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代开始,科举考试制度形成固定不变的四级考试程序,即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前两种考试,在地方举行;后两种考试,在京城举行。
1.童试
童试包括三级考试:一是县试,由知县主持。合格者具有参加府试的资格。二是府试,由知府主持。其时于合格者,无论年龄多大,一律以“童生”称之。童生有参加院试的资格。三是院试,由提学官主持。
管理地方教育和考试的长官,为学政。此学政三年一任,任内要依次到所辖的各府、直隶州主持岁试、科试。岁试的任务有二:一是从童生中选出秀才;二是对原有的秀才进行甄别,按成绩优劣分别给予奖惩。通过了岁试,就算“进学”了。所谓“进学”,即为府、直隶州学的生员,一般称秀才,俗称“相公”。岁试成绩分为六等。一、二等者,可以参加科试。科试成绩也分六等。一、二等可以参加乡试,叫“录科”。凡在岁、科试中高中的秀才,国家供奉廪膳,这样的秀才,称“廪生”。廪生之外所增加的名额,称“增生”。初进学的秀才,称“附生”。再经岁试,可依成绩递补为增生或廪生。
2.乡试
乡试是科举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级考试,分别在北京、南京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常在子、卯、午、酉年举行。时间为八月,故称“秋闱”。在南京设考者,称“南闱”;在北京设考者,称“北闱”。按期举行的乡试,为正科;如遇皇帝登基、大婚和诞辰等重大庆典而临时增加的考试,称“恩科”。取中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乡试的具体程式繁杂,各省基本一致。
明代科举制度,是在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确立下来的,后继诸帝又不断加以完善。作为开国之君的朱元璋,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建立了新的官员选拔制度。
从明代起,无论乡试、会试中考官、场官的设置,包括派遣方式、任职资格、数额等,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负责阅卷录取工作的考官,有正副主考及同考官,这与前代大体相同。明代最主要的特点,是负责考场内外一应事务的场官设置及分工,极为严密。《明史》称:“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1]
清代的场官设置更多。以会试为例,具体负责各项事务的,有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收掌、搜检、印卷、督牌、巡墙、巡绰、供给各官;负责领其事的,有监试、提调、巡察,总负责的为知贡举。同时,还专设搜查大臣、稽查大臣、弹压官等,以示重视。
明清乡试,一方面将考生的书面答卷作为重要的取舍标准,同时也通过各种手段尽可能保证考生德行无缺,因而对考生资格作出了限制。国子监监生和府、州、县学生员,是乡试报考者的主要来源。他们平时的言行,受到监规或学规的严格约束。监生,是府、州、县学中“资性淳厚、学问有成”的生员,通过各种形式升入国子监者;未入国子监的生员,须经过科考筛选,方能参加乡试。在校学生如参加乡试,须“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黏贴者,皆由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2]。
为了确保考生真正做到德才兼备,杜绝报名时有欺诈现象的产生,明清时期明确要求,考生必须在原籍应试;如在异地冒籍应试,将被视为非法之举。
在应试之前,考生必须准备好试卷及笔、墨、砚等物件。每一场考试,需要草卷和正卷各12幅。在卷首处,须标写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贯、三代姓名以及所习经本。
士子从入场考试到交卷出场,有严格的程序。明洪武十七年(1384)规定:“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数间,编排开写某行间系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姓名,出榜晓示。”“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烛尽文不成者,扶出。”②清代定制更严,乡试的程序为:
每场于点名前一日,由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官,齐集至公堂,分手戳印坐号,于试卷面及号簿同时印用。排印时,先将号戳抖乱,督率书吏随手检印,不许阅看,以防打通号、连号之弊,故各场之座号不同……每场点名,顺天在东西四砖门内点入,各省分三门点入。将各县时间在何门点,名先期布告。[3]
士子经搜检后,依号入闱。每人一号舍,各有号军看守。号栅于士子入闱后封锁,同时贡院大门、龙门亦由监临加封。出场之日,士子答卷完毕,有若干人完卷后开放号舍栅门一次,旋即关闭。士子出号,向至公堂受卷官交卷;由受卷官发给一签,验签后方能出龙门。集有数百人时,启龙门、贡院大门一次。放出后复闭,如是循环。
作为全国性的考试,政府须确定考试内容和相关书目,使考生在研习和答题时有一定的范围和依据。作为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是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明清时期,乡试的第一场,都要考四书文三篇。这三篇四书文,是考试成败的关键。如果不合格,其他的文章虽好也很难取中。如明洪武十七年(1384)的乡试内容为:
第一场:八月初九日举行,考四书义、五经义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本经义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如果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允许各减一道。其中四书义以朱子集注为标准,《易》以程颐、朱熹注释为标准,《书》以蔡氏及古注疏为标准,《诗》以朱熹注释为标准,《春秋》以左氏、公羊、穀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注释为标准,《礼记》以古注疏为标准。第二场:在第一场结束后的第三天即八月十二日举行。试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表内选考一道。第三场:在第二场结束后的第三天即八月十五日举行。考试经史、时务策五道,俱三百字以上。[4]
乡试命题内容,在明清时期时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从四书、五经中出题,是没有变化的。考生在答题时,试卷的缮写,须严格遵守格式,不能违反。清时明文规定:“卷首书姓名、籍贯、年貌、出身、三代、所习本经。试卷题字错落、真草不全、越幅、曳白、涂抹或污染太甚,及首场七艺起讫虚字相同,二场表失年号,三场策题讹写,暨行文不避庙讳、御名、至圣讳,以违式论,贴出。”[5]所谓“贴出”,就是将该考生的姓名、籍贯用蓝色的笔书写,并将其试卷裁去一角,写明缘由,张榜公布,即所谓“登蓝榜”。这样做表明该生的考试资格已被取消。
乡试的最高官员为主考。一般有正、副二位,由皇帝选派。省内亦同时派遣一正一副主考。其职责是,负责批阅考生试卷,择优录取,核定名次,上奏皇帝。主考和副主考,都是临时派遣,并非固定职责;考试完毕,即回任原职。(www.xing528.com)
主考的主要助手为同考官。其职责是阅卷,一般用科甲出身的官员担任。因其在贡院中各居一房,故又称“房考官”,或简称同考、房官。房官阅读试卷后,用蓝笔加上批语,荐给主考。房考官的人数,依参加考试的人数而定。一般每房官批阅试卷数,为250~300份。因而房官原则上是“计数分房,计房取官”[6]。
除主考、同考外,主要官员还有监临、监试和提调官。监临,指监考官,负责乡试主考,除正副主考、同考官外,闱中一切人员,均由其委派和监督。清初沿明制,以巡按、御史充任监临,后由巡抚担任。巡抚因事不能入闱,可奏请以学政任之。监试,是乡会试中的监察官员,负责考试纪律监察,由本省按察使担任,后改派道员充任。提调,负责考试行政和总务工作,由本省布政使担任,后在道员中选派。
除以上所述官员,考试中还设有印卷、收掌、弥封、誊录、对读等官。印卷官负责本科试卷印制,收卷官负责考试试卷发放、回收,弥封官负责试卷弥封,誊录官负责试卷誊抄,对读官负责将誊抄卷与原卷校对。这些官员,每省在本省府、州、县佐贰等官内选派。
所有考场官员,按其负责事项,固定其职,又分属为帘内官和帘外官。帘内官又称内帘官,一般指主考、房官、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其主要职责为阅卷,不得干预考场其他事务。帘外官又称外帘官,指监临、外提调、外监试、外收掌、印卷、弥封、誊录、对读等,负责管理考场各项事务,不得干预与阅卷有关的事务。内、外帘官的设置,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以保证考试的相对公平、公正。
为了进一步防止科场舞弊,所有官员都须受到严格监督。考试前,考官必须与外界隔绝。明代乡试“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锁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提调、监试官跟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钥”[7]。清代规定更为严格,在大比之年,考官于考前3日入院锁宿。主考官“于命下日克期起行,不携家,不辞客,不随从多人、骚扰驿递。在途不闲游,不交接。抵所差之省,提调官即迎入公馆,不得接见。所寓公馆仍用考官封条”[8]。入贡院必锁宿。
考试结果于八月底或九月初公布。乡试录取时,只按考生答卷优劣而定,不将乡试名额作第二次分配。在乡试发榜后,须举行鹿鸣宴,以表示对中举之人的祝贺和对各类考试官员的酬谢。宴饮期间,唱诵《诗经·小雅·鹿鸣》之诗句。宴后,举人们开始投入又一轮新的角逐。
3.会试
会试是礼部主持的全国性考试,在乡试的第二年,即丑、辰、未、戌年春二月举行,称“礼闱”或“春闱”。入试者,是乡试中式的举人。明初,皇帝从翰林和教官中任命主考2人、同考8人主持。明中期以后,由大学士主考,同考官共20人,其中翰林12人。
会试亦分为三场,在初九、十二、十五举行,程序与乡试相同。入院要搜身检查。后朱元璋说:“此已歌鹿鸣而来者,奈何以盗贼待之?”[9]故在明初,科场搜检稍宽。嘉靖后,挟带严重,纪律也相对严苛。会试取中者,称贡士;第一名为会元。未录取者,可充国子监监生。永乐四年(1406),设副榜。录中副榜者,可授学校教官。
明代会试发生过轰动一时的“南北榜之争”。洪武三十年(1397)春会试,主考刘三吾等录取进士52人,全为南方人。三月举行殿试,引起了北方士人的不满,指责主考官翰林学士刘三吾包庇南方士人。朱元璋派侍读张信等12人复查。张信认为,刘三吾并未舞弊,原榜维持不动。北方士人又说,二人狼狈为奸,故意挑出北方考生劣等卷子呈送皇帝。朱元璋因此动怒,处死了除刘三吾以外的主考、复查人员及状元;刘三吾因年已85岁,以老而革职充军。后朱元璋亲自阅卷,钦定62人为进士及第,全系北方人士,于同年夏天发榜。这场血腥的“南北榜”,亦称“春夏榜”。“南北榜争”结束后,朱元璋用不公平的进士及第名额换来了北方的太平。其后,为了平抑南士的不满,便确定南士、北士的进士及第名额为六四开。
清初,政府明文规定:进京赶考,政府要给考生补贴路费。补贴数目,依路途远近、便滞而多寡不等,并由地方官派员起送进京。根据顺治八年(1651)题准,湖广考生限十月起送。关于路费的规定,湖北当时为白银十七两。
道光六年(1826),出任湖北荆州知府的裕谦,鉴于会试举人虽有长夫银两,但荆州距京三千三百余里,在殷实者尚可宽余,而儒素者每形拮据。于是参照荆南书院“经府县公捐廉银,发典生息,以助膏火”的办法,集资以资助贫困士子赴京参加会试。具体办法是:
倡率所属七县,公捐廉银三千两,发交江陵各典商,每月以一分二厘起息,每年计得息银四百三十二两;积至三年,可得息银一千二百九十六两。每年以十个月息银,存为正科会试举子盘费。三年核计三十个月,实积息银一千零八十两。其每年所余两个月息银七十二两,及遇闰之年加增息银三十六两,俱另为提出存贮,以备恭逢恩科会试举子盘费。庶几均有沾润,不致偏枯。所有捐项,即于道光七年正月初一日起息。其息银,饬令各典商按季呈缴,积贮府库。每届正科会试年份,即于前一年八月内,饬令各县,并移满营右司,查明会试举人实有若干名,于九月下旬,开报到府。由府中查照七县、满营,统计共有若干名。即将所存三十个月息银一千零八十两,按名均摊,发交各县暨满营给领。如恭逢恩科会试年份,亦复照前办理。即将逐年提存之项,按名均摊,发交给领。如此永远遵行,庶寒士既领长夫银两,复得额外资助,可期北上。公车镳连辙接,无阻云程,以仰副宪台作育人材之至意。[10]
裕谦后调任武昌知府。道光九年(1829),他又把在荆州任上的举措搬到武昌,只是略有变通:
倡率所属十州县,公捐廉银五千两。[11]分饬武昌、咸宁、蒲圻、兴国、大冶、嘉鱼六州县,领发各典商,每月以一分起息,每年计得息银六百两。积至三年,可得息银一千八百两。每年以十个月息银,存为散给正科乡试诸生卷价。每年所余两个月息银,及遇闰增息银两,俱另为提出存贮,以备恭违恩科散给之资。俾得均有沾润,勉致偏枯。其息银,即以道光十年正月初一日起,饬令六州县,按季催缴府库存贮,届期支用。如此永远遵行,庶寒士略有所资,可期临场更为踊跃。以仰副宪台嘉惠士林之至意。除将捐项分发各州县,传令各典商具领外,所有捐廉生息,助给乡试诸生卷价缘由,理合议定章程,详请宪台俯赐查核,批示立案,实为德便。再,此项银两,系属自行捐廉,应照成案,毋庸报销,以省案牍。[12]
在武昌的举措,不同于在荆州的,是资助对象。在荆州,资助的对象是赴京应会试的举人;在武昌,则是应乡试的诸生。目的都是募集银两取息,资助贫苦士子。
4.殿试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四月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明嘉靖后,尤其是万历以后,皇帝常不再亲自主持,仅任命阅卷、读卷等大臣代为主持。殿试只考策问一场,要求考生“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13]。出榜为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仅有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凡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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