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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科举文科与县案首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地方办理的科举文科,主要有童生试、乡试两种。此次发案,称为“长案”,第一名谓“县案首”。院试亦在府城举行,由各省学政主试。童生升格为秀才后,一方面取得了“入泮”和乡试的资格,另一方面享有某些政治、经济、法律上的特权。学政到任后第一年,对生员进行岁考,第二年进行科考。清代湖北乡试每三年一次,即逢子、卯、午、酉年八月,[6]在省城武昌的贡院举行,因此又称“秋试”或“秋闱”。

湖北考试史:科举文科与县案首

由地方办理的科举文科,主要有童生试、乡试两种。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1.童生试

童生试是童生得以成为生员的入学考试,也称“童试”或“童子试”,是科举考试的第一步台阶。童生试三年两考,隔年一次,共分三级,依次为县试、府试、院试。

县试多于二月在各县城举行,由各知县主试,县教谕、训导副之。由于县试是科考的初阶,故对考生的与考资格并无限制;只要是本县籍贯、身家清白,非倡优、皂隶子孙,本县5人联保、1名廪生作保,即可参加县试。县试通常共分5场,每日考一场。第一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录取较宽。凡被录取者,可以参加府试。以下各场是否参加,由考生自己决定。第二场为“招复”,亦称“初复”。试四书文一篇、性理论或孝经论各一篇,默写《圣谕广训》百字左右。第三场为“再复”。试四书或经文一篇、律赋一篇、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默写《圣谕广训》首二句。第四、五场为“连复”。考试内容为时文、诗赋、经论、骈文等,不拘定格。每场试毕后,都要发榜,即“发案”。前几场发案,一般写成圆形,取前50名以内为第一圈。圈分内、外两层,一般外层30名,内层20名。外层顶端正中为第一名,以下由右向左逆时针方向排列。第一名谓之“案首”,第2名至第10名谓“前列”,第11名谓之“结案”。以上11人在下一场应试时,坐在考棚的上层大堂。第11名以后,则坐在下层大堂,以示区别。最后一场考完,便将各场录取考生,依次排列发案。此次发案,称为“长案”,第一名谓“县案首”。

府试在府城举行,多在四月,由知府主试,府学教授副之。未参加县试的童生,经补考一场后,可与县试录取考生一起应试。同县试与考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参加府试的童生,须两名廪生共同担保:一名曰“认保”;一名曰“派保”。其他如考题、考法等,皆与县试略同。府试共分4场,录取者可直接参加院试。第一名谓“府案首”。

院试亦在府城举行,由各省学政主试。院试共分3场。正场前,先考经古一场。经古题,初为经解、史论、诗赋;咸丰时,增性理、孝经论;同治十年(1871),添试算术学;光绪二十一年(1895),添试时务,各认一门报考。此场考否,听凭考生自愿。正场为四书文二篇,五言六韵试帖诗一首。光绪二十八年(1902)变通科举,废八股文与试帖诗,改用“经义”“史论”。虽然自同治、光绪以来,对院试(县试、府试同)的考试内容屡作局部变动,然而,由于八股积习过深,应试者一时难以转变,答题“公式化”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据清末秀才易力原回忆,清季闱墨中,有两类公式化的句法,成为一般考生“为文”开场白的套用格式:一类是,木有本、水有源,欲木之茂者,必培其根;流亡远者,必浚其源。另一类是,天下奚治,人伦明则治;天下奚不治,人伦不明则不治。前一类不管什么题,开头都可以用其为“帽子”;后一类可结合考题,变换几个字即可,成为一时之滥调。针对此种现象,湖北学政李家驹在光绪甲辰年(1904)案临黄州府院试时,曾专门告示,禁止考生滥套上述两类开场白。[1]

童生经由县、府、院试,则可录取为“秀才”(所以有人称童生试为“考秀才”),分别进入县学和府学:留县者称县学生员,拨府者称府学生员。童生升格为秀才后,一方面取得了“入泮”和乡试的资格,另一方面享有某些政治经济、法律上的特权。

生员入学后,有岁考与科考两试。学政到任后第一年,对生员进行岁考,第二年进行科考。岁考为学政主试,限十二月前考完,试题为四书文一篇、经文一篇、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默写《圣谕广训》100余字。岁考生员采取“六等黜陟法”:文理平通者,为一等;文理亦通者,为二等;文理略通者,为三等;文理有疵者,为四等;文理荒谬者,为五等;文理不通者,为六等。在学生员,须依其考试成绩之优劣,分别给予升降廪、附、增生以及青衣、发社等。科考为录送乡试之考试,只列三等,不黜陟。试题为四书文一篇、策一道、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默经一段、默写《圣谕广训》100余字。

如前所述,童生试的资格限制,主要体现在身家清白上,倡优、皂隶子孙,一概不准赴试。如光绪十七年(1891)武昌府通城县(明、清属武昌府,今属咸宁市)文童戴兆龙,因其父戴德福薙发(剃头)为僧,虽在府、县两试蒙混与考,然而在科试中,该邑属生童对此议论纷纷,声言不准廪保该童应试。按照科场条例,薙头一项属系身家不清白之低贱职业,其子孙应以“改业之人为始,下逮四世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2]。故此次未准此人应试。又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武昌府江夏县(今武昌)文童倪兆鲲,因系学署茶房之子孙,省学政声称茶房“伺应考场事件,惟究系在官应役之人,执行猥琐,与入学门斗仅司传唤生员齐递奏折者不同,自应比照在官轿夫、厨行之例办理”。而根据清代科场条例,“在官充当轿夫业经告退者,以告退之日为始,扣满十年后,其子孙方准应试”[3],该生遂不得与考。由此可见,科举考试所体现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相对公平;它在阶级身份方面的限制,使得许多所谓“低贱”职业的子弟丧失了参考的机会。

然而,即使具备童生试的与考资格,但由于应试的人数极多,录取名额极为有限,[4]所以,此种考试的淘汰率较高,屡考不中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清末秀才易力原,曾三次参加湖北黄州府童生试,最后一次(1904年)才被录取。[5]

2.乡试

清代早中期的乡试,沿袭明制,内容与方法繁琐、僵化。到了晚清,由于特殊的社会变动,因此乡试也有所变化与松动。

清代湖北乡试每三年一次,即逢子、卯、午、酉年(恩科除外)八月,[6]在省城武昌的贡院举行,因此又称“秋试”或“秋闱”。湖北举行乡试的贡院,始建于明洪武年间,清康熙年间加以扩充,规模较大;东沿得胜桥至戈甲营口,西从菊湾东街至黉巷,南抵青龙巷,北依凤凰山(今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和武汉市幼儿师范学校处)。贡院大门门楣上,题有“唯楚有材”4个大字。内有考生考棚、考官办公及住所等处,是一个集考试、办公、住宿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封闭场所。每逢乡试之年的七、八、九月,贡院周边分外热闹。

乡试共分3场。清初沿袭明制,第一场试四书3题、五经各4题,考生可自选一经;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5道。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首场仅试四书文3篇,移经文于二场,论、判、诏、诰、表等罢除不试,增五言八韵试帖诗一首。乾隆四十七年(1782),移五言八韵诗于首场四书文后。乾隆五十二年(1787),定第三场试策问5道,题问经史、时务、政治。晚清沿袭此制。如光绪十四年(1888)湖北戊子科乡试,其首场,四书文题为《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以王季为父二句》《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诗》题为《赋得灯火新凉催夜织得凉字五言八韵》。[7]其二场,《易》题为《上古结绳而治》,《书》题为《后世圣人易以书契》,《诗》题为《藻火粉米黼黻其薮维何维笋及蒲》,《春秋》题为《齐侯使国归父来聘僖公三十有三年》,《礼》题为《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8]

戊戌维新时期,清廷谕令各种考试均停用八股,改试策论。然而随着维新的失败,此举议而未行。直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壬寅补行庚子、辛丑并科乡试时,才在考试场次和内容上有所变通与调整,即将五言八韵试帖诗罢除不试,并将以往首场试四书五经、末场试经史时务策的顺序倒置过来:第一场试中学经济,如中国史事、本朝政治论五道;第二场试西学经济,即时务策五道,专问五洲各国之政、专门之艺;第三场试四书义两篇、五经义一篇。光绪二十九年(1903)癸卯科湖北乡试三场试题,据张济川等纂辑的《湖北闱墨》记载:

管仲为政四民不使杂处。

萧何收秦图籍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论。

李泌拟结回纥经大食云南与共图吐蕃论。

狄青奏罢交趾助讨侬智高论。

耶律楚材请衡量立钞法定均输论。

泰西小学教育之旨,斯巴达雅典宽严异尚,教育名家或主家庭教育,或主学校教育,或主体育、德育、智育诸义,孰得孰失,宜融会贯通,折中至当,以端蒙养之基策。

水师根据之地要领有几?英国水师雄长欧亚,其占地中海、红海,东西两洋形胜者何在?今欲重整水师,扼江海之要,卫固南北之锁钥,当以何地为适中重镇策?(www.xing528.com)

日本自改修刑律后收回治外法权。近朝廷以交涉日繁,酌定通律如矿律、路律、商律、教律,实为今日之急务,亟应参与中外章程分撮指要,以备采择策。

印花税创于东罗马各国,行之均著成效,为岁入之一大宗。其章程以何国为最详、最便?今分别缓急轻重,兴办何尚窒碍?试参酌情势,筹所以推行尽善之策。

格致家以掘地代读史法,考地球有酷热、极冷两世界,递分为洪水时代、古石代、黄铜代、铁代诸说,因而推究乎埃及、巴比仑、中国文字之源流。试以史传确证之策。

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义。

大哉圣人之道,洋洋乎发育万物,峻极于天义。

水、火、木、金、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义。

湖北此科乡试,首场5题为中国政治史事论。要求与试者,分别从管仲群政、萧何存图籍、李泌拟结回纥诸国、狄青罢交趾、耶律楚材立钞法、定均输入手,论述中国政治史事。二场5题为时务策,分别从泰西蒙养教育、英国水师、日本刑律、西洋印花税、地质考证5个方面,探讨中国时务。四书义与五经义则放在第三场,对其重视程度明显下降。

乡试中额,各省不同。依文风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赋之轻重而定之。湖北与湖南在雍正二年(1724)分闱以前,录取中额计106名;分闱后,定湖北、湖南各48名。咸同年间,由于捐输之故,增加了10名中额,湖北共计58名。光绪时,又将湖北的中额增为64名。[9]乡试正榜外,还有副榜。清初定各省为10名,嗣后定各省每正榜5名取中1名。晚清湖北副榜人数,一直维持在9名,未作增减;唯1902年为壬寅补行庚子、辛丑并科乡试,因此副榜为18名。

清代乡试中额,有另编字号的情况。一方面是为了分别地域户籍,一方面是为了普及科名于偏隅地方。湖北得以另编字号的有施南府(今恩施)和郧阳府(今十堰市郧县)。施南、郧阳均属于湖北省之偏远地区,由于地理文化、政治等原因,在道光、咸丰数十年间,两地连续十几科乡试,均未有人取中,故向以“文风最差”而被历届学政所轻忽。后经湖北巡抚奏请、礼部议准,于同治元年(1862),另编施南府为“方”[10]字号,规定凡应试士子至30人,则取中1名。自另编字号后,施南府每科辄中数人。其后,又因“30人取中1人”限制了更多的录取名额,致使施南府部分考生因额满而见遗,于是,施南府又请求免除另编字号。同治八年(1869),在施南府准予不另编字号的同时,郧阳府请求另编字号,于是得以编“员”字号。其制,与施南府相同。数年之后,施南府在免去另编字号后,却无人取中,于是复请另编“方”字号。光绪四年(1878),清政府规定:“湖北轮中游额之年,先施南‘方’字,续郧阳‘员’字,轮流间科取中。”[11]显然,此举保证了偏远地区的录取机会。

晚清湖北从1840年至1903年期间,共举行了26科乡试。[12]参加乡试者,为湖北各府、州、县学生员,录取比例较低,“大抵为100∶1~30∶1”[13]。即每届乡试应试者都有数千人,而取录的文举人,大约在50至60名左右。其取中之难,可想而知。如光绪二年(1876)丙子科乡试时,据《申报》报道:应试者有11000余人,因为贡院号舍只能容8000余,提调官孙方伯立即于江夏、汉阳两县赶办芦席数千张,以作临时考棚之用。所幸当时没有刮风下雨,否则,众多考生将面临沾濡之灾。[14]

历科乡试中有一道独特的风景,即是年老士子参加科考的壮观场面。晚清湖北所举行的20多场乡试中,总少不了年逾七八十甚至九十岁的白发老者。依据《清代科场条例》:三场完竣未经中式的年老士子,由该监临查年岁,分别贡监生员;合例者,于榜后开具清单,奏交礼部复核,请旨赏给举人或副榜。具体规定为:年届九十,无论恩、拔、岁、副、优贡并廪、增、附、例贡、监生,与年届八十之恩、拔、岁、副、优贡,均加恩赏给举人;年届八十之廪、增、附及例贡、监生,请旨赏给副榜。凡年老诸生获恩赏举人后,可以与其他中式举人一体起送会试。[15]道光二十年(1840)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间,湖北历科乡试年老中式举人和副榜的统计如下(表5-1)。

表5-1 晚清湖北乡试与考之年老士子受赏举人、副榜统计[16]

续表

由湖北乡试录取的举人,于次年三月、四月参加在京城举行的会试和殿试。会试录取者为贡士。会试按照各省应试人数之多寡规定中额,大约每十数人取中一人。据统计,清代湖北的文科会试,平均每科取11.72人。殿试则录取为进士,无淘汰,仅分甲第。进士及第,可直接授官。

根据《湖北通志》和罗福惠《湖北近三百年学术文化》两书的记载和统计,可知晚清湖北乡试淘选了相当一批学者和政治家。据统计,从同治元年(1862)壬戌恩科并补行辛酉科起,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癸卯恩科止,湖北乡试录取的举人中,后来成为著名学者和政治家的人士,有杨守敬、刘德馨、胡钧、卢木斋、刘鸿烈、卢静远、田吴炤、刘家佺、刘邦骥、宗彝、傅岳棻、张国淦、陈问咸、石瑛、汤芗铭、饶汉祥、张继煦、王葆心等。[17]从地理分布上看,由于明清时期湖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已经转移到武汉及其周边地区,到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开埠和作为军事重镇、交通枢纽等关系,更是拉开了省城及其周边地区与边远地区的差距。所以湖北乡试及第数目的分配,实际上是以省城武昌和黄州为圆心,向边远地区依次递减。武昌、黄州的中额最多,荆州、德安(今安陆)、安陆(今钟祥)、襄阳次之,郧阳、宜昌、施南又其次。现将道光二十年(1840)庚子恩科乡试至光绪二十九年(1903)癸卯恩科乡试的历科头名列表如下(表5-2):

表5-2 晚清湖北历科乡试解元简表[18]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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