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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安全生产管理研究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是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之间必须具有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安全生产法通常是指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安全生产管理研究

2.1.1.1 安全生产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并未给安全生产确定概念,根据《辞海》的解释,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内容包括:制定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经常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并非可以定义的概念,而是一个颇为复杂和敏感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劳动者的利益、经营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相互交错博弈,从微观角度看,它与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从宏观的角度看,它又与国家的公共安全社会的整体和谐密不可分,并且必须依赖于法律规范的保障和国家公权力的规制。因此,安全生产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通常安全生产应当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达到的状态,而衡量这种安全状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等都必须是法定的,它包括相关的行业准入、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客观标准,也包括许可、监督、处罚、应急、救援等强制性保障制度,还涵盖了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措施。从涉及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包含了海陆空民用交通、消防、煤矿及其他非煤矿山的开采、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业等多种行业。也正因为安全生产丰富的内涵,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制度体系。

2.1.1.2 安全生产与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public safety)是指公民全体及个人和社会的安全,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娱乐、交往所必需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它包括经济安全、学习、生产和工作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就“安全”而言,公共安全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一个涵盖了整个社会的安全体系,而安全生产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构成公共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一些重特大生产事故是引发严重公共安全事件的原因,如2003年12月23日位于重庆市开县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特大井喷事故,有毒气体迅速弥漫至附近地区,造成243 人死亡,近400 人入院治疗,转移群众4 万多人,引发了一起公共安全事件。2005年11月13日,吉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的硝化单元发生爆炸,造成5 人死亡,1 人失踪,随后因事故引起的大量含苯废水排入松花江,使下游哈尔滨、佳木斯等大、中城市的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最后演变成一起跨地区、跨国界的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

其次是由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而产生的监管—预防—保障关系。当一起生产事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就演化为一起公共安全事件,对公共安全的保障重在预防和监管,而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消除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或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www.xing528.com)

再次是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之间必须具有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由于两者间的密切联系,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不应仅仅在生产单位内部建立,生产单位和社会之间必须具有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生产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机制侧重于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和人员的伤亡,公共安全的应急救援机制侧重于保护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免受因事故带来的损害,一旦发生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生产事故,两者联动才能有效地扼制生产事故危害的扩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2.1.1.3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领域的丰富内涵以及与公共安全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安全生产法必然是一个庞杂而有严密结构的法律制度体系。安全生产法通常是指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同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安全生产法即是指2002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均适用本法,因此,《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广义的安全生产法则是指所有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和行业特别法,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如《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如《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政府规章,如《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类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如《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炼钢安全规程》《炼铁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选煤厂安全规程》等;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际公约,如1936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批准加入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有法律21 个、行政法规35 个,地方性法规28 个,部门规章23 个和地方政府规章44 个,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1000 余项,我国批准加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国际公约9 个,以及由于行业划分和执行等原因而在数量上更加难以统计的数以十万计的操作规程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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