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学》第一章的题目是《理,太极》,其第一节讲“实际”与“真际”的分别。冯友兰说:“我们的知识及由此而起之判断、命题,皆系关于其所知者。例如我们说:‘这是方底。’‘这’是所知,亦即实际底事物。‘这是方底’之命题,表示我们对于‘这’有知识,有判断。如果说这个命题,说这句话之时我们并不是随便开玩笑……如果这个命题,这句话,是有意义,是可真可假,则这个命题,这句话,不是一句空话,是及于实际底事物者,即系对于实际底事物有所肯定。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作之命题,大都此类。
“说,‘这是方底’,即是说‘这’有方性,或是说‘这’是属于方底事物之类……因‘这是方底’,我们可思及凡有方性底物,即凡属于方底物之类底物。我们亦可对于凡属于方底事物之类底物,作许多肯定。例如说:‘凡方底物皆有四隅。’我们作这个判断,说这个命题时,如果我们是思及所有有事实底存在底方底物,虽然我们并不知其数目果有若干,但我们是将其总括而一律思之,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是及于实际者,即对于实际有所肯定。科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如我们更进一步而离开一切方底物,即属于方底物之类之实际底物,而只思及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我们亦可作许多肯定。例如我们可说‘方有四隅’或‘方是四隅底’。于做此判断,说此命题时,我们可不管事实上果有实际底,方底物存在否。我们可以为,事实上可以无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但如其有之,则必有四隅。如此,则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不是及于实际而是及于真际者,即不是对于实际特别有所肯定,而是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哲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
“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即‘方’。照上所说,‘方’可以是真而不实,如果事实上无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方’即不实。但如果事实上有实际底方底物之存在,则它必有四偶。实际底方底物,必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而不能逃。于此可见‘方’是真。如果‘方’是真而不实,则‘方’是纯真际底。”(《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21~23页)
真际和实际的分别,人们往往认识不清,以为在真际中必然也有不计其数的、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不过,比实际中的东西更完善、更合乎标准。例如:在真际中,动的东西必然动得飞快,快至无可再快;红的东西,必然红得鲜红,以至于无可再红。这是完全错误的。在真际中,只有动之理,红之理,并没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动的东西、红的东西。动之理并不动,红之理并不红。朱熹在这一点上讲得很清楚。他指出,理世界是一个“洁净空阔的世界,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并不是有许多明晃晃的东西在那里发光。
冯友兰曾在《新理学》中说:“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凡方底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其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其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种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有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32页)(www.xing528.com)
纯真际这个提法有失误。这样一提,好像不是空类的方之理就不是那么纯。其实,方之理就是方之理,无所谓纯不纯。
《新理学》又说:“朱子以为理是实际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当然之则,我们所说理亦是如此。方底物必然照方之理,始可是方底,又必完全依照方之理,始可是完全地方底。一方底物之是否完全地方,视其是否完全依照方之理。由此义说,方之理即是一切方底物之标准,即是其当然之则……我们常说‘某方底物比某方底物更方“或”不如其方’,皆依此标准说。若无此标准,则一切批评,皆不可能。凡不承认有理者,对于此点,均未注意。
“所谓极有两义:一是标准之义,如《洪范》所谓‘惟皇作极’,及从前庙堂颂圣,所谓‘建中立极’,皆用极之标准之义。一是极限之义。郭象说:‘物各有性,性各有极。’此极是极限之义。每理对于依照之之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方之理是方底物之标准,亦是其极限。方底物,必须至此标准,始是完全地方。但若至此标准,亦即至方之极限,所谓方之无可再方,即就此极限说也。
“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所有众理之全,即是所有众极之全,总括众极,故曰太极。朱子说:‘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所有底理,如其有之,俱是本来即有,而且本来是如此底。实际中有依照某理之事物之存在否,对于某理本身之有,并无关系……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一切底理,本来即有,本来如此,因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有,我们可知某理之有,但某种实际底事物之无,我们不能因此即说某理之无。反过来说,如无某理,我们可断定必无某种实际底事物,但有某理,我们不能断定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无某理即不能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尊严。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无能。”(《三松堂全集》第四卷,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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