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双赢管理研究

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双赢管理研究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进入了停滞时期。这一阶段,安全生产立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大量规章制度被撤销或废除,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处于全面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在发展初期,由于安全生产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生产事故一度出现上升的势头。加拿大、德国等也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双赢管理研究

回顾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发展历程,自从1949年以来,大致经历了4 个阶段,即: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7)、停滞倒退阶段(1958~1978)、调整恢复阶段(1979~1992)、充实提高阶段(1993 至今)。

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起步较早,如美国的安全生产立法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在20世纪70年代已步入发展完善阶段,至今美国已有安全生产的法规将近900 个,在立法技术、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覆盖面等方面都领先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

2.1.2.1 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7)

建国初期,针对旧中国遗留的恶劣劳动条件和伤亡事故多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状况,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劳动部等先后颁布了一些劳动保护的单行规定,如《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上述规定和办法,使安全生产条件有了初步的改善。

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三大规程”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使安全生产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 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三大规程”为主的安全生产法规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劳动者的安全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工业化发展程度的不同,同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已经初具规模,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十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英国安全生产立法甚至起始于19世纪中叶,早在1843年,英国就成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局,作为政府监察机构管理私营矿山,对矿山安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2.1.2.2 停滞倒退阶段(1958~1978)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由于忽视科学规律,盲目抢赶工期,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很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被随意废除,伤亡事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进入了停滞时期。

“大跃进”结束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又有所恢复,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五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关于安全生产的“五项规定”。在后期的发展中,“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始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

1966年“文革”开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被批判为“活命哲学”,各类法规、规程都被全盘否定,安全生产状况再度恶化,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1971年,仅建筑行业施工中死亡人数就达到2999 人,重伤人数达9680 人。这一阶段,安全生产立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大量规章制度被撤销或废除,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处于全面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

同一时期,国外的安全生产立法则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50年代至70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新成果,使资本主义经济进入了持续高速发展阶段,其中联邦德国日本更是开始了战后经济发展的起飞。在发展初期,由于安全生产立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生产事故一度出现上升的势头。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 人死亡。1961年,日本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曾达到6712 人。(www.xing528.com)

为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加大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力度。1969年12月31日,美国总统签署并颁布了《矿业安全和卫生法》,1970年颁布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和卫生法》又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1974年,英国政府颁发了针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并于1974年10月,1975年1月,1975年4月分三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日本政府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矿山安全法》《劳动灾难防止团体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拿大、德国等也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期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2.1.2.3 调整恢复阶段(1979~199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进入了全面恢复阶段。中共中央78(76)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厂矿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提出了明确要求。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五项规定”的重要意义。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伤亡事故罪”,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批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如《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和《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等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先后颁布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同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

在这一时期,西方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成熟完善阶段,生产事故逐年下降。如美国的安全生产法规,经过近20年的丰富和完善,已有近900 项法律、法规,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生产投入、监察、预防机制、事故处理和统一的事故救援系统,达到了生产事故低发的新阶段。

2.1.2.4 充实提高阶段(1993年至今)

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入了黄金发展时期,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特别法相继出台,1990年《铁路法》、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3年《煤炭法》、1995年《民用航空法》、1997年《建筑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为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奠定了制度基础。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2007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事故处理确定了法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则对生产主体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施,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1997年《刑法》修订,完善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加入WTO 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受到了高度的重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2004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颁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架构了一个实体法程序法、技术法规俱全,各位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不断完善、细化和加强,各项法律得到良好的执行,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生产领域,使生产事故发生率进一步降低。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 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 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 人。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率统计数字,美国的采矿业已成为较安全的行业。2006年6月15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6年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Mine Improvement and New Emergency Response Act of 2006)》,这部新法规改善了对井工煤矿企业的应急响应预案的建立和安全生产的监察制度,对违反联邦采矿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大民事和刑事处罚力度,并新设立专项奖学金和拨款用于培训矿山安全人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