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技术专业的角度来看,这起工程事故在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中出现重大错误;施工现场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使用方违规使用而不加维护并且在出现事故隐患时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从工程社会学和工程伦理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工程风险管理责任。责任问题和责任意识一直是工程伦理学关注的重点。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将使工程很容易就陷入危险。“工程活动中的各种共同体对工程活动都负有责任,这些责任也交织在一起(intertwined responsibilities),使得责任更加复杂”[4]。凯悦饭店的设计方和施工方之间在设计图纸的最终确认方面非常草率,缺乏互为监督的机制和程序,随意变更图纸;设计方直接将设计图纸交付施工方进行施工,既缺乏现场进一步考察(尤其在图纸被改动后),也没有第三方介入图纸的修正过程和监督;设计方G.C.E公司与施工方并未就承重结构计算进行明确分工。另外,这项工程中的工程师在工程实施各个环节中的仓促态度也促使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在日后做出“仅仅在能够预见整个制造和建设过程的情况下方能接受设计工作”的重要决定。工程师不仅应当精通专业技术和专业方法,而且他们还应当遵循民主的行为模式和工程规范。
关于工程建设的约束。除了常规的工程技术能力约束、工程资源约束、自然约束之外,工程项目建设还需要考虑社会环境(包括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等)。在这起工程事故中,即使G.C.E公司采用一开始的承重设计,也不可能使人行天桥获得足够安全,更何况它的设计后来又被人为改动。另外,这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在堪萨斯市区,巨大的客流量以及对人行天桥的使用频率并未被列入工程设计的重点考虑范围。(www.xing528.com)
关于民众受到工程安全威胁时(或之前)的知情权。民众普遍缺乏工程专业知识,也缺乏必要而可靠的信息来源,在面对工程灾难和工程事故时,他们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美国工程社会学家戴维斯认为,民众面对危机时总是处于一个容易受到威胁的位置,虽然他们并不总是直接参与那些造成危机的工程项目。从工程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一方面,民众理应拥有对工程的知情同意权。“一般而言,知情同意权是知情权与同意权的统一。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生活中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有知悉和了解的权利;同意权是指公民对上述事务有表达赞同与否的权利。公众的知情同意权不仅是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护公众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5]。但是这个权利常常是被挂在有关部门嘴边而并未获得真正的执行和实施,导致公众对于工程活动“所谓参与经常只是安抚的权宜之策,而不是真正的改革过程”[6]。况且,“任何形式的参与本身都是一种冲突”,也就是说,是一种“冲突性参与”[7],这个过程中必须包含争论与某种程度的“对抗”和“质疑”,而不是一味地附和与听从,公众的参与行动既是现实的责任,也是促使工程质量趋于完善的重要路径,因此,这样的参与才是一种“有效的参与”。当工程灾难来临,民众需要了解事故的基本信息、参与工程事件的集体决策时,他们的权利却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另一方面,民众参与工程决策的本来目的是要针对特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由非专业的、各方利益博弈之后形成的共识,有可能与工程技术本身的发展规律相背离,这不仅不利于工程共同体开展正常的工程活动,还可能会因为不专业的公众意见扰乱正常的工程秩序。
事故的启示。从工程伦理学角度来看,导致这场工程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工程设计图纸的人为变更没有受到有效的全程监控。G.C.E公司是设计方,它的最初设计仅仅是因为“施工不方便”就被施工方和制造商人为进行了修改,而G.C.E公司最终确认的方案图纸也由于“疏忽”而漏掉最关键的安全细节而草率盖章。而且,即使最初方案没有被修改,G.C.E公司的设计也仅仅能够承受人行天桥的自重,根本达不到人行天桥+行人的实际总重量。作为这个工程的设计方,G.C.E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在凯悦饭店的建设过程中,就曾经发生过一层中庭屋顶坍塌事故,但由于成本限制等原因,设计方与项目业主(皇冠中心重建公司)之间没有就G.C.E公司派驻专业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理一事达成一致,导致因小失大。换言之,如果当时的中庭屋顶坍塌能够及时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或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来更为严重事故的发生。所幸的是,凯悦饭店坍塌事故也改变了美国工程安全条例,要求工程的承重必须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工程师进行计算与核查,责任明确到人。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也修改工程规则,向结构工程师传达一个清晰的规则:“‘你’要为自己盖章的规划书负责!”[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