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之用,和为贵。” 这实际上是孔子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原则。这一观念说明孔子的礼治是以 “和” 为原则来构建社会政治秩序,其作用与目标是建立仁爱和谐、等级有序的理想社会。“礼治,期于万物各得其所。”[8]“礼” 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政治体制。“礼” 的规定以及人们对“礼” 的认同,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
“礼” 的目的是要达到 “和”。“孔子的礼学说,就其自身的逻辑而言,必须有其仁学说才能成立。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八佾》) 这正道出了孔子之礼,不可以无仁。”[9]孔子的思想中 “仁” “礼” 并重而归于 “礼”,这种思想可以归结为 “仁内礼外”。“礼” 与内在的 “仁” 相比,是外在的,它对内在的 “仁” 有制约、规范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方面,“和” 的原则在政治上贯穿于孔子的仁政德治思想当中。另一方面,也正说明孔子认为和谐社会之实践必须落实到制度上,绝不是一个口惠而实不至的道德标签。
孔子的 “仁” “礼” 是要建立有等级但不过分对立、行仁爱仍有差别的社会。形成从良心出发自觉行 “礼”,以义务为准则,努力行 “仁” 的道德生活。“仁”,是礼化的 “仁”;“礼”,是仁化的礼。因此兼爱不是孔子的 “仁”,杀人殉葬、苛政害民,也不合乎孔子的 “礼”。孔子认为“天下有道” 的理想社会是一个有礼有序的等级和谐社会,“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季氏》)。孔子的社会理想就是等级分明,人人各安其位,各守其业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www.xing528.com)
政治学理论认为,社会秩序要得以持久,除需要政治权力之外,还需要政治合法性。[10]马克斯·韦伯的看法是 “一种统治的 ‘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在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11]这就是说,合法性实际上就是统治系统的稳定性。“礼” 就是合法统治的依据,也是权威的来源。“礼” 是人际交往和社会最高价值的目标。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和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等级有序的 “礼”。它既可以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需求,又可以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等级和谐也是重视人的价值的表现,但与西方近代民主自由思想不同,强调的是群体的和谐,而不是个性的解放;是人的道德价值,而不是感性需要的满足和功利价值。当然也需指出,过分注重群体和谐会压抑个性的自由发展,不可否认,这方面在中国历史上曾有过负面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