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湖北考试史:学业和操行考查通则

湖北考试史:学业和操行考查通则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在《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颁发的当日,教育部还配套颁发了《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以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准则。

湖北考试史:学业和操行考查通则

1912年7月10日,北京临时政府召开“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全国23省区及华侨代表82人齐聚北京,就教育宗旨、学校系统、各级各类学校令及规程、办学细则和教育行政等问题进行研讨;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提交讨论、表决的提案达90余件。9月2日,教育部公布“民国教育宗旨”;次日,发布《学校系统令》(通称《壬子学制》)。此后,各级各类学校令和规程也陆续出台,其中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考查的专项规程。

1.《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

1912年10月25日,教育部颁发《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用以取代清末学部颁发的《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该规程的全文如下:

第一条 学生学业之成绩,分为平时成绩、试验成绩。

第二条 平时成绩,由教员查察学生勤惰与其学业之优劣,随时判定。

第三条 试验分学期试验、学年试验、毕业试验三种。前项三种试验外,又有入学及编级试验,于招募学生及收转学生时行之。

第四条 学期试验,于学期终行之。但自一月至三月之一学期,得免试验。专门以上学校,得免学期试验。

第五条 学年试验,于每学年终行之。但届毕业,得免除学年试验。

第六条 毕业试验,于修业最后之学年终行之。但在未届毕业以前,遇有一科目教授完竣时,得先行试验;届毕业时,即以所试验之分数,为该科目之毕业试验分数。

第七条 评定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甲,八十分以上;乙,七十分以上;丙,六十分以上;丁,不满六十分。前项丙等以上为及格,丁为不及格。

及格者毕业或升级,不及格者留级;留级两次仍不及格者,命其退学。

第八条 学期成绩之评定法如后:(1)本学期每学科之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每学科之学期成绩;(2)本学期各学科判定之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总学科之学期成绩。

第九条 学年成绩之评定法如后:(1)本学年每学科之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每学科之学年成绩。在施行学期试验之学校,以学期成绩分数相加,以二除之,为每学科之学年成绩;但内有一学科或数学科为学期试验所不及者,得照前款办理。(2)本学年各学科之学年成绩总分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总学科之学年成绩。

第十条 毕业成绩评定法如后:(1)最后学年每学科试验成绩,参合平时成绩判定分数,为本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又与前各学年每学科成绩分数相加,以学年数除之,为各学科毕业成绩分数。在施行学期试验之学校,先以学期成绩分数相加,以二除之,得每学科学年成绩;再依前法,得毕业成绩分数。(2)各学科毕业成绩之总数,以学科数除之,得平均数,为毕业总平均分数。依第六条先经试验者,应免除试验。

第十一条 各项试验,由各教员评记分数,校长核定之。关于升级、毕业事项,有应协议者,经教员会议后,由校长决定之。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有应与操行成绩参酌者,适用《操行成绩考查规程》第五条。

第十三条 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即以平时成绩评定学业成绩,不施行试验;但遇必要时,亦得施行适宜之试验。专门以上学校,得视特别情形,只以试验成绩评定学业成绩。前项外,其他学校,遇有平时成绩无可参合时,得以试验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专门以上学校之学科试验或毕业试验,其主要科目,有一学科分数不及丙等者,不得升级或毕业。(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不能与学期或学年试验者,得请求补试。中等学校,得酌量情形,以平时成绩评定学业成绩,免其补行试验,但分数须减十分之三。

第十六条 学生缺席时间,逾授课时间三分之一者,不得与学期或学年试验。

第十七条 各项试验规则,由各学校定之。学生有违背试验规则者,其试验成绩,作为无效,或酌减其分数。

第十八条 学生缺席,在一学年内至40小时者,每逾20小时,递减半分;不满20小时者,免减。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实地练习者,其练习分数,除特别规定外,应占学业成绩五分之一至五分之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1]1920年3月22日,教育部颁发《修正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对上述规程进行修订,将原规程的20条缩减为13条。其中,将学期试验、学年试验和毕业试验合并为“定期试验”;而有关这三项试验的成绩评定法(第八、九、十条),则合并为一条。此外,对于毕业条件还作了硬性规定:“第十条,学校有实地练习者,其实习分数不及丙等,不得毕业。”“第十一条,学生学业成绩及格,操行或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毕业。”[2]

2.《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

在《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颁发的当日,教育部还配套颁发了《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以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准则。该规程的全文如下:

第一条 各学校校长、教员或学监,应随时审查学生之操行,默记于册。

第二条 各学级主任教员及学监,于每学期内,以平时审察所得,注入《操行一览表》。其他教员并以所审察者,告于学级主任教员,汇注入表,送校长核定。

第三条 学生操行之成绩,以甲、乙、丙、丁四等评定之。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之操行成绩,列丙等以上者为及格;列甲等者,校长得给以褒奖状。

第五条 学生升级及毕业时,应以操行成绩与学业成绩参酌定之。凡学业成绩未及格,其分数相差不及十分之一,而操行成绩列乙等以上者,得升级或毕业。学业成绩仅能及格,而操行成绩列丁等者,得停止其升级或毕业;但须经教员会之评议,由校长决定之。

第六条 考查操行之要点如后:(1)关于心性者,为气质、智力、感情、意志等项;(2)关于行为者,为仪容、动作、言语等项。以上各项条目,由校长规定之。

第七条 专门以上学校,其考查操行规程,得由校长酌察本校情形,特别规定之。[3]

至于体育成绩的考查方法,教育部则明令由各学校自行拟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