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颜渊》)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
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诚哉!是言也。” (《子路》)
孔子反对用刑杀的方法来禁人为非。他认为 “不教而杀谓之虐”,是为政的 “四恶” 之一,应当坚决摒除。这与法家的 “以刑止刑” 主张有着根本的区别。商鞅在 《商君书·画策》 中说:“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说明他 “以刑止刑” 的方法是 “重刑”,即轻罪重判、轻罪重刑。商鞅进一步解释:“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至矣。” (《商君书·靳令》) 韩非十分支持商鞅的观点,还作过一番论证:“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 他认为重刑轻罪,可使犯罪者感到得不偿失,从而不敢犯罪。其实,从法理学角度看,“重刑轻罪” 是反人道的,它使刑罪不相对应,陷入了重刑主义,危害是巨大的。从刑法目的上看,去刑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对于 “以刑止刑”主张的优劣,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给出了最好的答案。(www.xing528.com)
孔子则希望用礼仪道德教化的方式作为预防犯罪的根本。他认为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一在于为上不正,二在于贫富不均。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颜渊》) 他将多盗的责任归咎于统治者的穷奢极欲。解决的办法是 “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颜渊》)。也就是 “治人者” 率先垂范,修己正身。孔子还认为应重视贫富不均的问题。“不患寡患不均” (《季氏》),而 “小人穷斯滥矣” (《卫灵公》)。而后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能使人民达到 “有耻且格” 的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贾谊说:“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汉书·贾谊传》)
同时,孔子也认识到以德息刑、以德息讼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他认同 “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的说法。关于 “使无讼”,《论语正义》 引东汉王符在 《潜夫论·德化》 中的话:“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刘宝楠评价道:“言无讼由于德教,此最是难能,正如胜残去杀,必俟百年。王者必世而后仁,皆须以岁年,非可一朝能者,故只言 ‘必也’ 以期之。”[27]说明刘宝楠已经注意到孔子的 “使无讼” 是一种需要长期努力的理想追求,现实生活中难以做到。
事实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道德教育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这仅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至于民事方面,权利界限的划分、权利侵害的救济更是大量存在。因此消灭诉讼更不现实,可以说孔子的“以德息讼” 犯了道德理想主义的错误。当然,孔子的错误也与古代中国对法即刑的偏颇认识有一定的关系。最后,我们需要看到早在春秋时代,孔子就能提出以道德教化消弭犯罪的理想是充满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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