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学》第二章讲“气”,冯友兰说:“再进一步说,理不但是无能,而且说不上无能,不但‘无形迹,不会造作’,而且说不上‘无形迹,不会造作’。所谓说不上者,即理并不是可以有能而事实上无能,可以有形迹而事实上无形迹,可以会造作而事实上不曾造作,而是本来说不上这些底。恐有人误以为理有能,所以我们说它是无能。既说理是无能,我们又须说理是无所谓有能或无能,有能或无能,对于它都是不可说底。”
“……我们说及太极时,只说及理,未说及有实际底存在之物也。凡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两所依,即其所依照,及其所依据……换言之,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据以存在,即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底‘是什么’者。例如一圆底物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是圆’,一方面是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其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地圆者。其‘是什么’,即此物有此类之要素,即性,其所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宇宙所有实际底事物,虽各不相同,然我们的思,若对之加以分析,则见其皆有此两方面。所谓料,有绝对相对之分。相对底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底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例如一房屋,有其所以为房屋者,此即其房屋性,其是房屋之要素。此房屋又有其所依据以存在之基础如砖瓦等……故砖瓦虽对于房屋为料,然只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
“……哲学开始于分析实际底事物。此分析是完全在思中行者。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分析,又试用思将所有之性,一一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底料。”(《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6~47页)
“此所谓料,我们名之曰气……绝对底料,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今何以又名之为‘买特’,名之为气?对于此问,我们答:气所以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者,因其无性也。我们对一件事物,若有所思议,即是对之做判断,若对之有所言说,则即是对之做命题:对之做判断或命题,即是将此事物作为主词,而将其所有之性,提出一个或数个,以为客词。气既无性,故不能对之作任何判断,说任何命题,亦即不能对之有任何思议,任何名状,任何言说。但我们虽然不能对之作判断,作命题,却不妨为起一名,如为一件事物起一《墨经》所谓私名然……气之名应该视为私名,不可视为与云气烟气等气之气,有相同或相似底意义。
“在我们的系统中,气完全是一逻辑底观念,其所指既不是理,亦不是一种实际底事物。一种实际底事物,是我们所谓气依照理而成者。”(《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8~49页)
说它“完全是一逻辑底观念”,并不等于说它完全是主观的东西。观念,即现在常用的概念一词。它既不是理,不属于真际;也不是实际的具体的东西,不属于实际。虽不属于实际,但为任何实际中的东西所依据,所以是“绝对的料”,它有似于道家所说的“道”。道家所说的“道”的特点,是“无名”;所谓“无名”,就是说它不能有任何性。
冯友兰在《新理学》第二章第三节中说:“在我们的系统中,太极与无极,正是两个相对底观念。我们的系统所讲之宇宙,有两个相反底极,一个是太极,一个是无极。一个是极端地清晰,一个是极端地混沌。一个是有名,一个是无名。每一普通底名词皆代表一类、代表一理。太极是所有之理,所以所有之名,无论事实上已有或未有,皆为太极所涵蕴。所以太极是有名而无极是无名。由无极至太极中间之过程,即我们的事实底实际底世界。此过程我们名之曰‘无极而太极’。
“无极不可言说,不可思议:太极无存在而有。自常识之观点看,无极太极,皆可以说是玄。我们可以用《老子》第一章中之话,说此两者,‘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众妙即实际底世界中之一切事物。无极而太极之‘而’,即众妙之门。太极是极端地清楚,无极是极端地浑沌。此‘而’是半清楚半浑沌,是由浑沌达于清楚,但永不能十分清楚。”(《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53~54页)
有些人觉得,“无存在而有”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他们对于共相与殊相、一般和特殊的分别,没有足够的认识。共相和一般是一类事物共同有的所以然之理,殊相和特殊是一类事物中的个别分子。只有个别的分子才是存在的。一类事物共有的所以然之理,并不是其中个别的分子,所以它是“无存在”的。在这一点上,冯友兰在当时也没有足够的认识。他在30年代,曾提出一个问题:先有飞机还是先有飞机之理?当时的哲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有飞机之理之“有”是“无存在而有”之“有”,有飞机之“有”是实际的“有”。这两个“有”字意义不同,不能相提并论。(www.xing528.com)
一类事物的共相是无存在的。如果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那些分子是存在的。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类事物之理和其类分子的关系,称为理和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这种关系有三种说法:理在事上,理在事先,理在事中。三种可以归结为两种:理在事外,理在事中。一类事物之理,如有相应的材料,依照它而成为其类的分子,它也就在其类分子之中了。用另外一种说法,一类事物之理实现了,由无存在而成为有存在了。存在于什么地方?就存在于其类分子之中。这就是所谓“理在事中”,也就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
《新理学》第四章标题为《性与心》。冯友兰在第一节中说:“某一类中之事物所必依照于其理者,自其必依照而不可逃言,则谓之命。自其因依照某理而得成为某一类事物言,则谓之性。命有命令规定之义。某理虽不能决定必有依照之者,但可规定:如果有某事物,则某事物之成为某事物,必须是如何如何。程朱说:理是主宰。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从类之观点说,某理即某类事物之所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理即人之所以为人者;马理即马之所以为马者。某类事物之性,即某类事物所依照于某理,而因以成为某类事物者。例如人性即人之所依照于人之所以为人者,而因以成为人者。马性即马之所依照于马之所以为马者,而因以成为马者。凡事物依照某理,即有某性,有某性即入某类。”(《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88页)
在这章第二节中说:“程朱说性,又说义理之性,气质之性,气质或气禀之分别。盖一事物之禀赋,有依照于理者,有依据于气者,所以必须说此三者,然后一事物之禀赋之各方面,方可俱顾到……义理之性即是理,是形上底,某一类事物必依照某理,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即必依照某义理之性,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某一类之事物,于依照其理,即其义理之性,而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时,在实际上必有某种结构,能实现某理者。能实现某理之某种结构,是实际底,形下底,即是此某种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类之事物,虽均有某种气质或气禀,以实现其理,其义理之性,但其完全之程度,则可因各个事物而不同。因此此类之各个事物,实现其义理之性之程度,又可各个不同,有实现其八分者,有实现其七分者。此其所实现之八分或七分,即此事物之所实际地依照于其义理之性者,此即其气质之性。一某事物有某种气禀,有某种气质之性,即能发生某种功用。”(《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0~91页)
又说:“义理之性是最完全底,因为它即是理。例如方底物之义理之性即是方之理,即是绝对地方。绝对地方,是完全地方,只能是方,不能是不方。方底物于依照方之理而以成为方时,必有某种结构以实现方之理,此即是其气质,或气禀。因气质而有气质之性。不过此气质之性,不能完全与义理之性相合。其是方可以是七分地方或八分地方,可以或多或少,但无论如何,总不能是完全地方。其所以不能是完全地方者,即受其气禀之实际底结构之影响,而为其所限制也。”(《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程朱)说义理之性及气质之性时,均系专就人说,但我们现在则用之以说任何事物。若只论义理之性,而不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则不能说明实际底事物之所以不完全。我们于知实际底事物不完全时,我们即有一完全之标准;虽其内容如何,我们或不能知。若只论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而不论义理之性,则即没有完全之标准,而所谓实际底事物之不完全,不但不能说,且亦不能知。”(《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91页)
这里所讨论的,正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问题。一类事物的一般,就是一类事物所依照的理;一类事物的特殊,就是一类事物的分子。一类事物的分子,必须依照某一类的一般,又必须依据具体的材料,才能成为实际的事物。一个方的东西,必须是石头的、木头的或金属的等等;它所依据的材料,就是它的气质或气禀。因其所依据的材料不同,所以它是方的程度也不同。不同程度的方,就是它的气质之性。它可以是方、很方、或不很方,但不能是很不方。如果是很不方,那就不能算是方的东西,不能人于方的东西之类了。关于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的正确的说法,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就是这一类特殊的义理之性。实际上,没有不寓于特殊之中的一般,也没有不在气禀之中的义理之性。
《新理学》指出,心与性不同。它说:“凡事物皆有性,但不是凡事物皆有心,有心之理。实际底事物,有依照心之理而有心者,有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但即事物之不依照心之理而无心者,既亦是事物,亦必有其所依照之理。凡事物皆必有其所依照之理,故皆有性。凡事物不皆依照心之理,故不是凡事物皆有心……自逻辑言之,凡事物必不能无性,而可以无心。
“心亦是实际底,形下底;心之理是形上底。心之理是有心之物之义理之性。有心之物所实际地依照于心之理者,是其气质之性。有心之物有某种实际底结构,以实现心之理,发生心之功用;此某种结构即心所依据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种结构之内容若何,非哲学所能知。所可说者,此某种结构既非我们的‘肉团心’,亦非即是心理学中,或生理学中,所说之神经系统等。所谓某种结构或气禀,完全是逻辑底观念,并不是科学底观念。”(《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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