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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及双赢模式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监督危险车间的安全性、政府有关管制机构例行常规或随机检查、保险公司强化安全控制标准,它们有各自的监控标准。然而,这种独立的安全控制只是相关的安全风险控制的特例。另外,日本的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由该机构对全美的职业安全卫生进行管制。OSHA 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管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们承担联邦直接负责的26 个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及双赢模式研究成果

现实中,可能有多个管制机构或不同代理机构负责对经济行为的风险进行安全管制。例如,环境管制中,有多个代理机构对设备安装、生产环节进行独立监察。企业监督危险车间的安全性、政府有关管制机构例行常规或随机检查、保险公司强化安全控制标准,它们有各自的监控标准。然而,这种独立的安全控制只是相关的安全风险控制的特例。很多情况下,监督者并不负责同样的试验工作,但是他们的责任却发生交叉重叠,在此意义上,一个代理者有理由相信其他代理者的控制活动足以保证安全。在任何一种过失准则下,如果哪个代理者没有到达其应负的监管水平,他就负相应的责任,这种准则使代理者选择有效的监管水平。然而,现实情况下,有效率的过失准则需要法庭清晰地了解不同代理者规避风险的成本。以开发新药为例,人们难以清晰地知晓什么是合理的监管成本、制造商真正对新药的风险知晓程度、进行一项有效的试验的成本是多少。这些都是药品制造商倾向于隐藏的私人信息。同样,对于环境管制而言,每个代理者都会保持各自的监管行为的记录,以备事故发生时有据可查。但是一旦对风险活动的监管失败,环境破坏事故发生时,则无人能说清楚究竟是试验程序存在缺陷的问题还是监管人员责任问题,亦即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代理者来说,其有效监管的真实成本是多少无从得知。由于每个代理者(监管者)的监管成本是他的私人知识,这样,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过失准则就显得过于理想。这时,如何设计更加有效和更具操作性的激励机制,从而在各个管制部门之间有效分担责任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考虑到“过失准则”的缺陷,D’Aspremont 和Gerard-Varet 就曾提出了一种机制(简称AGU 机制),它采用“责任准则”,即全部的责任赔偿不超过全部的伤害成本。这种条件被称为“平衡性”。其主要思想是相对于预期的监管努力水平而言,代理者支付其实际监管努力水平所导致的整个损失,这种机制在边际上赋予了代理者预期的激励水平。然而这种AGV 机制存在的问题就是它的运用条件较苛刻,如果要将其付诸实践,需要评估代理者的有效行为是什么;如果代理人偏离了他们的预期行为,预期损失又是如何受到影响的。针对AGV 机制的复杂性,Eberhard Feess 和Ulrich Hege 设计了一种简化机制,即补偿性支付机制,它也采用“责任准则”,与AGV机制相似。在这种机制下,每个代理人承担事故的全部预期成本,这时,代理人的监管行为是有效率的。并且,这种补偿性支付机制只需要最少的信息。Eberhard Feess 和Ulrich Hege 的机制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由于所有的补偿性支付在代理人的预期和实际监管失败风险之间的比例是线性的,决策者只需要估计一下代理人预期监管水平和实际监管水平的不足或过剩就足够了,所以其规则相对简单些;第二,责任性支付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故就足够了,这意味着法庭可以完全忽略假想的事故细节造成的影响。这种机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节省法院和管制者的大量信息成本,且需要的假定条件和信息比较少,更加实用,可以使每个管制者有激励努力监管。

1.3.2.1 国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介绍

德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制建设完善,守法意识强,执法力度大,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工作协调一致,尤其是政府部门和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中介组织与企业之间、中介组织和企业主之间的责、权、利明晰。具体表现为:(1)充分发挥同业保险公会的行业管理作用。(2)促进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3)德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中介服务业发达,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服务项目完善。加拿大实行联邦、省、地区和市三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省和各地区政府都具有相对的立法权和行政管辖权。

加拿大三级政府在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职责和作用各有侧重。联邦政府的管理机构为人力资源开发部内的劳工局和卫生部,职责是负责制定劳动保障、工作条件、职业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法规,约占加拿大全部劳动立法的10%;省政府的管理机构为地方劳工局,负责制定最低工资工伤补偿、休假、加班等劳工标准方面的法规,约占全部劳动立法的90%;市政府则侧重对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帮助和社会保护援助。日本政府多年来在一切经济活动中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和措施,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大幅下降,伤亡人数不断减少,成为世界上安全生产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

日本有一支强有力的安全监督队伍,以防患未然。根据《矿山安全法》,日本建立了一整套独立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实施高效的监督管理。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安全业务、设施状况、应急机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彻底解决。另外,日本的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十分重视安全的超前管理和过程管理。不是事故发生以后再去调查、追究责任,而是事先监督、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消灭事故隐患。因此,日本矿山在实施某些特殊的项目时,必须事先制订方案,并报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效地防止了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和扩大。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1年在该法案的授权下,在美国劳动部下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由该机构对全美的职业安全卫生进行管制。从OSHA 成立30 多年来的管制效果看。OSHA 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管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工作场所的死亡率降低了60%,发生的职业伤害事件与疾病数量也比OSHA 成立之前降低了40%,而这期间,美国的工作场所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多达到了720 万个,在这些工作场所内工作的劳动者的数量增加到1 亿7500 万。可以看到OSHA 的管制效果非常明显。OSHA 在2003年拥有2303 名职员,其中1123 名检察官员。他们承担联邦直接负责的26 个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授权,在OSHA35年的发展历程中,OSHA 采取了制定强制性标准、现场督察、提供教育培训、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和鼓励自愿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制措施。

1.3.2.2 政府管制原因分析

一般认为,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具有的内部性和外部性是导致政府管制的主要原因。所谓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承受,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成本和收益。内部性可以分为正内部性与负内部性。正内部性是指,在交易中一方获得的合约中没有规定的,交易者必须或应该得到的额外收益。相反地,负内部性是指,在交易中一方受到的意外损失或伤害以及承担的预期外的成本,这种成本或损失、伤害,没有在合约中规定。

造成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性存在的原因主要有:(www.xing528.com)

第一,信息的差异。企业与雇员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企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拥有较多的信息。在生产经营中不安全因素不断出现,令人防不胜防,但雇员并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多变性的特点,没有现代化的检测手段是很难识别或发现的。这就需要政府承担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运用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咨询。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就必将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成本的差异。这里的成本主要指合约成本。合约成本是指交易中意外事件引起的费用,是一种预防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支出。如交易者针对意外事件的考虑和相互了解花费的许多精力。合约成本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完备的合同,有信息优势的企业和劳动者雇员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一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条件,也不明确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的赔偿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即内部性。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通过制定合适的交易规则并使其得到有效的执行,可以大大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一般指无法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代理人的行动选择。在不受到监督时,交易的一方可能不按合同条款进行合作。在安全生产中,工人们由于享受工伤补贴,可能会放松对不安全因素的警惕,甚至在无人监督时危险作业。这也形成了安全生产的负内部性。

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管制可以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的负外部性的发生。所谓外部性通俗的说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史普博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对外部性下了如下定义:“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外部性与内部性相似,也可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通俗地讲是给经济交易的第三方带来好处,而不需第三方付成本;相反的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交易使第三方的利益无端的受损。生产事故就存在使与生产毫不相关的第三方的利益受损的可能,因为生产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生产设备遭受损失,而且有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王冰、黄岱在论文中认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败是内部性政府管制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导致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缺乏效率,甚至有可能造成市场交易失败,政府管制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校正。政府管制能弥补市场失灵,是建立在一定假设前提之上的:(1)管制者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是大公无私的、仁慈的。(2)管制者是无所不知的,拥有完全信息,譬如知道消费者的偏好,知道企业的生产成本,知道需求弹性,知道最优的价格定在什么地方。(3)管制者说话是算数的,管制政策具有公信力。但上述假设在现实中往往不容易达到,因而政府管制失败在现实中是广泛存在的。进而,作者在文中认为内部性管制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1)内部性政府管制本身应该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工具,但管制本身也需要以充分的信息为基础。管制规则、目标应建立在对问题正确诊断的基础之上。但由于缺乏充分市场信息与必要的科学分析,管制机构常常做出错误诊断,管制目的难以实现。(2)管制者可能会利用相对于被管制者的信息优势,而为被管制者“俘获”,为被管制的利益集团服务以谋求自身利益,会导致内部性政府管制失败。(3)即使管制者拥有完全信息,但由于政府权力不同于市场合约,在管制者没有其他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往往言而无信,也会导致政府管制失败。

史普博认为外部性的存在是环境管制的原因,但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的管制不能用外部性来解释,其原因在于内部性。内部性是史普博引入的一个全新的概念,他认为,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成本和收益,内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相联系,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市场失灵。植草益认为:社会性管制是以对付外部性、公共物品、非价值物品、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为目的的。也就是说因外部性、公共物品、非价值物品、信息偏在等引起的市场失灵是社会性管制的理论基础。小贾尔斯·伯吉斯认为,社会性管制既有经济方面的理由又有政治方面的理由,经济方面的原因可归结为市场失灵,如果没有管制,市场失灵就会产生过多的风险和伤害。社会管制的政治原因是20世纪60年代,人权运动者和激进主义分子对美国的成功进行了批评,他们批评的不是美国的经济增长,而是增长的利益如何分配,即增长的结果没有被公平的分享。社会性管制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们对政府解决此类问题的希望。

Thomas·L·Traynor 建立模型分析了产品的安全管制对负外部性的影响。他假定当决策者面临的风险活动具有负外部性时,决策者选择的风险值要高于社会最优量。除此假定外,模型中还包含了一定的隐含条件,如决策者者具备完全信息以及是理性的;受损的第三方在此模型中是被动的,不会以某种方式防卫自己等。在这一系列条件下,他进一步分析得出结论:当面临政府强化的安全管制时,决策者可能会增加风险活动假定安全事故发生率为、决策者的损失为、对他人产生的负外部性为。作者的分析表明,旨在提高安个性的管制政策变迁通常不能同时减少事故发生率、决策者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外部性。恰恰相反,管制政策要么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要么减少事故发生损失的大小(L 或E)。同时,作者还得出了两个重要推论:(1)旨在减少事故发生率但不能同时减少事故造成的平均损失的安全管制将会减少预期的负外部性。(2)减少对代理人造成平均损失的管制政策会增加预期负外部性。其实践意义在于:旨在减少平均损失大小的管制政策会增加损失的发生概率:而旨在减少事故发生率的管制政策又会增加每个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Thomas L.Traynor 分析结论的政策含义十分明显,政策制定者要考虑到危险物品或行为的固有的负外部性以及明确知晓安全管制政策对控制事故发生率和对每次事故中造成损失大小产生的不同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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