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无攸利。
【異文】
未濟卦名《别卦》作“”,从“淒”得聲,當讀爲“濟”。上博簡作“未淒”,當讀爲“未濟”。帛書作“未濟”,與今本同。《衷》篇作“齎”[1],較今本少一字。以《衷》篇與《别卦》相比,可知戰國筮書中有卦名“濟”,不同於《周易》的“未濟”。“小狐汔濟,濡其尾”,“濟”,帛書作“涉”。《二三子問》作“【小】(狐)涉川,幾(濟),濡丌(其)尾”。《史記·春申君傳》《新序·善謀》引作“狐涉水,濡其尾”[2]。按,《説文·沝部》:“,徒行厲水也。从沝从步。涉,篆文从水。”是“涉”乃徒步過河的意思,而“濟”則是渡過的意思,兩字意義略有區别。各本在“濟”或“涉”字前有“汔(气)”字,將要之義。以此看,唐石經和今本作“濟”當爲正字,而帛本等作“涉”可能是因義近而誤。《二三子問》較《春申君傅》要多“幾(濟)”两字,可見後者是節引。
“狐”,帛書及《二三子問》均作“”,當爲異體。“汔”,帛書作“气”,《二三子問》作“幾”,與“汔”義近。“攸”,《二三子問》作“逌”,讀爲“攸”。
【易傳】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序卦》曰: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釋義】
卦象坎下離上,與既濟卦比,既是覆,也是變。從兩卦的比較可以看出,卦名與卦象確實存在聯繫,撰《易》者也可能考慮到了爻位等問題。因此,解釋卦爻辭時不能完全拋棄象數。由於水在下,火在上,與烹煮時水在上火在下相反,所以《象傳》得出“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汔,鄭玄:“幾也。”[3]“小狐汔濟,濡其尾”,小狐狸在將渡完河時,弄濕了尾巴。
初六:濡其尾,吝。
【異文】
“吝”,帛書作“閵”。上博簡此條爻辭殘損,衹剩一“利”字,陳劍認爲上博簡本初六爻辭本作“濡其尾,吝,无攸利”[4],可備參考。
【易傳】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釋義】
這裏的“尾”與既濟初九之“尾”同。在既濟初九,“濡其尾”是“无咎”,此則“吝”。是因此處繫於初六之下,是陰爻。陰陽不同,且不同卦,故同遇一事而結果不同。
九二:曳其輪,貞吉。
【異文】
“曳”,上博簡作“逸”[5],與“曳”雙聲疊韻,可以通假。帛書作“抴”。“輪”,帛書作“綸”。“貞吉”,上博簡與今本同,帛書作“貞”,脱“吉”字。上博簡在最末多一句“利涉大川”,可能是因六三爻而衍。
【易傳】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釋義】
輪,當讀爲綸,與既濟初九同。貞吉,堅固不變則吉。過河弄濕了飾物,但終究危險不大,所以不宜大驚小怪,而宜堅固不變。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異文】
“濟”,上博簡作“淒”。“征”,帛書作“正”。
【易傳】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釋義】
自朱熹起,就疑“利”字上脱“不”字[6],然就帛書、上博簡看,都没有“不”字。若從《别卦》看,卦名作“濟”,此處作“濟,征凶,利涉大川”,則不存在問題。今本六十四卦的卦名爲了更加直接地反映卦之間非覆即變的關係,可能在流傳過程中做過改動。卦名改動後,爻辭雖然跟着做了改動,但改動時未考慮到兼顧上下文,導致出現六三這樣的情况。這個細節表明,《易經》的成書經歷過改編,帛書、上博簡都是改編之後的本子。(www.xing528.com)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異文】
上博簡此條殘缺。“悔”,帛書作“”。“賞”,帛書作“商”,通作“賞”。“國”,《集解》作“邦”,今本“國”字當是漢時避劉邦名諱而改。
【易傳】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釋義】
“震”字當釋作“振旅”之“振”。“用”,以也。所謂“震用伐鬼方”,意即整頓兵馬以攻鬼方。大國當指殷商,這條爻辭説的是周人伐鬼方,獲得殷人的獎賞。
此爻先説“貞吉”,即强調宜固執不變。然後又説“悔亡”,可見“貞吉”確實有堅固不變之義。
六五: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異文】
“无悔”,帛書作“亡”,此異文可證今本“悔亡”即相當於“无悔”。“孚”,帛書作“復”。
【易傳】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釋義】
光,光彩。“君子之光”是形容君子之品行、德性的影響力,就像光一樣,無人不感其光耀照人。有孚,有應驗,這裏是説君子因其光彩而獲得回報。《象傳》“其暉吉也”,是説君子之明亮照人是吉利的。
此爻“貞吉”與“无悔”連用,與上爻之“貞吉,悔亡”意義相同,可相互參看。
上九:有孚于飲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異文】
兩“孚”字,帛書均作“復”。“飲”,帛書作“”,即“飮”字。
【易傳】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釋義】
“有孚于飲酒”,意即飲酒之事得以應驗。據《象傳》的意思及上九的語境,“濡其首”者不是水,而是酒。因此,這裏的“濡其首”是描寫人喝得酩酊大醉,手之舞之時將酒灑到了頭上,這是得意忘形。是,代詞,指前文的“无咎”。飲酒本是樂事,但縱樂過度,以至酒都灑到頭上了,那就不再是“无咎”。
【注释】
[1]“齎”位于該篇第8行,是首字。該行行端完整,第7行下末端亦完整,看不出有帛書殘汰而缺字的情况。據清華簡《别卦》可知,《衷》篇此處恐未抄脱“未”字,卦名本就衹有一個字。
[2]司馬遷:《史記》卷七十八,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中華書局,2014年,第2901頁。石光英:《新序校釋》,中華書局,2001年,第1197頁。
[3]鄭玄:《周易鄭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6頁。
[4]陳劍:《上博竹書〈周易〉異文選釋(六則)》,載《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46—167頁。
[5]此字從何琳儀、程燕、房振三《滬簡〈周易〉選釋(修訂)》(《周易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的意見。
[6]朱熹:《周易本義》,中華書局,2009年,第219 頁。後陳夢雷《周易淺述》(九州出版社,2004年,第364頁)、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中華書局,1984年,第348頁)等都有此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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