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我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1979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截至1998年底,中国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到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条款。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为项目的决策和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我国目前建立了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2.4.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A 法律
a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了相关规定,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b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共有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订的权限、程序和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原则;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
B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C 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D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
E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F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指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2.4.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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