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作为形容词,意即“腐化堕落”;作为名词,则指“制度、机构等黑暗、混乱”[1]。“一个被广泛引用的‘腐败’定义是:‘因涉及私利(个人的、家庭的、私人帮会的)而以钱或以权谋私,致使公职人员偏离其职责的行为,或由于图谋私利而触犯法规的行为’”[2]。“从广义上讲,腐败是有意识地不遵从某种行为规范,从而为个人或相关既得利益群体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腐败所产生的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完全被个人占有,有时这种不正当的利益也会流向朋友、家人、集团等某一特定既得利益群体”[3]。
结合本书主题,我们认为,工程腐败是在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受到各种负面因素的诱惑、影响和制约而导致的违反制度原则、经济原则、文化原则以及触犯伦理道德底线的一系列工程犯罪行为的总称。
工程腐败是引发工程事故的重要因素。有人把工程腐败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划分,有如下几类:“贿赂(Bribe):为获得利益或避免劣势;欺诈(Fraud):通过虚假陈述进行欺诈盗窃;挪用公款(Embezzlement):贪污、挪用公司或公众资金;吃回扣(Kickbacks):回扣是有利决策的甜头或奖励”[4]。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腐败,引起工程腐败现象的客体是工程(物化产物),产生工程腐败行为的根本原因的是人。工程本身不会腐败(除非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腐坏”),工程作为“物”,听命于“人”,人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环境下,会产生腐败心理,继而产生腐败行为。(www.xing528.com)
工程腐败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既包含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环境等因素,也包含人性、心理等因素。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腐败就像一颗社会有机体的“毒瘤”,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深深侵害着社会有机体,它不仅会直接导致工程事故、工程异化,致使工程风险加剧、工程成本不合理增加,而且更会严重破坏公众与工程部门之间的信任感,从而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长期发展下去,将对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极为不利的负面后果。
有人认为,“有(工程)项目必有腐败”[5]。这个断言尽管有失偏颇,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于工程腐败的深恶痛绝。工程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社会丑恶现象,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工程建设方面都存在程度不一的腐败现象。从国家意志层面而言,各级政府需要做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对策、手段和策略“出重典”“用重刑”惩治工程腐败,尽最大努力控制乃至消除工程腐败这一丑恶现象,将工程腐败的危害降至最低,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实施和完成,确保公众能够安居乐业,享受工程带来的高水平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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