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说的是,当时庶人贫苦,终日劳动,不能按照当时的礼制举行或参加各种典礼,礼制也不把他们包括在内。大夫是贵族统治者,如有罪,则有特殊规定,即《周礼》 所谓八议,而刑书则不把他们包括在内。《周礼正义》 说:“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由此可见,周代的 “礼” 和法律是公开的不平等。
而孔子的 “礼” 学说则在这两方面都做出了突破。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www.xing528.com)
《正义》 曰:“《广雅·释言》:齐,整也。”[25]孔子认为只有对庶民实行德治,用道德礼乐去教化他们,才能使他们不仅免于犯法,而且心悦诚服。“礼” 有明序、节制的功能,能够调和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如果只是被贵族作为特权而垄断,就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因此孔子主张 “礼下庶人” “齐之以礼”,这无疑是对周礼的一种突破。
《周礼·秋官·小司寇》 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言凡是贵族卿大夫和受封号的妇人,不亲身以罪打官司。可是孔子却赞同对大夫以上的人用刑。《左传·昭公十四年》 记载,晋刑侯 (楚申公巫臣之子)和雍子争田产,久未决。叔鱼代行法官,韩宣子命其断旧案,认为雍子有罪。雍子嫁女于叔鱼,叔鱼反断刑侯有罪。刑侯大怒,将叔鱼、雍子全杀死。宣子问叔向谁有罪?叔向说:三人同罪,活人可杀,死人陈尸。因为雍子以女贿刑,叔鱼卖法,刑侯专杀,其罪相同。于是杀刑侯,陈尸雍子与叔鱼于市。孔子评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孔子对叔向的肯定,说明他是赞同对大夫以上的人用刑。这正是对周礼 “刑不上大夫”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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