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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考试史:一、两汉时期考选变迁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1汉朝实行察举策问自武帝朝而后,汉代的考选制度屡有变化。现将两汉时期考选制度概划为两个方面分而言之:一是察举制度的科目设置,二是选士考试的演变情形。考察两汉时期的察举科目,累计多达十余种,且有的科目往往在不同的时期还发生分、合的情况,如“贤良方正”,有时又单有“贤良”或单行“方正”。此科运行甚早,由前述可知文帝时期已有作为。

湖北考试史:一、两汉时期考选变迁

两汉选士,始自高祖刘邦。据《汉书·高帝纪》,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即下诏求贤。诏令郡守对其所管辖的地方,如确有贤良之士,应亲自前往劝勉应招,并备以车驾“遣诣相国府”,“署行(品行)、义(仪容)、年(年龄)”,以备朝廷选用。如果有贤不举,一旦发觉,则郡守要受到免职的处罚,但“年老癃病”者不应举送。这是汉代要求地方行政长官向朝廷举荐人才之始。

及至汉文帝时,则更对这种举荐人才定以名目。据《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前178),因日食,乃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不逮”,意为“虑所不及”。文帝十五年(前165)时,又因黄龙现于成纪,乃再下诏,令“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对于所举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此次诏下,即得所举,汉初著名政治晁错即在其中。关于此次所举,《汉书·晁错传》记载甚详:

诏有司举贤良文学士,错在选中。

上亲策诏之,曰:“……今朕获执天子之正,以承宗庙之祀,朕既不德,又不敏,明弗能烛,而智不能治,此大夫之所著闻也。故诏有司、诸侯王、三公、九卿及主郡吏,各帅其志,以选贤良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者,各有人数,将以匡朕之不逮。二三大夫之行当此三道,朕甚嘉之,故登大夫于朝,亲谕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上以荐先帝之宗庙,下以兴愚民之休利,著之于篇,朕亲览焉,观大夫所以佐朕,至与不至。书之,周之密之,重之闭之。兴自朕躬,大夫其正论,毋枉执事。呜呼,戒之!二三大夫其帅志毋怠!”

……

贾谊已死,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

由此文字记载,可知其时所举之人,其“行”应具“三道”,即“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所对之策,乃为“四阙”,即“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宁”,并要求对策者应“悉陈其志,毋有所隐”,“著之于篇,朕亲览焉”。这里的文字记载显露的历史实际是,这种举荐人才的措施,先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即指定哪方面的人才),由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吏按要求报送朝廷,再由皇帝对被荐举之人进行策问,对策者不仅要直抒胸臆尽其所答,而且还要形成文字答卷,“著之于篇”后,“周之密之,重之闭之”,呈送皇帝亲自阅览,判分高下,然后对合意者授迁职位。这次对策活动,是汉代察举选士任官制度的初成,亦是后世程式化考试之肇端。其表征有四:一是在程序上,先是朝廷诏令求才,次是职官按目举荐,再是应试者因题作答,后是合格者——“高第”得官。二是在内容上,既定有策试科目,并对策试内容限定范围,无疑为后世定出考试题目而开启历史先河。三是在方式上,由皇帝亲自下诏,并由皇帝亲自策试,且以笔试形成(“著之于篇”)进行回答,答后即行密封,呈送皇帝亲自发视,由是树后世科举殿试(廷试)之先例。四是在对象上,对应试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作有规定,对应试合格者的出路作有安排。这种(国家)借“试”求才、人才以“试”得官的做法,正是考试制度的精神内核。

尽管有上述诸等表征,但从考试取才形成为一种常规运作的制度来看,汉初包括文帝的两次诏令举荐人才在内,都只是一种通过考察来举荐人才的“偶而为之”的行为。带有考试成分和性质的察举制度的真正形成,是在武帝时期。据《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是时,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得武帝赏识,而被列为上第当选:

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仲舒以贤良对策焉。

……

仲舒对曰:“……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

……

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册,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1]

对此,《汉书·武帝纪》有言,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即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由上述史料可见,武帝时期于考选人才的制度建设上作出了重大的变革:一是既举“贤良文学”,又因董仲舒所奏开启举荐“茂材孝廉”之途,于是按“科目”取士之法进入了制度化的程序;二是董仲舒建议的“岁贡”得到落实,且举荐指标上有定额,这就开始使常规运作的考选制度得以建立;三是举荐的对象以“儒学”知识作为自身应举得官的看家本领,表明自后所考所选的人才知识结构,儒术占有相当的主导地位。而亦自董仲舒对策被采纳起始,汉代学校教育由是而兴,以儒家学术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故而这种察举取士制度的建立,又与学校教育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内在联系。

图2-1 汉朝实行察举策问

自武帝朝而后,汉代的考选制度屡有变化。现将两汉时期考选制度概划为两个方面分而言之:一是察举制度的科目设置,二是选士考试的演变情形。

首先,察举制度的科目设置。

考察两汉时期的察举科目,累计多达十余种,且有的科目往往在不同的时期还发生分、合的情况,如“贤良方正”,有时又单有“贤良”或单行“方正”。但从举次常规化与否来判断,则可分为“常科”和“特科”两大类:前者为定时举行的科目,后者是临时开设的科目。现就其中较为常见的科目简介如次。

一是贤良(能直言极谏)科。此类科目,往往将类似人才考求放在一起,常常连称为贤良文学、贤良方正等。此科运行甚早,由前述可知文帝时期已有作为。它们往往施行于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出现之后,由皇帝下诏察举,故这类科目为特科。其举荐者为王侯、公卿、守相,通常每人可举荐一人。而且所举之人可以交叉,如晁错即由平阳侯、汝阴侯、颍阴侯、廷尉及陇西太守共同举荐。这类科目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对国家治理的政治意见的目的,故被举者通常要面对皇帝提出的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策”,然后分等授官:高第者多在六百石以下,下第者除个别罢归田里之外,也能获得一定的官职。这类科目在西汉时被举者多为在职官员,也有个别由平民身份受举成功者(如严助),在东汉时除推荐基层官员外,则多举隐逸名流——“岩穴”之士。值得注意的是,此科虽为特科,但在两汉时期常有举荐。间隔最长达四十五年,如明帝一朝未开此科;最短的间隔仅为半年,如宣帝地节三年三月和九月均开有此科举荐。

二是孝廉科。论者或认为此为两科,即孝与廉分举。据《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所注:“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是科,于民则举孝,在吏则兴廉。据《汉书·高帝纪》,汉高祖二年(前205)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为三老”。可视为举荐孝廉之滥觞。惠帝四年(前191)亦有诏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以资奖励。[2]文帝时期则有冯唐“以孝著”而为“郎中署长”。[3]及至董仲舒对策之时,要求择吏、民之贤者以“岁贡”,于是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定制郡国举荐孝廉。孝廉岁举自是成为定制,故此为常科。此科运行至东汉和帝时期,改为按人口比例来察举,二十万口岁举一人,四十万口岁举二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又令“缘边郡”人口十万以上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4]该科的举主为郡守,所举者基本条件为孝悌廉行,也有因其他德行或经学而被举者。其任用,起步多为郎官。在西汉时期,孝廉一般不进行考核即直接录用,至东汉时则有考核之事。如明帝时宋意“举孝廉”,“以召对令旨”而擢拜“阿阳侯相”[5]。安帝时胡广“举孝廉”,“试以章奏”而拜“尚书郎”[6]。到顺帝阳嘉元年(132)时,孝廉考试走向了制度化。对此后文将有说明。

三是茂才科。“茂才”本为“秀才”,因后汉时避光武帝刘秀的名讳,而改作茂才。该科亦常作“茂才异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等。对于该科起于何时,或是否为常科,论者常引用《汉书·武帝纪》一段文字,而定元封五年(前106)为始点,且在西汉时期为特科:

(元封)五年……初置制史部十三州。名臣武将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跅驰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也。”

然而据卫宏的《汉旧仪》,汉代秀才之举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前117)且为岁举: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

另据应劭《汉官仪》所言:“孝武元封四年诏曰:‘上士贡名,茂才是也。’”对此说,沈约的《宋书·百官志》中的一条记载似乎可以为之作注:“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可见元封五年为举秀之始值得商榷,且相关史料亦透露出西汉时期秀才科就为“岁举”,故可定为常科[7]。但不管怎样,对于此科有几点值得肯定。即该科始于武帝时期,自武帝元封五年后举主为刺史,所谓“州举茂才”是也;与孝廉重德行相较,此科重才干;运行至东汉时期,不仅为常科,且与孝廉可重复举荐,如《三国志·吴书·孙权传》即载,孙权为“阳羡长”时,“郡察孝廉,州举茂才”。

四是明经、明法等科。此类科目主要目的在于选拔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根据现时政治统治的需要而设科荐举,故为特科。这类科目除明经、明法,还有“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举后也有相应办法加以检试查验。其中明经科比较常见,尤其在东汉时期。这与两汉时期自武帝尊崇儒术以来重视经学有关,故而专设明经一科,提倡儒术、重视儒生。这种专门用来录取经学之士的科目,主要为地方官学、私学及自学者提供仕进机会。西汉时期,就有不少人因此科而举为高官,如孔安国、贡禹、夏侯胜、龚遂、翟方进、盖宽饶、召信臣、韦贤、韦玄成、袁安等。其中孔安国即以《穀梁春秋》为博士,翟方进举明经迁仪郎,而韦贤、韦玄成父子更以明经而先后官至丞相。到东汉时期,明经成为正式察举科目,所举之人甚多,且一度跻身岁举之列。到顺帝时,更于阳嘉元年(132)规定:“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8]这就是说,举明经而未通过考试者,即送往太学补为弟子,继续深造儒术。此举上承西周时期由乡选秀士为“国之俊选”而入国学深造之法,下启科举时代规定“科举必由学校”之制。明法科与明经科正合汉家“以霸王道杂之”之政治方针,与明经举精通儒术之士相应,明法察明习法律之人。此科在西汉末期平帝时,还一度定为岁举。至于勇猛知兵法者则察举军事方面需求的人才,“能治河者”则察举水利方面的人才,等等。

五是尤异、廉吏等科。这类科目的运作是从现任官员中选优予以重用。同此有所类似者还有“计吏”“治剧”等,但“计吏”是一种考绩之法,“治剧”是强调官吏的能耐。其中计吏用于选拔吏卒入官,具体操作是,每年年终郡国派人向中央汇报地方吏员的政绩,将其政务表现记载于册(“计簿”),将他们中表现突出者上报中央司徒,使那些具有智、节、廉、辩品行的小吏们超升官职。此考选之法至东汉桓帝时已造成官滥的状况,于是在太尉杨秉等人的奏请下废止。尤异、廉吏两者则重视官吏之现有功绩吏能的总体表现,其中“尤异”的对象为郡县长官,“廉吏”的对象是六百石以下吏员,也包括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员。尤异重视政绩的突出,廉吏重视廉洁守法,两者均为岁举。这一类科目与前述诸类科目不一样之处,就在于这是“现任官吏”的考察升选,而前述诸等则是吏、民并举。

除上述种种,他如“有道”、“明阴阳灾异”(此二者显然受“天人感应”论的影响,所选者实为“术士”)、“至孝、敦厚”(此二者重在人品的考察)以及“童子(郎)”等等。其中童子科的察举对象是未成年而有才学的“童子”,旨在选拔聪颖早慧之才。这种科目也确实发掘了一批天才少年,如谢廉、赵建章、司马郎等人均为12岁得举,且考试合格后拜为童子郎。至于同样为12岁的黄香,更因其博学经典而获得了“天下无双,江夏黄童”[9]的称誉。

值得说明的是,在西汉时期,察举仅为任官之一途,且选士与任官不分。在察举之外,西汉得官还有征召、辟除、任子、赀选等制度或途径。其中“征召”和“辟除”合称为“征辟”。只是征召乃由皇帝采取特聘和召用的方式,对某些知名度高、品学兼优人士进行拔选聘任,或委以政事,或备以咨询。如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即诏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给)食,令与计谐。”[10]而辟除则由各级官府自辟僚属,又称辟召、辟举、辟署,是一种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任用署僚的制度。在汉初,辟除多行于公府——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衙署,故通常称为“公府辟士”。据《后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自武帝起,地方州、郡长官即刺史、太守,也有权辟除自己的“佐吏”。“任子”和“赀选”有相似之处:前者凭家庭(族)的政治地位而得官,后者借家庭的经济实力而买官。其中任子,又称门荫入仕或世胄承袭,这种凭借家庭或家族官爵保举官吏的制度,是先秦时期世卿世禄的遗风。汉代即颁有任子令:“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11]即二千石以上官吏,任期三年后,可保举自己的子弟一名为郎。后来任子的范围不断拓宽,既有父任、祖父任、兄任、姊任,还有宗家任、外戚任等。至于赀选,又称“纳赀”“捐纳”,其实就是花钱买官。景帝时期,财产十万钱以上者通过赀选,可以“得宦”。武帝时期更是大开“鬻卖之门”,以致形成“吏多贾人”的现象。及至东汉时期更是明码实价地卖官,且所得之钱全部归入皇帝的私囊,而汉王朝的官场吏治也就更加腐败。

其次,选士考试的演变情形。

从察举取士的程序来看,都有一个“考”即考察的过程。只是先“察”,然后才能举;举,然后才能用。更何况汉朝制度是:不举或谬举者,罪;举而得人者,奖。因此,断然地说察举诸多科目中有“考”与“不考”之分是不确切的,只能说考试的方法或形式有所区别而已。而且从整个选士运作的过程来看,除皇帝直接诏对的人才外,一般都有两道“考”的程序:先由举者考察所举的人才,再上皇帝策问或有司考核被举之人,然后才能任职得官。这种选士程序中考试的运作,大致包括“对策”“射策”“上书言事”等几种形式,而在汉家天下四百余年间,这些形式本身也非千篇一律,而是随着历史的变化有所改革或更易。(www.xing528.com)

先看对策。所谓“对策”,也称“策试”或“策问”,是被举者或应试者对主试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答。这种考试形式的运用,主试者往往是皇帝本人。通过亲自策问应试者以政事、经义,以其对政事的见识或经义的理解而观其文辞的高低,以便量才录用。这种考试形式承继了先秦时期求仕之人与君王之间“与之语”——面陈自己政见的方法和精神。据前述可知,这种考试形式早在汉文帝时期即已运用。文帝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12]。而直接言之为“对策”,则见于同书“晁错传”对此次策问情形的记载,“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在两汉时期,采用对策作为考试的形式之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文学)、有道、明阴阳灾异等。

再看射策。据《汉书·萧望之传》颜师古注:

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

然而《后汉书·顺帝纪》记阳嘉元年,“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时,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两说有所分歧,或各科试法不同,或两说之一记载欠详,但其操作方式,有如今日面试抽签作答的方法应为无误。这种射策的考试形式,亦自武帝时期开始实行。据《汉书·儒林传》“赞”曰:“自武帝立五经博士,开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可知射策最初主要是考试博士弟子,后来明经等科试经亦采用之。

至于上书言事,颇有毛遂自荐的意味,这种方式,亦开后世科举时期投牒自进之先路。其最初运作亦在武帝时期。据《汉书·终军传》记,终军“少好学,以辩博能属文闻于郡中,年十八选为博士弟子,至府受遣,太守闻其有异材,召见军,甚奇之,与交结,军揖太守而去。至长安,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军为谒者给事中”。到宣帝时期,亦有不少怀才之士借上书言事的形式以求进身。

时上(宣帝)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萧)望之问状,高者请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试事满岁以状闻,下者报闻或罢归田里[13]

除上述诸等形式外,还有令史试“书”、尚书郎试“笺奏”以及选军士“都试”等。其中试“书”之法,乃承袭秦制。据《汉书·艺文志》:

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

此即通过考试书写能力为尚书、御史之衙选拔“史令史”与“书令史”。据《说文解字·后叙》所引《尉律》可知,其时“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

尚书郎试“笺奏”,则为东汉时期之事。据《初学记》卷十一引《汉官》:“尚书郎初从三署郎选,诣尚书台试。”“每一郎缺,则试五人,先试笺奏。”可见考选尚书郎,不仅要考试“笺奏”,而且还是差额考选。再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以孝廉丁邯补焉。”世祖即汉光武帝刘秀,以孝廉补原令史所为之尚书郎之“缺”。而“令史”在录用为郎时已经过史书的考试,加之其资历,故补尚书郎时可不须再试,但改以孝廉为郎,则必须对其进行“笺奏”之试,以考察其行政才能。由是可知,这种考试形式始于后汉光武帝时期。

军选“都试”则两汉皆有。在西汉时期,编户齐民中的男子满13岁后就要在郡中服一年的兵役,充任材官、骑士,接受相关的军事训练。所以每年秋八九月间,郡国要举行“都试”以讲武,对他们的作战能力进行考核和检验。如据《汉书·韩延寿传》,韩延寿在地方任郡太守期间,“及都试讲武,设斧钺、旌旗、习射御之事”。由是可见,这种“都试”颇类于现代部队训练时进行的诸如打靶之类的军事考核。只是其时比试的内容包括驰马、射箭、驾车、击刺以及摆列战阵等。

综合可见,两汉时期的选士考试,除军选“都试”外,或考以面陈政见的口试,或考以著之于篇的笔试,或取以自我献言,或取以职官察选,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都必须经过“考”(包括考察和考试)且考过关者,才能获以仕进。不仅如此,这些考选大多兴自武帝时期,而且愈往后来愈有发展。到东汉时期,除入仕之前的考试外,又开始实施“授试以职”的规定,自是察举取士制度又增添了一道“试职”的环节。

实施“授试以职”,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始行于汉光武帝刘秀时期:

世祖诏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对于此诏,唐人虞世南辑《北堂书钞》于卷七十九有引,作“应劭《汉官仪》云,‘汉世祖中兴甲寅诏书’”。按,汉世祖刘秀在位计三十三年,即公元25—57年,以干支计年,其中“甲寅”年仅有一次,即建武三十年(54)。由此可知“授试以职”应起自建武三十年。其中“孝廉之吏”,有关研究者认为应作“孝廉、廉吏”。[14]但这种考选人才的措施似乎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据《后汉书·章帝纪》,章帝即位之初,即于建初元年(76)下诏曰:

明政无大小,以得人为本。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

显然对刺史、郡守及侯国相们察举人才不“明试以功”表示不满。是故在建初八年(83)又诏,所举茂才、尤异、孝廉(廉)吏等必经“校试以职”。据《后汉书·和帝纪》所载,永元五年(93)三月戊子诏曰: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负,非独州、郡也。是以庶官多非其人,下民被奸邪之伤,由法不行故也。

于“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注引《汉官仪》曰: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也。”

可见在章帝建初八年,又依据光武时期于甲寅年所下“授试以职”的诏书精神重新诏令,但直到和帝永元年间,这种“试之以职,乃得充选”的措施,时隔近四十年(而建初八年至永元五年亦有九年)仍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于是和帝于永元五年再次“申敕”,且明确强调,“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和帝之后,有殇帝、安帝二朝,若自永元五年(93)算起,则又历三十余年而至顺帝。及至顺帝新立(顺帝于公元126年即位),时为议郎的左雄“数上封事”。其疏有言:

“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宽其负算,增其秩禄,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如此威福之路塞,虚伪之端绝,送迎之役损,赋敛之源息,循理之吏得。”

帝感其言,申下有司考其真伪,详所施行。雄之所言,皆明达政体,而宦竖擅权,终不能用,自是选代交互,令长月易,迎新送旧,劳扰无已,或官寺空旷无人案事,每选部剧,乃至逃亡。

由此记载可知,这种“授试以职”的选士措施,仍然落实得不令人满意,关键在于其时政坛混乱,宦竖擅权,以至“大臣懈怠,朝多阙政”。但由中也可知,这种“授试以职”的措施之“试职”,其时限为一年——“吏职满岁”,亦即自光武朝提出“授试以职”以来,要求凡选以秀、孝者,举主(刺史、守、相)皆先委以一定的职任,检验他们是否“便习官事”,一年后,合格者则由中央“辟举”起用。

正因为这种“授试以职”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所以到了顺帝阳嘉元年(132),亦即上述左雄“数上封事”后第六年,其时已升任为尚书令的左雄,乃在顺帝的支持下,对运行三百来年的察举取士制度进行了一番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就是人们所言的“阳嘉新制”。据《后汉书·左雄传》:

永建三年……又上言:“宜崇经术,缮修太学。”帝从之。阳嘉元年,太学新成,诏试明经者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十人,除京师及郡国耆儒年六十以上为郎舍人,诸王国郎者百三十八人。

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孔子曰‘四十而不惑’,《礼》称强仕。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

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明年,有广陵孝廉徐淑,年未及举……乃谴却郡,于是济阴太守胡广等十余人,皆坐谬举免黜。……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熹,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又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辛卯,“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茂才异行若颜渊子奇,不拘年齿”。

由阳嘉元年的改革来看,左雄的举措颇类宋代范仲淹、王安石等人在“兴学运动”中的所作所为:一方面修太学重视养育人才,一方面改察举注重选拔人才。而且此番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收效,即终顺帝之世,十余年间“察选清平,多得其人”。此番改革的目的显而易见,即为了使各地牧守所察举的人才真能“便习官事”,用考试的方法,来甄验他们居官的能力和才干,选拔出王朝统治所需要的真正干才。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诸生试家法”,是指身为儒生者则考试儒学经术,因汉代传经讲究严守“师法、家法”,故所考内容即是对儒家经典的理解。所谓“文吏课笺奏”,是指出身文吏者则考试行政文书,这当然不是一般的文书起草和抄写,还应包括处理案件时依法判断定案的能力,所以又称“结奏案”。所谓“先诣公府”,是指先将举荐的人才送往公府考试。所谓“副之端门”,按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选举考》中的说法,“犹近世御史台覆试进士之法”,“试之公府而覆之端门,此所以牧守不敢轻举而察选清平也”。按前引文中所言,“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以及从徐淑因年未满四十且不备颜回闻一知十的才能而被罢退,举者胡广等十余人因“谬举”也受到免黜的惩处来看,马氏所说覆试应为可信。对此,可证之左雄改革之后黄琼为维护这一举措的实施所上的奏书所言。据《后汉书·黄琼传》,“(左)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琼复上言:‘覆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覆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至此可知,左雄的阳嘉改制,其中心内容是将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考试,定作取士选官制度的一种检验手段和一个重要环节,自是察举取士制度中考试的因素得以加重,这也为后世科举取士制度借考试来决定取落去留,作出了历史的前奏。只是永憙之后即冲帝身后,仅隔质帝在位之一年,就进入了两汉时期政治最为腐败的桓(帝)灵(帝)时期,再后就是被权臣玩于掌上的献帝。其时汉家气数已尽,所谓考选制度,早已是葛洪在《抱朴子·审举篇》中所录汉末民谣传讽的景象,“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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