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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学论衡:古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揭示《琴操》中缺失的情节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爲彼處“妻從置櫛”的情節恰是《正樂》所無,我們前文據校古本《琴操》的其他文獻也沒有得到利用。儘管平津本有出自古本《琴操》的買櫛對笑情節,但這並不等於其全文皆然,這當然是因爲其文較遺書本更加接近《御覽》引《大周正樂》。至於鈎沈本,其文字底本乃據平津本,惟“悲而泣”下“政”字誤作“曰”;末註校語略同遺書本,而稱《御覽》卷四七三引有《琴操》聶政事,當是誤記。

琴学论衡:古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揭示《琴操》中缺失的情节

《太平御覽》將《琴操》跟《大周正樂》分別看待,其中聶政文本亦不盡相同,說明其時古本《琴操》聶政文本尚存;明清學者往往把《大周正樂》當作“琴操”、“琴曲”,說明其時“琴操”、“琴曲”的聶政事可見於《正樂》,而沒有古本《琴操》可據,或者沒有《正樂》可據而轉鈔《御覽》,甚至相互鈔襲。但是,清代卻出現兩種系列的《琴操》版本,其中聶政文本又有怎樣的情形呢?

清代兩種系列的《琴操》版本,基本上也是直接把《大周正樂》聶政事當作《琴操》原有的文本,在這點上,清輯本的做法跟明代類書《廣博物志》及清代史書《繹史》、《春秋戰國異辭》冒稱“(古)琴操”沒有本質差異。除了這種基本情況,還有一些細節需要辨正。

先看遺書本。王謨聲稱聶政一條輯自《御覽·琴部》之《大周正樂》,末註:“《御覽》。案,《御覽·劍部》引《琴操》聶政事甚略,此段全文在《琴部》,本引《大周正樂》,《繹史》亦以爲出《琴操》。”(頁19)王氏做法令人十分不解,一是其書乃輯佚,註中已提到《御覽·劍部》引《琴操》,那爲什麽不據以校勘呢?因爲彼處“妻從置櫛”的情節恰是《正樂》所無,我們前文據校古本《琴操》的其他文獻也沒有得到利用。二是稱據《御覽》,而其文字絶不是《御覽》卷五七八樂部琴類引《正樂》文本。二者雖無文意大異,但存在明顯的文字區別。一是省字,計有零星省略35字,句子省略40字;二是補字,計有3字;三是改字,計有15字;四是順序變動,《正樂》是召見、使之彈琴、援琴而鼓、納刀、行刺,王輯是召見、納刀、使之彈琴、援琴而歌、行刺。看來二者差異是不小的,差異又非校勘結果,那麽王氏輯文依據何在?

遺書本跟上述明清文獻是否有關?從文字差異看,其與《筆叢》、《琴經》、《類林》、《劍筴》、《博物》、《雜俎》、《繹史》、《異辭》均有相同處,但往往是此同彼異,此異彼同。總體上看,遺書本跟《繹史》最接近(輯本末註提到《繹史》或是原因),但仍有增改,特別是“吾嘗夢想見”一句,跟別書皆不同。我們無法找到遺書本的確切來源,也許王謨是根據其時《御覽》的一種版本,再與《繹史》比照(但無校)所致。(www.xing528.com)

再看平津本,比起遺書本來,正文反而更加接近《御覽》中的《大周正樂》,但文字差異仍有不少。劉師培《琴操補釋》校2條(頁6b),附錄《正樂》異文時又校17條(頁10b—11a),其中關於聶政殺王後毀容兩處(後一處爲母親所述),稱“犂(犁)”字《正樂》作 “離”、“著”,均是誤判,實際有效17條(偶有誤書字)。此外尚有7處未校出:“(韓)王殺之”,“變容易(身)〔聲〕”,“爲妻所(識)〔知〕”,“習(琴)〔操〕”,“(罪)〔知〕當及母”,“人莫能識(知)”,“賜金(十)〔千〕斤”。大體是對《大周正樂》的省略、改字,此外還有一些異體字,影響則不大。惟平津本作“道逢其妻〔從置櫛,對妻而笑〕”,《正樂》無後七字,“對笑”與下文“君對妾笑”相呼應,“妻從置櫛”則交待了夫妻相遇的緣由,前述《御覽》卷三四三等引《琴操》乃有此七字。

儘管平津本有出自古本《琴操》的買櫛對笑情節,但這並不等於其全文皆然,這當然是因爲其文較遺書本更加接近《御覽》引《大周正樂》。孫星衍通過《御覽》之《兵部》、《人事部》對此曲故事作了6次校勘。檢《御覽》卷三四三《兵部·劍中》、卷三六八《人事部·齒》、卷四八二《人事部·仇讎下》,均是《御覽》引《琴操》,《人事部》下齒、仇讎兩類均有《琴操》聶政事。孫校稱“置櫛”《兵部》作“買櫛”,實際並非《兵部》,而是《人事部》兩處,孫校所據《人事部》應僅限於仇讎類。還有漏舉證據者。這且不管,最重要的是,平津本文字跟《大周正樂》特別相近,孫校惟取《御覽》引《琴操》兩條來校勘,偏偏沒有依據《御覽》樂部琴類引《大周正樂》比勘,這或許暗示平津本底本讀畫本此條原來就出自《大周正樂》;再從兩者文字仍非盡同看,讀畫本也非必原據宋本《御覽》。

至於鈎沈本,其文字底本乃據平津本,惟“悲而泣”下“政”字誤作“曰”;末註校語略同遺書本,而稱《御覽》卷四七三引有《琴操》聶政事,當是誤記。由於使用孫本正文及孫、王校語,故其跟《大周正樂》的關係及校勘情況跟王、孫二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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