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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癸卯学制》颁行后普通教育的考成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2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因颁布之年为中国农历壬寅年,故亦称《壬寅学制》。经过半年多的集思广益、斟酌修定,1904年1月13日,清廷颁布了新的学制系统,名之为《奏定学堂章程》。其时正值农历癸卯年岁尾,故也称《癸卯学制》。其中专门拟定了《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对各级各类学堂的考试进行了总体规定。由学务官和教育会人员参与考试监察,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试的信度。

湖北考试史:《癸卯学制》颁行后普通教育的考成

1902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学堂章程》。该章程由时任管学大臣张百熙主持拟订,仿照日本学制,依“三类三段”设学。所谓“三类”,即将学校分为普通、实业和师范三类;所谓“三段”,即将学校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段。该制为中国近代颁布的第一套学制系统。因颁布之年为中国农历壬寅年,故亦称《壬寅学制》。由于该制颁行后遭到各方面的反对和抵制,所以1903年又特命张之洞主持学制的改订。经过半年多的集思广益、斟酌修定,1904年1月13日,清廷颁布了新的学制系统,名之为《奏定学堂章程》。其时正值农历癸卯年岁尾,故也称《癸卯学制》。该制仍依日本学制,也按“三类三段”设学;不过设学更为合理,规制更为细密,对于考试和奖励拟有专门章程,成为中国依制设学的蓝图。

1.有关普通教育升级和毕业考试的规定

《奏定学堂章程》系由《学务纲要》等20份文件所合构。其中专门拟定了《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对各级各类学堂的考试进行了总体规定。与普通教育升级和毕业考试密切相关的条文,可摘引如下:

凡学堂考试分五种:一曰临时考试,二曰学期考试,三曰年终考试,四曰毕业考试,五曰升学考试。

临时考试者,或每月一次,或间月一次,由各教员主之,无定期,亦无升降、赏罚。此教员自以所讲授之科学,验学生记诵解悟之等差,以定其分数者也。

学期考试者,每半年一次,由本学堂监督、堂长会同各教员于暑假前行之。此学堂汇全班学生而甄别之,以施其沙汰者也。

年终考试者,每一年一次,由本学堂监督、堂长会同各教员于年假前行之。分数及格者,来岁开学升学年一级(每一学年为一级,升级者,由第一年学级升第二年学级之类是也)。不及格者,留原级补习,俟下届年终考试再升;再不及格则退学。此学堂统学生一年之成绩而考校之,以定其级数者也。[52]

以上考试,皆由学堂自行办理。考试之法,详见《各学堂管理通则》。有关毕业考试的规定,则更为详尽具体。《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有此规定:

毕业考试者,因学生毕业而授以凭照,以表明其为何等程度之学生,使将来别就职业时,当事得有所考证。其事较重,应视学堂程度,由所在地方官长,会同本学堂监督、教员等亲莅之(此指中学堂以下而言,高等以上学堂不在此例。)

……

凡毕业考试,先期由学堂汇造毕业学生履历册、行检分数册、功课分数册、各教员科学讲义、学生日课本(如日记、课卷、算草、画稿、图稿等),呈送考试官考核,择期分内、外二场试之。外场试就学堂行之,考官集毕业生于讲堂,于每一科讲义中择其精要者摘问,每一生问一两条,令诸生以次答述。其应用笔答或应演图者,均当堂在漆牌上写出。每一学科,观其是否纯熟深通,有无遗漏舛误,各于本生名下记其分数。科学门类多者,分日考问,不限定日期,以周遍为度。此须众目共睹,以除弊端而示至公,故无妨即在学堂考试。内场试,另行择地扃试一场(此项学生人数较少,四五年后,初次高等学毕业者,每回至多不能过百人,少则二三人,只可于贡院内帘考之,或于地方宽大而门户严密之公所考之)。试以策、论、考、说文字,应就该学生已习之中国经史、文学及西学各科学中,分场发题考问,观其识议是否纯正,文理是否优长。亦于每卷记其分数,然后统校内、外场各科学所得分数,并参证平日功课册、行检册所列分数,汇定一总分数,第其高下,以定去、取。至内场考试,拟比照拔贡、优贡例,只考两场,以当日完场为便。每场出论、策、考、说各二题。头场以中学出题,经史各一,经用论,史用策;二场以西学出题,西政、西艺各一题,西政用考,西艺用说。内场虽止两场,合之外场,实已考过七八场矣。

……

凡毕业考试,以通计各门分数满百分为极则,满八十分以上者,为最优等;满六十分以上者,为优等;满四十分以上者,为中等;四十分至二十分止,为下等;二十分以下,为最下等。考列最优等及优等、中等者,照章分别给奖。考列下等者,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别按等办理;第二次若考仍列下等者,即给以修业凭照,令其出学。考列最下等者,给以修业年满凭照,令其出学。此外考试,亦皆以百分计算。平时考试最优等、优等者,则依名次升讲堂坐位;中等列其后;下等降坐位,更列其后。年终考试,最优等及优等,则升级;中等、下等,则留原级;最下等者减品行分数十分之一。若三次最下等者,即令其出学。

凡考试,除临时考试外,应以该学生平日品行分数合算。譬如科学有十三门,则加入品行分数为十四门,将所得各门分数相加,以十四除之,为平均分数。凡平均分数多者列前;若平均分数有同等者,则视品行分数之多少以定先后。[53]

1907年1月,学部在经历了多年新学办理实践的基础上,对前订考试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呈递《奏改各学堂考试章程折》,并迅速获得批准,遂以《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为名颁行于全国。比照前后两份“考试章程”,后者对于前者的变通主要包括:

其一,将“年终考试”名称变更为“学年考试”。年终考试是与“春季始业制”配套的,这是中国传统官学的通例;学年考试是与“秋季始业制”配套的,这是西方学校的通例。前者不跨年,故可称年终考试;后者跨年,称年终考试明显不妥。新式学堂普遍办理以来,采用秋季始业制的学校渐多,因此有必要“正名”。(www.xing528.com)

其二,严格毕业考试的监察。凡高等小学堂、中学堂的毕业考试,“概由本学堂呈请所在地方官长,会同学务官、教育会人员暨本学堂人员等莅之。其不能备有各项人员之地方,于地方官、学务官、教育会三项人员中得有二项人员,即可举行毕业考试”。高等学堂的毕业考试,“在京师者,呈请学部考试;在各省者,呈请提学使司转详督抚,督同议长、议绅暨教育总会会长、副会长考试”。大学堂的毕业考试,“在京师者,由本学堂学部奏请钦派大臣会同考试;在各省者,由本学堂呈请提学使司转详督抚,将毕业学生咨送学部,奏请钦派大臣会同考试”。由学务官和教育会人员参与考试监察,无疑有利于提高考试的信度

其三,改订毕业考试的程序和毕业成绩的计算方法。毕业考试不再分内场和外场,均在学堂内举行,“按照所有学科分日考试”。每科考试,“或笔述或口答”。经史科目,“其分数作两项计算”。各科成绩,“均应按照所发问题先各记分数,再汇为某学科分数。再将各学科分数汇齐,平均为毕业考试总平均分数。再将毕业考试总平均分数与该学生在本学堂历期、历年考试各学科之总平均分数相加,而平均之为该学生毕业分数”。如此,更明确了毕业考试各生总平均分数的算法,使各学堂操作方法统一化,便于横向的比较,也更强调了平时成绩的重要,而非仅限凭毕业考试成绩而定等第。

其四,分列毕业考试等第及奖惩办法。毕业考试以“百分制”计算成绩,“满百分者为极则”。其下分列5等:(1)最优等——80分~100分;(2)优等——70分~79分;(3)中等——60分~69分;(4)下等——50分~59分;(5)最下等——不满50分者。“考列最优等及优等、中等者,照章分别给奖;考列下等者,加给及格文凭;考列最下等者,加给修业文凭。给修业文凭者,不得与升学考试。”前章程以20分以下为最下等、20分~40分为下等;此章程无疑提高了门槛,旨在保证培养质量。

其五,确定平时成绩的计算方法和升留级标准。平时成绩也以“百分制”计算。“教员将临时考试成绩所记分数,与平日所暗记之分数参互酌定,分别册记,与学期考试或学年考试平均计算。学期考试所记分数,除不满二十分者令其出学外,凡在二十分以上者,俟学年考试时,以学年考试分数与学期考试分数平均计算。平均分数在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均升级;下等者,留原级;不满二十分者,出学。”相较于前章程,升留级制更为严明;而最下等的“出学”,仅以1次而非3次为限。

其六,明确操行成绩的计算方法。前章程的“品行”分数专列一门,据学生的日常表现综合评定。此章程明确规定:“凡各学堂所记学生品行分数,中学以下学堂,于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时,以所记品行分数与修身科分数平均为修身科分数;高等以上学堂,于学期考试或学年考试时,以所记品行分数与人伦道德科分数平均为人伦道德科分数,不必另立一门。”[54]

《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还就升学程序、报考条件、毕业奖励(学堂毕业奖励出身制度在《癸卯学制》中列有专章,这一制度将在任职资格考试一节中详细介绍,这里不赘述)、因病事假缺考的处理、毕业文凭的制作样式等,做了统一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清末各级各类学堂的考试发挥了积极影响。

1907年12月5日,学部发布《通行京外改订学堂考试分数章程》,专就《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中的“考试”一条作出修正:“考试皆以百分计算。各学堂学期考试或学年考试时,将临时考试分数与学期考试分数或学年考试分数二除之,为本学期或本学年总平均分数。除不满二十分者令其出学外,凡在六十分以上者升级,六十分以下者留原级。”[55]首次明确了以60分作为升留级的标尺。

总体说来,在学制制定和实施之初,便能制定配套的考试规章,并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是难能可贵的。清末的新式学堂,正因为能够依章办学、严格考成,所以才能取得不俗的成绩。湖北的新式教育,在学制颁行前,便能“驾乎天津而直追上海”;而在学制颁行后,由于有张之洞主持制订学制的关系,所以更是成为新式学堂的标杆。

2.湖北普通教育升级和毕业考试的实施

张之洞自1891年担任湖广总督以后,经过十余年的创建与整顿,湖北已经出现了一批新式学校。但到1901年,湖北的学校几乎全集中于省城武昌一地,数量有限,仅有两湖书院、经心书院、江汉书院、自强学堂、武备学堂、将弁学堂、农务学堂与工艺学堂8所,而且这些书院与学堂均属高等或实业专科学校程度,上无大学,下无普通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没有连贯,不成系统,影响了学校质量的提高与学校社会作用的发挥。“重行新政”后,一大批普通学堂应运而生。其中,成绩尤其显著的,是端方(1902年11月到1904年3月署理湖广总督)于1902年11月开始在湖北发动的兴学运动,大批新式小学堂的设立,取代了私塾的垄断地位。其后,又有中学堂和高等学堂的设置。

1904年《癸卯学制》颁行后,新式学校教育升级和毕业考试制度在湖北全面实施,所据为《奏定各学堂考试章程》。

学部于1907年1月,对前订考试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见,不久即以《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为名颁行于全国,故湖北各普通学堂所实施的新式考试制度也随之变通。《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颁布以前,各级普通学堂的临时考试、学期考试、年终考试,均按前制执行;修改章程出台后,各学堂统一为“秋季始业制”,之前的年终考试改为学年考试,即升留级考试的时间,由每年的年末改到每年的夏季。1907年12月5日,学部发布《通行京外改订学堂考试分数章程文》,此后,湖北省各学堂学期考试或学年考试时,将临时考试分数与学期考试分数或学年考试分数以二除之,为该学期或学年总平均分数。除不满20分者令其出学外,凡在60分以上者升级,60分以下者留原级。

关于毕业考试的实施,各级学堂前后有较大变动,这从上述普通教育升级和毕业考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1907年的《修改各学堂考试章程》中,用较大篇幅对学堂毕业考试办法作出修订,这都在湖北各学堂的毕业考试实施中得到落实。

《癸卯学制》在湖北正式实施之后,陆续有新式学堂学生毕业,按照毕业考试成绩依次分等,并获得相应的出身奖励。湖北省城在学制颁布之前,就有了一定规模的新式学堂;学制颁布后,自然是比省城以外地区更快地推行了学制的各项规制。因此,湖北省第一批获得毕业奖励出身的学生,均是出自省城各学堂。湖北省城普通高等小学堂、中学堂第一批获得毕业奖励的学生共750人,分别来自中路高等小学堂、东路高等小学堂、西路高等小学堂、北路高等小学堂、南路高等小学堂、两湖总师范学堂附属高等小学堂、湖南旅鄂中学堂附属小学堂、文普通中学堂、湖南旅鄂中学堂、民立日新预备中学堂、汉阳预备中学堂。[56]第二批获得毕业奖励的学生共429名,分别来自宜昌府东湖县高等小学堂、荆南师范附属高等小学堂、荆州府枝江县高等小学堂、江陵县高等小学堂、黄州府罗田县高等小学堂、黄州府罗田县多乡进士河两等小学堂高等班、黄安县高等小学堂、荆州府公安县高等小学堂、宜昌府归州高等小学堂、武昌府江夏县高等小学堂、省城东路高等小学堂(第二次毕业学生)。[57]显然,第二批获得毕业奖励的学生,主要是来自湖北省城以外各县的高等小学堂。另外,湖北文普通中学堂第二次毕业学生,有68人获得奖励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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