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孔子的法律思想,学术界是存在着分歧的。有人认为孔子只讲仁礼,不讲法律,主张德治,反对法治。并以其反对晋国 “铸刑鼎” 作为论据,认为这是孔子代表传统的礼反对刑而向新兴的法进行的攻击。其实对此我们应当进行具体辨析。
公元前536年 (鲁昭公六年),郑国 “铸刑书” 和公元前513年 (鲁昭公二十九年) 晋国 “铸刑鼎”,一般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孔子反对晋国 “铸刑鼎”,并非在一般意义上反对法,而是反对“夷之蒐” 中的内容和铸鼎者荀寅违反西周礼仪法度的行为。因此,孔子的批评不能被看作是反对成文法的公布。这一点从郑 “铸刑书” 一事就可看出来,子产是一位对礼有精深见解的政治家,他 “制参辟 (三种刑法),铸刑书” (《左传·昭公六年》),却没有遭到孔子非议,还因其惠民、养民而被孔子大加称赞。可见,孔子并不反对成文法。
同时,孔子还注意到了刑罚在保障人民幸福、维护社会秩序中的辅助作用,它至少可使 “民免而无耻”。所以他说: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里仁》)
《说文》:“怀,思念也。” 刑,古有二义。一指罚,是狭义,《说文·井部》:“刑,罚罪也。” 上文 “道政齐刑” 的 “刑” 和 《子路》 篇的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的 “刑” 即此义;一指法,是广义,《说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怀刑” 的 “刑” 就属这种广义。“君子怀刑” 一句,足见孔子认为在君子心目中应当是重视政刑的。只不过孔子反对单纯依靠政令和刑罚手段治理人民,而更强调培养民众道德意识,加强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的监督约束力量,使民众自觉维护既定的秩序。《汉书·礼乐志》 引孔子的话:“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王国维先生对此也有阐述:“礼乐用陶冶人心,而政刑则以法制禁令刑罚治民。前者为道德,在修人心;后者为政法,在律人身。虽此二者相合,然后成为政治,但其所最重者,则在礼乐。”[26](www.xing528.com)
孔子崇尚的是宽猛相济的正民方略。宽,即用德礼来治理国家;猛,则是用刑杀来治理国家。孔子的德治并不是将人伦道德、礼乐制度与刑罚政令放在同一地位上,而是以德礼为主,法刑为辅,即所谓的 “德主刑辅”。
关于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 中有这样的记载: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因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 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孔子的 “宽猛相济” 思想的内涵是:其一,宽、猛相互为用,这样才能做到宽不失法度,猛不失仁民之心。其二,宽、猛两手交替使用。统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时宽时猛,即民慢则以猛纠之,民残则以宽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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