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蠱卦第十八-周易卦爻辞校释:治蠱之措施及其解析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蠱卦雖然名爲“蠱”,其實諸爻所言皆是“治蠱”,是面對蠱亂危機時采取的各種措施,且除上爻、四爻外,其他诸爻所述均是積極性的措施。今《序卦》云“蠱,事也”,是讀“蠱”爲“故”,進而釋作“事”,指蠱卦是説治蠱之事的。蠱之爲卦,男惑於女也,爲内事之憂,故卦辭建議“先甲三日,後甲三日”,於柔日處理之。《彖》《象》兩傳對蠱卦卦名、卦辭的解釋均是牽合而成,不可據信。蠱卦中有父之蠱,也有母之蠱。

蠱卦第十八-周易卦爻辞校释:治蠱之措施及其解析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異文】

“蠱”,《别卦》作“”,秦簡《歸藏》作“夜”或“亦”,傳本《歸藏》則作“夜”。整理者認爲《别卦》用字是一個雙聲符字,這是有道理的。從《歸藏》刻意立異看,將卦名寫作“夜”或“亦”,是其不同於《周易》的證據之一。上博簡作“蛊”,乃“蠱”之異體;帛書作“箇”,當讀爲“蠱”。“元亨”,上博簡作“元卿”,帛書作“囗吉,亨”,“亨”前有“吉”字。此類占辭間的異文在今本、帛書和上博簡本間較多見,很多是因傳抄造成的。“先”,上博簡作“选”,當讀爲“先”。兩个“三”字,上博簡均作“晶”。

【易傳】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序卦》曰: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

【釋義】

卦象風行遇山,程頤:“遇山而回則物亂,是爲蠱象。蠱之義,壞亂也。在文爲蟲皿,皿之有蟲,蠱壞之義。《左氏傳》云:‘風落山,女惑男。’”[1]蠱卦一男一女,且女在内,故有“女惑男”一説。與此相類的姤卦,巽下乾上,一男一女,且女在内,卦辭云:“女壯,勿用取女。”是遇男女相配,若女在内或可視爲不吉。又如否卦,一男一女而女在内,故以此爲否閉不通,同樣視女卦在内爲消極現象。不過,此非通例,僅是古人諸多釋卦思路中的一種而已。

由於卦象是一男一女,可比擬陰陽相通,所以説“元亨”。蠱卦雖然名爲“蠱”,其實諸爻所言皆是“治蠱”,是面對蠱亂危機時采取的各種措施,且除上爻、四爻外,其他诸爻所述均是積極性的措施。從這個角度看,當然是“利涉大川”,有利於渡過危難時局。若從卦象看,巽爲木,是利於渡河之象。巽爲風,艮爲止,有風而能止,是利於渡河之象。

今《序卦》云“蠱,事也”,是讀“蠱”爲“故”,進而釋作“事”,指蠱卦是説治蠱之事的。前人徑釋“蠱”爲事,當是誤解。

卦辭中歧義最多者當屬“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兩句。《子夏易傳》以爲“先甲三日”是指辛、壬、癸三日,“後甲三日”是指乙、丙、丁三日[2]。馬融則云:“甲在東方,艮在東北,故云‘先甲’。巽在東南,故云‘後甲’。所以十日之中,唯稱甲者。甲爲十日之首,蠱爲造事之端,故舉初而明事始也。言所以三日者,不令而誅謂之暴,故令先後各三日,欲使百姓徧習,行而不犯也。”[3]鄭玄云:“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4]後來王弼、孔穎達所釋大體承自鄭玄。王引之對以上諸家意見有批評,認爲經文中“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均指行事吉日,古人行事多用辛和丁日者[5]。“先甲三日”爲辛日,即柔日。“後甲三日”爲丁日,亦柔日。《禮記·曲禮》:“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蠱之爲卦,男惑於女也,爲内事之憂,故卦辭建議“先甲三日,後甲三日”,於柔日處理之。

《彖》《象》兩傳對蠱卦卦名、卦辭的解釋均是牽合而成,不可據信。“巽而止”,止則止矣,何以有“蠱”?有蠱又何以元亨,又何以“天下治也”?釋“先甲”“後甲”則全從天干循環往復引申出“終則有始,天行也”。《象傳》之“振民育德”當是從山象、風象之比喻義引出:山崇高冷峻,可喻君;風潤澤萬物,可喻德,由此可導出“振民育德”的政治倫理。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无咎。厲,終吉。

【異文】

“幹”,上博簡作“”,从木、,从干得聲,可與“幹”通。帛書作“榦”,阜簡作“”,係“榦”字異體。《説文·木部》:“榦,築墻耑木也,从木倝聲。”段玉裁云:“榦俗作幹。”[6]阜簡用字亦當从倝得聲。“考”,帛書作“巧”,應讀爲“考”。“厲”,上博簡作“”。

【易傳】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釋義】

幹,猶《詩·大雅·韓奕》“幹不庭方”之“幹”,正也,治也。“幹父之蠱”,就是匡正父親之亂。考,當讀爲孝,于省吾有詳細考證[7]。有子孝順,當然“无咎”。

爻辭中的占辭常與爻位相關,此條亦是。“无咎”是承前文而言,父之亂因有子之糾治,故能除弊革新,以致無災。但初六以陰柔而處卑下之初位,此於糾治父輩之亂或有不足,所以爻辭又説“厲”,意即過程充滿危險。從全部爻辭看,撰《易》者當對子輩干涉父輩之亂持贊成態度,六爻中凡言“幹”者,大體都是可行,衹是結局各有不同;四爻、上爻是不“幹”的,四爻“往見吝”,上爻“高尚其事”,雖無明言,實含有批評(詳見後文)。初爻“幹父之蠱”,雖因情勢不利而有危險,但能調整的話,終究好於像四爻那樣“裕父之蠱”,所以最後許之“終吉”。

因對“考”字的釋讀不同,此條爻辭可有不同句讀。《象傳》云“意承考”也,應是以“有子”爲一句,“考无咎”爲一句。依此讀,“考”則當指父親。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異文】

“幹”,上博簡作“”,帛書作“榦”,阜簡作“”。

【易傳】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釋義】

蠱卦中有父之蠱,也有母之蠱。爲蠱之人不同,則治蠱之方法也當有異。九二剛健,行事正直,若以此脾性“幹母之蠱”則難免衝突,所以爻辭説“不可貞”,告誡問筮者不可率性而爲,當剛柔並濟,隨機應變。

前人的解釋中,程頤的最好:“夫子之於母,當以柔巽輔導之,使得於義。不順而致敗蠱,則子之罪也。從容將順,豈无道乎?以婦人言之,則陰柔可知。若伸己剛陽之道,遽然矯拂則傷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順將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故曰不可貞。”[8]李士鉁的解釋也值得參考:“救母之過,當委曲權變,有不容以正道匡拂者,故‘不可貞’。孟子曰‘《凱風》,親之過小者也;《小弁》,親之過大者也’,夫失身等於失國,何以謂小?小非細之謂也,小,隱也。《凱風》之母有過隱於門内,所謂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故其詩婉轉諷諭,言情而不言理,此即‘幹母之蠱,不可貞’也。若《小弁》,則父之過顯於天下,故顯以正道争之。”[9]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无大咎。

【異文】

“幹”,上博簡作“”,帛書作“榦”。“小”,帛書作“少”。“悔”,帛書作“”,阜簡作“”。

【易傳】

《象》曰:“幹父之蠱”,終无咎也。

【釋義】(www.xing528.com)

與九二相比,九三既爲陽爻,又居陽位,脾性剛猛,居高臨下。以此“幹父之蠱”,父子間的衝突必然是激烈的。“小有悔”是告誡儘量避免這種衝突,“无大咎”是寬慰問筮者當堅持己見,不可輕易放棄。耿南仲云:“子道貴順,今以剛過,則父子之恩傷矣,故小有悔。然從義不從父,是乃所以義其父也,故無大咎焉。”[10]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異文】

“裕”,帛書作“浴”,當讀爲“裕”。“吝”,帛書作“閵”。

【易傳】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釋義】

四爻近於五,心懷畏懼。又是陰爻,所以不敢“幹父之蠱”,反而“裕父蠱”。裕,寬也,不能與父抗争,衹得順從之。見,會見,拜見。“往見吝”,去會見人,然後會有恨惜、悔意。這條爻辭强調人當有主見,不可屈己從人。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異文】

“幹”,帛書作“榦”。“譽”,帛書作“輿”,讀爲“譽”。

【易傳】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釋義】

六五陰柔居陽位,猶如坤之“黄裳,元吉”,在《易經》中常常是較好的爻象。性本陰柔,故能避免與父輩的直接衝突,迂迴周旋中糾治蠱亂。居位高貴,故利於堅持己見。用譽,意思是因此而有譽。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異文】

“尚”,《衷》、阜簡作“上”。句末“事”字,帛書和《衷》作“德”,且“德”字後均有“兇”或“凶”字。雖然“事”與“德”韻部對轉,聲紐相近,但“高尚其德”與“高尚其事”意義完全不同。帛書似有所本,暫宜兩存之。

【易傳】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釋義】

初爻至五爻所言都是家事之蠱,上爻所言則是國事之蠱,由此可見蠱亂加劇,這與上爻的爻位是相合的。面臨如此危局而“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不入仕,不受禄,自爲清高,潔身自好。如此臨亂避世,猶孔子所説“危邦不入”。爻辭中的“高尚”,非常適合上九之爻位。《象傳》“志可則也”衹是贊賞上六的心志,其他則不言。

帛書“事”作“德”,且有一“兇”字。由此,則爻辭明顯表現出對“不事王侯,高尚其德”這種清高狷介的批評態度,與《象傳》僅言“志可則也”的義藴非常契合。

【注释】

[1]程頤:《周易程氏傳》,中華書局,2011年,第101—102頁

[2]《子夏易傳》,《漢魏二十一家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04頁。

[3]馬融:《周易傳》,《漢魏二十一家易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34—235頁。

[4]鄭玄:《周易鄭注》,載《儒藏》精華編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9頁。

[5]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7—18頁。

[6]段玉裁:《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53頁。

[7]于省吾:《雙劍誃尚書新證、雙劍誃詩經新證、雙劍誃易經新證》,中華書局,2009年,第684頁。

[8]程頤:《周易程氏傳》,中華書局,2011年,第104頁。

[9]李士鉁:《周易注》,載《續修四庫全書》總第3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2頁。

[10]耿南仲:《周易新講義》,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第9册,臺灣商務印書館,第632—6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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