁布施行后,公费留学考选方有章可循,且将原属各省的考选权逐渐收归中央,从而使公费留学生的选派质量有了明显提升。
2.湖北留学资格考选的实施
1911年10月辛亥首义成功后,湖北旋即成立了军政府。“南北和议”达成后,由任鸿隽等人提议的“稽勋留学”得以实施。所谓稽勋留学,即参与辛亥革命的有功之臣或他们的子弟,可享受公费留学的待遇,汪精卫、蒋介石、戴季陶、宋子文、张群、朱家骅、任鸿隽、张竞生、谭熙鸿、杨铨等,均名列其中,甚至还包括冯自由、曾广勷之弟、胡汉民之妹。由于湖北为首义之区,所以也有人与选。
1913年实行军民分治后,湖北行政公署设立,下置教育司统管全省教育;教育司下辖4科,留学教育由第三科掌管。随后,湖北行政当局决定恢复省费留学,决定甄选100名留学生放洋,并委托湖北省教育司拟定“留学规程”,对于这次留学的有关事宜作出专门规定。该规定的基本内容为:(www.xing528.com)
(一)湖北省费派遣欧美、日本之留学生,以养成专门人才、供给地方需要为目的。
(二)省费派遣留学之学科及名额,视地方需要,随时以省令定之。现第一次拟派西洋四十名、东洋六十名,分习实业、师范、法政三种学科。
(三)省费派遣留学时,由省公署宣布所规定之资格,由该学生指定专习何项专门学科,填具志愿书,用竞争试验法,定期考试,决定揭示。
(四)省费留学生留学年限,至短以3年为限,至长以8年为限。
(五)省费留学生于暑假及年假时,应依后列各款具报告书于省公署(包括修学之所得、实习之所得、所在学校之状况、就其所学对于所在国调查所得之状况、就其所学对于祖国事业之希望或主张)。
(六)省费留学生,如受升级、试验连续落第及二次者,暂行停给官费。
(七)省费留学生派定后,中途不得改留他国、他学校,或改习他科。
(八)省费留学生毕业后,应自受毕业证书之日起算,查照后列各款年期在本省服务:甲、省费留学6年以上者,服务6年;乙、省费留学3年以上、未满6年者,服务4年。[50]
随后,湖北便依据该章程进行留学生的甄选、派遣。
1914年7月21日,教育部颁发《各省留学官费生缺额选补规程》。其中规定:“各省留学官费生之定额,以民国三年六月前各该省核留之数额为准。”“留学官费生数额,经核定后,按年应由各该省如额给费,不得减少。”“凡留学官费生有缺额时,由教育总长选补之。”“教育总长验明合格者,得加以考试,评定选补与否。”[51]就事实而言,该规程仅针对“缺额补选”问题;然而就其实质而言,却是中央开始收回各省留学考选权的明确信号。这是对晚清留学教育的补偏救弊之举。是年,教育部在规划全国教育方案时,明确指出:
游学生派送之目的,在求外国高深之学术,促进本国之文明,启发社会各方之知识。吾国游学生之寡得其用者,一误于选派时无一定之方针,再误于回国时以考试为荣典。始基不慎,则所供不足以应求;取士无方,斯所学乃归于无用。今改订选送方法……选送目的有二:一视全国何项人才缺乏而选送之;一视地方特别情形、为欲增加某项人才而选送之。[52]
应该说,这种加强中央统筹和考选的指导思想无可厚非。
此后,教育部核定的湖北省省费留学的名额为:留学欧美定额为22人,留学日本定额为71人,共计93人;在全国21个省区中,仅次于浙江(140人)、湖南(121人)、广东(121人)、江西(114人)、四川(114人),位居全国第6。[53]其后,各省公费留学生的派遣,均须以尚有“出缺额”为前提;而出缺额的有无或多少,则须视各省归国留学生的有无或多少而定。民初公费留学生远逊于清末的原因,也由此可知。
教育部于1916年颁发《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后,正式将留学考选权收归中央,各省仅拥有“第一试”的初选权。同年11月16日,教育部颁发《各省举行选派留学外国学生第一试办法》,要求各省按章进行考选和报送。1917年5月16日,教育部通知湖北教育行政当局,是年湖北尚缺赴欧美学习实业的留学生2名、赴日本学习实业的留学生18名,要求按“缺额补选规程”迅即组织考选,并报送教育部。同年7月上旬,教育部对各省选送的补额生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于7月14日发榜。湖北选送的20名补额生中,14人榜上有名,获得了留学资格。[54]其中,武昌中华大学便占据了5名。若以考生的所属学校计算,中华大学名列全国第二;若以考生的个人成绩计算,中华大学的夏维海也位居全国第二。[55]其后凡有缺额的年份,湖北省教育厅均会举办“留学外国学生第一试”,然后加多录送教育部,“以便举行第二试时择优选派”[56]。
湖北除1917年选派了14名留学生外,其后年份选派并通过第二试的概况为:1918年6月,全国第二试及格者仅9名,5名派赴美国,4名派赴日本;由于《教育公报》刊载时未附省籍,故未知是否有鄂籍留学生。1919年7月2日,教育部考验留学生第二试成绩放榜,共取20名留学生,榜上无鄂籍子弟。1920年7月21日,教育部考验留学生第二试成绩放榜,共取留学生48名,鄂籍子弟共5名;其中黄建中和朱树馨为补派生,朱瑞祯、沈汝潜和吴国柄为备取生。黄建中以85分获本届第二试的状元。1921年无记载,或未举办第一试和第二试。1922年12月30日,教育部考验留学生第二试成绩放榜,共录取留学生32名,其中鄂籍子弟3名。涂允檀以84分荣获第一,被派赴美国;邓毅生(72.43分)、张鸿渐(69.03分)被派赴英国。1923年和1924年无记载,或未举办第一试和第二试。1925年1月22日,教育部考验留学生第二试成绩放榜,共录取留学生23名,榜上无鄂籍子弟。[57]此后由于时局的关系,再未统一考选留学生。从1917—1925年这9年间,榜上有名的鄂籍留学生,仅为22名。
由中央统一派遣公费留学生的方式,固然有利于保证质量;然而它却限制了地方的积极性,使公派留学生的数量日渐减少。1920年10月20日—11月10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上海举行第六届年会,湖北教育界代表陈时等与会。本届年会的议决案,除《改革学制系统案》《推广蒙养院案》《促进男女同学以推广女子教育案》《教育经费独立案》等案外,还特别提出了《请修改选派留学生条例并增加各区专额案》。该案明确要求:“际此地方自治潮流日趋澎湃,区区派遣留学之事,何必集权中央,致滋疑谤。应请大部将派遣游学全权,还之各省自理。”[58]虽然此案交部后便无下文,但它毕竟反映了各省教育界的呼声。1925年,江苏省政府以“历届部试派遣,向无特定目的,各生所习,往往与本省需要科目不能相应”[59]为由,公开与北京政府教育部争夺留学生派遣权。这也是次年停止“部试派遣”的原因之一。
民国前期的“庚款留学生”,主要是指“庚款留美生”;其他各国返还的庚款,或是在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或未指定作为留学用途。
1908年5月25日,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退还庚款余额给中国的议案,并指定用途为资送中国优秀青年赴美留学。次年7月10日,清廷外务部和学部联合拟定《会奏派遣学生赴美谨拟办法折》和《遣派游学学生办法大纲》,决定筹办“游美肄业馆”,分“两格”考选学生入馆肄业。其中的第二格,参照省份大小和赔款多寡,以决定22行省的留学名额。次年12月,将游美肄业馆改称“清华学堂”。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又将清华学堂改称“清华学校”;其性质,依旧为留美预备学校。据统计,自1909—1929这21年间,清华共选派留美学生1279人。[60]
湖北省参与甄选者,为清华学校“第二格”学生。民初的湖北教育司依前清分配的定额,在省会招考,放宽比例录取,进行短期培训后再行甄选,然后保送入清华学校进行正式培训。武昌中华大学创立之初,便曾招考有“游美预备班”;该班的性质,即为向清华学校输送合格生源而设。由于清华学校对各省区保送的学生并非照单全收,它还要统一举行一次复试进行裁汰,且须经过数月“试学”以定去取,所以湖北省非常重视保送生的质量,以免使湖北的定额流失。其后,清华学校“鉴于历届各省所送学生多不及格,教授非常困难,中西教员啧有烦言”,于是在1914年特设“中等科”,按原定比例分配各省学额;江苏12名;广东、四川各9名;江西8名;湖北7名;浙江6名;河南、山西、安徽各5名;山东、福建、湖南各4名;直隶、陕西各3名;新疆2名;甘肃、广西、云南、贵州各1名。在全国19省区中,湖北的学额分配名列第5。该校同时发布《招考中等科学生规约》,声言“凡不依照本规约办理者,无论据何项理由,恕不收录”。该规约的基本内容为:
考生资格:(1)年龄确在11岁以上、13岁以下而外观相符者;(2)身体坚实、体格完全者;(3)品行端正、资质聪颖者;(4)自量能力、志愿不致中途退学者;(5)确隶于招考省份之省籍者。
考试学科:(1)国文论说;(2)英文(诵读、默写、初步作文);(3)中国历史(答问);(4)中国地理(答问);(5)算术(加减乘除、命分)。[61]
在此规约颁行后,湖北省教育行政当局更是对考选、保荐事宜特别看重。
1917年,清华学校又颁发了《中等科学生入学试验规程》。其中除对资格、程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外,还特别规定了“省试办法”和“本校复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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