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湖北考试史:三代时期的人才考选回顾

湖北考试史:三代时期的人才考选回顾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是由夏而商而周,历经三姓王朝,一般统称为“三代”。与之同时,武王为殷“初定未集”,任使其弟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以监殷人。至于选贤任能,这种上古取才用人的遗风,亦尚存于“三代”。二是这种选贤任能,乃直接由用人的王者来考察和选取。据《周礼·地官》介绍,周制,国都百里之内曰“乡”,因此乡举里选实为施行于王畿内的考选制度,直接由朝中大司徒主管,“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

湖北考试史:三代时期的人才考选回顾

自禹的儿子启即天子位后,中国的历史进入了“天下为私”的演化阶段,即史家所论断的“奴隶制社会”。自是由夏而商而周,历经三姓王朝,一般统称为“三代”。随着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的改变,王朝的取才用人政策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

根据对史籍所记载史实的分析,“三代”选才用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应“天下为私”的家天下社会政治需要的世卿世禄;一是继承了远古天下为公”之时的选贤任能。

礼记·礼运》有云:“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廓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事实上,进入奴隶制社会后,国家政权中的上层参政者的爵位,主要由世袭所得之。如在殷商,其任官原则,基本上遵循“人惟求旧”的路线:“古我先王,亦惟图任旧人共政。”[9]所谓“旧人”,指“旧有位人”,即世袭的奴隶主贵族耆老。再如西周,从《史记·周本纪》可知,王朝只以宗室重臣为卿相:西周初年,周公、召公辅佐成王。周公乃文王之子、武王之弟,召公与周同姓;武王还封周公于鲁、封召公于燕;周、召皆以其长子就封,而以次子留周室为世卿。与之同时,武王为殷“初定未集”,任使其弟管叔、蔡叔、霍叔为“三监”,以监殷人。周公摄政之时,又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以监管蔡之乱后殷之余民;并举康叔为司寇、冉季为司空,以佐成王。成王主政后,所任用之卿大夫毕公、荣伯等,皆为王畿之内周之同姓诸侯。[10]穆王之世,为王卿士者祭公谋父,乃周公之后裔,其封邑祭,亦为畿内之封国。共王时,卿士密康公亦为畿内姬姓诸侯。宣王即位后,仍以周、召二公之后裔掌理朝政。所用大臣,虢文公则为文王母弟虢仲之后裔,同时还封其弟姬友于郑。幽王登基后,则以其叔父郑桓公友为司徒以辅政,其他卿士大夫,也全为世袭封君之子弟。由此可见,周室重柄,从来没有脱离开贵族耆旧的手中。

至于选贤任能,这种上古取才用人的遗风,亦尚存于“三代”。如商汤欲取天下,即举任伊尹为相。据《史记·殷本纪》所叙:“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干)汤而无由,乃为有莘氏媵臣,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伊尹想拜见商汤,苦于无途以进,于是利用商汤娶妃之机,充作有莘氏之女陪嫁之臣,背负炊具,借“滋味”为譬,向商汤阐明王道主张。同书还记载有另一种传闻:“或曰,伊尹处士,汤使人聘迎之,五反(返)然后肯往从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无论是伊尹毛遂自荐,还是商汤求贤若渴,都可称之为不拘一格重用贤能。又如殷高宗武丁用傅说:武丁即位后,“思复兴殷,而未得其佐。三年不言,政事决定于冢宰,以观国风”。“武丁夜梦得圣人,名曰说”。“以梦所见视群臣百吏,皆非也,于是乃使百工营求之野,得说于傅险中”。“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11]。再如周文王姬昌拜姜尚为师:

吕尚盖尝穷困,年老矣,以渔钓奸(干)周西伯。西伯将出猎,卜之,曰:“所获非龙非螭,非虎非罴;所获霸王之辅。”于是周西伯猎,果遇太公于渭之阳,与语大悦,曰:“自吾先君太公曰‘当有圣人适周,周以兴’。子真是邪?吾太公望子久矣。”故号之曰“太公望”,载与俱归,立为师。[12]

细品上述数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此类取才用人的举措,只是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或时代背景下,用之于特殊的人物,或是王朝的肇造者,或是王朝的中兴者,均为得治天下而求“辅”“佐”之才。二是这种选贤任能,乃直接由用人的王者来考察和选取。采用的方法,则是面对面的“与之语”——颇有后世面试的蕴意。而且这种举用人才的方式,如殷武丁、周西伯所为,都不约而同地声称“梦见圣人”;这种托梦举选,实际上采用的是神道设教方法,借以树立新人的威信,使其免遭世袭贵族们的抵制。

西周立国后,鉴于殷商统治者治民理政多有“失德”而归于亡国,于是形成“敬德保民”的“德命”观念。“敬德”才能顺乎天意、民意,“保民”则需选举贤能治理天下。于是周公俟“成王在本,天下已安”之时,为了序官政、便百姓,乃作《周官》《立政》,[13]全面显示出“治国以用人为要”“用人以知人为先”的人事思想。[14]在此思想指导下,西周王朝在依世卿世禄制而由王室贵族掌握朝廷重柄的同时,建立起了一套“乡举里选”和“诸侯贡士”的考选制度,借以选任治理天下所需要的各级官吏。

所谓乡举里选,亦称“宾兴”之制,施行于王畿之内。据《周礼·地官》介绍,周制,国都百里之内曰“乡”,因此乡举里选实为施行于王畿内的考选制度,直接由朝中大司徒主管,“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所谓“乡三物”,《周礼·大司徒》释为:一曰六德,即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这种考选程序是: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使民兴能,出使长之,入使治之。[15]

即是说,先由具体负责“宾兴”工作的乡大夫从大司徒那里接受教法,明确选贤任能的标准后,转而颁之于属下乡吏,由乡吏分别教以六德、六行、六艺。教训三年后“则大比”,考以“德行道艺”,而选“贤者能者”。然后,乡老、乡大夫率领其属吏等人众,对选取之“贤者能者”,以宾客之礼礼敬之。次日清晨,乡老、乡大夫及群吏再上献贤能之书于王。王拜受后,即命人登记备档。复退而行乡(飨)射之礼,以“五物”(和、容、主皮、和容、兴舞)询之众庶。按郑众的说法:“和,谓闺门之内行也;容,谓容貌也;主皮,谓善射,射所以观士也;和容为和颂,谓能为乐也;(兴舞),谓能为六舞也。”由是,选中者即可得官——“出使长之,入使治之”。但这些由乡吏教之、乡大夫选之而起的“贤者”(德行之人)、“能者”(道艺之人)所担任的职务,只能是基层小吏;因为国家政权中那些中上层职位,原本就是贵族子弟的世袭领地。正如清代学者俞樾所考订:“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16](www.xing528.com)

所谓诸侯贡士,实为王畿之外诸侯各国向王朝选贡人才的制度。《礼记·射义》称,“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对此郑玄注曰:“岁献,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三岁而贡士。旧说云: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由此可知,诸侯贡士不仅实行三岁一贡的规定,而且还有人数指标的规定。此项规定,实开后世察举按郡定所举人数、科举按省定所录名额,以及今日高考按省划定录取分数线和招生指标的历史先河。对诸侯所贡之士,周天子还要在射宫加以测试:

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其容体不比于礼,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数与于祭而君有庆,数不与于祭而君有让。数有庆而益地,数有让而削地。[17]

由是可知,其时诸侯贡士不仅有时间和人数的规定,而且还要经过“天子”亲自测试的考核。

这种考核的主体内容是“射”。其主要标准有两条:一是看能否多次射中,以观其技能;二是看进退周旋是否合乎礼仪,以观其德行。这种寓德行于道艺之中的考试方法,借助“试射”来检验所贡之士的道德水准,不仅直接体现了选贤任能中“贤”的首要地位,并以此来彰显社会的道德风尚,而且借这种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使贡选得来的人才能严守君臣上下之道而为王朝所用。于是,合格者能参与祭祀,不合格者则不得参与。再是,由“数有庆而益地,数有让而削地”可知,这种由诸侯所贡之“士”,是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之人,与前述由乡举里选得来的“贤能”,绝不是同一个阶层或阶级之人。因此,他们得官的地位要高,其“出使”“入使”的职任要重,很有可能依其贤能而为王朝各级政府的中高级官员。

诸侯献贡及时与否、质量如何,朝中亦定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赐以衣服弓矢,再赐以秬鬯,三赐以虎贲百人,号曰命诸侯。……贡士一不适谓之过(注云:谓三年时也),再不适谓之敖(傲)(注云:谓六年时也),三不适谓之诬(注云:谓九年时也)。一绌以爵,二绌以地,三绌而地毕。[18]

文中,“适”指贡士及时。凡及时者,有奖,屡次及时者,论功行赏;反之,则要受绌罚,以致削爵夺地。

与选才贡士相应,“三代”尤其是西周时期,还建立有对在职官吏进行考核稽查的制度。据《尚书·立政》所记,早在夏代就有“三宅”法的施行,借以考核在职官吏。商汤立国后,又以此为基础,“克用三宅三俊”。西周时期,周公姬旦更将此“立民长伯”的官吏考核制度,发展成为“三宅考吏法”:“宅乃事”,“宅乃牧”,“宅乃准”。所谓“宅”,即度量、衡准。即是对不同职任的官吏,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要求,去考核他们的德才或贤能:对治事之官的考核,主要是检查他是否善理政务;对牧民之官的考核,主要是检查他能否使民安乐;对执法之官的考核,主要是检查他断案是否公正。周公认为,商汤正是用这种考核官吏之法,使吏不旷其职,德不浮其人。反之,如果不考其德而察其行,只是听其口头言语,凭个人感情论定,则在用人方面“丕(不)训德”。另据《周官·司书》所记,西周时期,还从吏治的角度,对“职内”之人实行“三岁”“大计”:“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正如近人柳翼谋先生所指出,这样一来,“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国之治无不周知”,所以能收到“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19]的成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