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从价值和伦理观念层面来看,全社会都需要改变“只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工程伦理”的狭隘观念。有人认为,“把问题和对经济、精确的要求作为基础去设计和制造有用的人工制品,这就是工程师的任务”[30]。受雇于雇主,工程师的言行就代表雇主,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在雇主与非雇主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不论雇主来自于哪一个投资方,受雇于人的工程师在做出利益抉择时,他是本方利益的代言人,那么在发生工程事故之后,他就有可能从本方(包括投资方和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维护本方利益的选择和判断,这样一来,他个人本应具有的公共利益立场就一定会受到干扰。“每一个理性的人都想根据自身的好恶观念(他有对自身利益的判断,知道如何平衡这些利益)来生活,而不是根据他人的……理性的人谁会愿意出于对他人的良好愿望,但却没有征得他人同意,就把风险加在他人头上,这种行为一般情况而言在道德上肯定是错误的”[31]。
按照戴维斯的观点,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说明工程事故发生之后导致的伦理问题:“[32]个人的——某人(工程师或其他人)不恰当的行为;②组织的——组织缺乏组织问题产生的令人满意的政策或程序,或者至少没有预料到该问题;③技术的——缺乏一些可以阻止问题产生的设备(如可以消除仅仅依靠“工程判断”来决策的不确定性的检测设备)”[33]。将工程师理解成一种职业,就是要让伦理成为工程师工作的核心[34]。一句话,工程实践的成功离不开完善的工程规划与设计,同样,也离不开对工程共同体尤其是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价值与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总之,防止工程师因受雇于特定组织而迫使其做出不符合工程规范、工程道德伦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不允许出现因工程共同体私下形成“利益同盟”而殃及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需要进一步厘清工程共同体的责任与义务,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公众意识。
另一方面,从工程运行及决策民主化层面来看,工程运行过程中,需要把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及使用中出现的那些概括性的、语义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问题,转换成问题明确、语义规范、可以清晰应答的问题。所谓“明确”就是指具有明确的对于工程初始状态的客观陈述(包括明确的数据、参数、所使用的公式、所构建的数学模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具体规定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有明确指向的行动步骤以及明确的目标状态。工程运行的过程实行全员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力争使工程设计、工程决策、工程实施、工程交付与维护等各个环节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工程决策层面,管理部门原本并没有及时(或许也不愿意)听取工程师的专业建议,“一旦发生工程事故,工程师的建议和忠告才会被提及”的情况在工程事故调查中也屡见不鲜。本书多次提到在工程活动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尽量避免“外行管理内行”“拍脑门乱指挥”的乱象发生。一方面,要充分保证工程技术人员拥有话语权、参与工程决策权、现场解决问题的应急处理权;另一方面,将富有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人员全面充实到管理岗位。另外,各方所代表的利益毕竟有所区别,究竟以管理者、工程师为中心还是以工程使用者(客户)为中心,由此而得到对工程施工和工程物使用以及对工程事故的评价是完全不一样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工程腐败的防御机制,“工程腐败导致多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大量豆腐渣工程,其本质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和‘有组织的不负责任’”[35]。
总之,合理的工程决策是工程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之一,推进工程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是中国当代工程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加强工程决策民主就是要加强工程监管的效率和力度,完善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决策民主化也要求加强政府、工程共同体与社会民众的联系,加强工程事故调查信息和调查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化,“公开信息并不能终止利益冲突,它能终止的是被动的蒙蔽。当一个人的判断比事实上的判断看起来更可靠时,就存在这样的蒙蔽”[36]。
工程事故一旦发生,官方、工程部门、民间组织以及社会舆论都会以不同方式介入,随着工程事故调查的逐步深入,公共部门组织、非盈利机构,以及灾害研究者将会持续致力于寻找不断增加的实践解决方案,以构建合作与联系。我们应当鼓励社会民众参与工程事故的学习,在全社会构筑工程伦理道德和责任意识的良好氛围。事实上,工程事故所涉及的内容远比哲学意义上的工具理性丰富得多,在社会交往理性的语境下,需要以工程师为代表的工程共同体与民众(包括工程事故中的各个利益牵涉方)参与对工程事故的讨论和对话。条件允许时,民间机构及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由政府或工程专业单位组织的工程科普活动,至少作为列席人员参加工程教育与普及讲座等活动,收听、收看电视宣传片,与工程专家面对面地进行交流。“正如工程师们有可能通过利用技能和理论原则的差异来处理一个复杂的设计问题,一个科技社会的公民同样能够多途径考虑加强科技民主意味着什么而在彼此间达成良好的共识”[37]。工程师作为工程共同体的重要成员,还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专长和工程经验,帮助社会民众更好地理解工程,总之,应当运用一切切实可行的互动方式和手段唤起社会民众对于工程的理解与兴趣,也达到工程共同体与民众的相互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师与民众的交流过程中,工程师更多是作为参与者而不是决策者的角色,如同他们在工程活动过程中的角色。
米切姆认为:“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民主和公众智慧。在公民让专家为他们做决定的情况下,他们就不再是国家的积极成员了;但是在他们与专家一道为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适当目标而进行决策时,他们就会了解科学和工程知识、他们的能力和局限性,从而促进了他们作为民主的公民的生活;……公众参与可能也会帮助做出更好的技术决策。……如果能够恰当地运用非专家知识,会具有甚至能提升技术决策中技术方面的能力。……人们本来就有对影响自身决策实施影响的权利”[38]。这也就是所谓在知情背景下公众的参与行为。工程共同体内的工程技术人员是行业专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工程事故发表的每一个观点和说法都是“权威的象征”(况且工程技术人员之间经常也会就某些工程技术问题进行讨论甚至发生争执)。理想状态是工程建设的结果应当与工程物的使用效果(令大多数工程使用者感到满意)相匹配,再由工程使用者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物进行评价。
众所周知,重大事故发生后,有些部门的“常规做法”是对工程事故的细节和工程事故的调查结果秘而不宣,机密文件也不轻易解密。这种情况在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爆炸后发生了变化。当时,在这次人类航空史上的著名事故发生之后,美国事故调查总统委员会迅速做出反应,其中举措之一就是面向全美举行电视听证会,这是一个极其罕见的官方行为。听证会是由一系列讨论(也产生了一些辩论)所组成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这次事故所涉及的航空工程技术、伦理道德、社会环境甚至经济、政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讨论,会议获得全美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而空前的好评,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公众对于这起航空事故的质疑、不满、误解与偏见,而且充分利用这次会议向公众传递大量航空工程的科普信息。同时,在客观上也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起到了“危机公关”的良好效果。“反省自身观念和行为的普通民众,在技术形塑(shaping technology)过程中,都会留有一定的余地(a degree of leeway),这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在根据(工程)事故与(工程)失败中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中,这种情况尤其如此”[39]。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应当允许社会民众对在建及建成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持一定程度的谨慎和质疑态度。对于已经发生的工程事故,以工程师为代表的工程共同体需要做的是在官方许可范围内,及时与民众取得沟通、保持交流。官方的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做出反应,对工程事故及其调查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与说明,而不是一味地保守机密、封锁信息或者搪塞公众。
总之,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活动和行为多种多样,并无固定模式,但是无论多么复杂的工程活动,人们的实践行为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活动规律而进行。无目的、无规律的工程活动不可能存在于现实社会。目的是人类活动的动因,规律则是人类活动的条件,人们的活动往往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实践目的,实现一定的生活目标。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目标的实现与实现的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人的学习天性促使我们都会从所犯的各种错误中不断学习和总结,我们传给下一代的不是错误本身(我们当然不希望重复已经发生的错误),而是关于工程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以及从工程事故中学习的过程及其反思的结果。但问题在于,由于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的目标总是不能完全地实现。由于规律的存在,人们往往不能随心所欲,这种情况下,工程活动的目的和规律之间就存在一定的矛盾。为了平衡这种矛盾,就需要我们在进行实践活动时遵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们在从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合目的性是指实践的结果必须符合主体自身的需要及其利益等价值追求。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谓合规律性,是指实践活动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它不以人的发展需要和意志而发生改变的。从工程事故中学习,就是要努力把握工程活动的目的与工程发展的规律之间协调统一。从工程事故中学习,是要学习工程经验、汲取工程失败和工程事故带来的教训。在进行工程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以牺牲环境与自然界为代价来满足自身的需要,把自然界的资源看成人类独有的资源,也不能违背工程发展规律、盲目、仓促上马工程项目,从而导致工程存在潜在的风险,这两种对待工程的态度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在从事工程活动时,我们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人的活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把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充分统一起来,才能尽量规避工程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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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纳德·坎贝尔(1916—1996),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进化认识论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重要思想家、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土。1975年当选为美国心理学会主席。
[3]结合本书的讨论主题,我们将“变异”理解为工程事故(或可称为工程异化)的另一种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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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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