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有孚,元吉,无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異文】
“損”,《别卦》作“”,整理者以爲與“損”相通,可從。“孚”,帛書作“復”。“曷”,帛書作“”,此字即“舝”的省寫,而“舝”又是“轄”的異體,與“曷”音近可通[1]。“簋”,帛書作“巧”,兩字疊韻,旁紐,故可通。《釋文》:“蜀才作軌。”當是假借。“享”,帛書作“芳”。
【易傳】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損而“有孚,元吉,无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虚,與時偕行。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懲忿窒欲。
《序卦》曰: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釋義】
卦象兑下艮上,兑爲澤,艮爲山。山之内有澤,澤之深廣則顯山低矮,山之高峻則顯澤之淺狹,兩者此損則彼益,彼損則此益。是以此卦不僅談損,還要談益。
卦辭中“曷之用二簋可用享”有兩種句讀,一是“曷之用?二簋可用享”,另一種是“曷之用二簋,可用享”。《彖傳》采納前一種,王弼、孔穎達均從之。高亨用後一種,並讀“曷”爲“饁”[2]。本書用前一種,釋“曷”爲疑問代詞,相當於“何”。之,猶爲也。“曷之用”即“何爲用”。享,進獻,亦指祭祀。用二簋是很簡單的禮儀,器物大爲减損,所以繫於損卦下。
爻辭中有談“損”之正面意義的,如六四“損其疾”,《象傳》也是如此,“君子以懲忿窒欲”,即是損該損者,損可損者。也有談“損”之消極意義的,如“三人行則損一人”。從“損”的正面意義説,“損”與“解”其實是類似的,比如“損其疾”與解上六之“解悖”。也許因爲這層關係,撰《易》者纔將損卦置於解卦之後。
初九:巳事遄往,无咎,酌損之。
【異文】
“巳”,《説文·辵部》引作“”,《集解》作“祀”。“遄”,帛書作“端”,讀爲“遄”。《釋文》:“音以,本亦作以,虞作祀。遄,市專反,速也,荀作顓。”“”字即“以”字,所以有異文“以”。“祀”字从巳得聲,“巳”與“以”古通用,因此虞讀爲“祀”。
【易傳】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釋義】
巳,當從虞翻作“祀”。在甲骨卜辭中,巳即與祀通用[3]。卦辭説“享”,已與祭祀相關,則爻辭亦可能與祭祀相關。遄,速也。酌,約也。是以“酌損之”即略微損减的意思。初九爻在一卦最下,雖然剛健,但是地位卑微,所以爻辭一方面强調其恭敬從事的態度,另一方面又許其在形式上可略微减損。
事實上,從《象傳》“尚合志也”的解釋看,虞翻讀“巳”作“祀”也是合適的。如果讀“巳”爲“已”,則句意當是事已竟而速往,如此怎能説是“尚合志”?而遇祭祀即速往之,雖然“酌損之”,但其殷勤事禮,恭敬祭祀,與初九之剛健有爲,地位卑微的爻象相合,可説是“尚合志也”。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
【異文】
“征凶”,帛書作“正兇”。
【易傳】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爲志也。
【釋義】
爻辭先説“利貞”,是就整體情况來説。再説“征凶”,則是警告勿要妄動。最後説“弗損益之”,即是一仍其舊,既不减損,也不增益。三句話的意思是一貫到底的。朱熹云:“弗損益之,言不變其所守,乃所以益上也。”[4]高亨:“弗損益之,謂於事物仍其舊貫,勿損之亦勿益之也。”[5]均讀“弗損益之”爲一句,與王弼讀“弗損,益之”不同。
又《象傳》“中以爲志也”,“中”字既指九二居中位,又指九二堅守心中之志,堅貞不渝。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易傳】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釋義】
此爻談人際關係之損益與心理狀態的關聯。“三人行則損一人”,“三”衹是比喻人多,“一”則比喻人少,並非確切的三人、一人。眾人同行,心思各異,易生疑心,個别人會遭遇排擠,所以是“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得其友”,句中的“一”是實指。一人則覺孤獨,心理上渴求友誼,所以會“得其友”。人多則易生疑隙,人少則盼望朋友,這是世事常態。(www.xing528.com)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異文】
“使”,帛書作“事”,伯2532將“亻”寫作“彳”,當是異體。伯2532所寫字形在碑刻中亦多見,如《元詮墓誌》中即有[6]。雖然“使”“事”是一字之分化,但若讀作“事遄有喜”,文義亦通,且句義不變。“遄”,帛書作“端”。
【易傳】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釋義】
遄,速也。疾患是必損的對象,六四爻辭表現出撰《易》者對“損”的辯證看法。喜,指疾病痊癒。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異文】
“或”字帛書無。“朋”,帛 書作“傰”。“克”,伯2532 作“剋”。“違”,帛書作“回”,兩字可通。
【易傳】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釋義】
六五所述是想損而不能損、不可損的事,與六四所説想損且成功相比,是另一種情况。馬融引《爾雅》云:“十朋之龜者,一曰神龜,二曰靈龜,三曰攝龜,四曰寶龜,五曰文龜,六曰筮龜,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也就是説,馬融釋“朋”爲朋類,後鄭玄等從之。王引之駁馬、鄭,以爲朋當是貝幣單位,“十朋之龜猶言百金之魚耳”[7]。當從王説。
龜甲可助人决疑,有人贈之,且不可推却,當視爲“元吉”。因六五是陰爻,上九是陽爻,上九可佑六五,所以《象傳》説“自上祐也”。
上九:弗損益之,无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无家。
【異文】
“利”字,帛書無,疑其有脱文。“臣”,帛書作“僕”。
【易傳】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釋義】
上九到達損之極致,已臻臨界點,所以“弗損益之”,既不增益,也不减損。貞吉,堅固不變則吉,即不要損益之。臣,當指僕從。《易經》中的“臣”常指僕從,不是君臣之“臣”。无家,是説僕從没有家室,没有結婚,没有子女[8]。帛書“臣”作“僕”,正説明今本“臣”當釋作“僕”。《象傳》説“大得志也”,可能是指上九爲陽爻,下乘六五,而六五又是尊位。
【注释】
[1]張政烺:《馬王堆帛書〈周易〉經傳校讀·六十四卦》,載《張政烺文集·論易叢稿》,中華書局,2012年,第127頁。另,大有卦初九下的異文亦有此字,可以互參。
[2]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中華書局,1984年,第277頁。
[3]于省吾:《雙劍誃尚書新證、雙劍誃詩經新證、雙劍誃易經新證》,中華書局,2009年,第726頁。
[4]朱熹:《周易本義》,中華書局,2009年,第156頁。
[5]高亨:《周易古經今注》(重訂本),中華書局,1984年,第278頁。
[6]毛遠明:《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典》,中華書局,2014年,第802—803頁。
[7]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6頁。
[8]李漢三:《周易卦爻辭釋義》,(臺灣)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69年,第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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