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人大政府部门加强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律制度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根本性作用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核心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就是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教育,制约、监督和惩处职务犯罪行为。从近几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职务犯罪发案率之所以居高不下,固然有思想方面的原因,更主要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制度不健全相关。因此,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制度,使职权在制度范围内运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奠定更加健全的法制基础。
首先,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然有关于惩治职务犯罪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职务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查处腐败犯罪的法律手段存在欠缺,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系统、协调。因此,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十分必要。
其次,要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许多国家针对腐败犯罪贪财图利的特点,适用高额罚金刑;针对腐败犯罪的职权性的特点,适用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继续担任某种公职的资格,以免其继续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而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自然人腐败犯罪处罚金刑,对法人犯罪处资格刑,都未加规定或规定不完善,需要加以借鉴和完善。
(二)建议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预警、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三结合的中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
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是根本大计,而在中观层面建立预警、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三结合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却是关键之举。
一是建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现”机制和精确的预警系统。应在继续做好群众举报和信访工作以外,增设网上纪检监察信箱、干部作风与形象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干部定期轮换交流制度,并把干部经济责任上的审计制度与行政责任上的效能监察制度日常化、规范化。
二是要强化对教育系统权力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建立各项完整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内部权力的运行监督机制的有关内容在后文专门详细论述。
三是充分发挥纪检机构的主体监督作用,增强预防功能。首先建议建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检察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听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落实预防工作任务、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职务犯罪案件查处、通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等情况。二是建议成立以省纪委、监察厅、检察院、审计厅、教育纪工委组成的预防职务犯罪督导组,定期对教育系统各单位实施督察,重点是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督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民主,基建、物资采购、教材图书资料采购是否规范,基建工程决算是否合理合法等。督察结果与干部使用、学校评估挂钩,弥补单位内部由于体制造成的监督薄弱问题,有效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势头。
(三)建议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教育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形成“不敢贪”的震慑力
预防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除不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警示教育之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使其职务犯罪的意识不能实现。
第一,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教育系统各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行政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进行考核,单位负责人年度述职应当将此项工作列为其内容之一,接受组织考核和教职员工测评。(www.xing528.com)
第二,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整合资源,信息畅通,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一是教育系统内部要建立以纪检监察为主,教育、计财、人事、职教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执法队伍,对全系统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二是要依托纪检、检察、审计机关对教育系统的收费和支出情况,尤其是学校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事件。三是建立执法公示承诺制度和个案监督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严格执法,加大办案力度,特别要敢于查办大案要案。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如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和预防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手软。通过依法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无受益和负受益的行为。
第四,注重研究和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有关单位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要及时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统计数据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围绕重点环节、部门和岗位,特别要针对基建工程、招生录取、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还要注意探索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建议教育系统各单位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教职员工“不想贪”的自律意识
建议教育系统各单位要提高教育系统内人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特别要注意利用教育系统查处的典型案件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广大教职员工从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加拒腐防变能力。实践表明,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教育是万万不行的。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教育在先。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尤其是加强对当权者的权力观教育,真正使其手中的权力成为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要教育公职人员忠于职守,从思想上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尊重和提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政爱民的优良品德。二是要加强法纪教育。要充分运用法纪的约束引导作用,教育公职人员树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养成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模范执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三是要加强警示教育。要通过参观监狱、现身说法、观看警示影片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面典型教育,促进他们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美色关,打牢拒腐防变的堤坝。
(五)建议教育系统各单位加强管理,加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形成“不能贪”的权力运行体系
一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立足于公共服务的本职,将行政权力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一些项目审批权,而实行登记制、注册制和备案制,减少审批手续,减少过度干预,增加信息透明度。即使是必须审批的,也应该实行权力合理分解,部门相互监督制约,相关人员定期轮岗。要严格界定每一部门、每一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全面、真实地公开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减少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弄权营私的空间。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弱化政府在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机制。建议在基建工程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和教材教辅征订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开放市场,禁止不正当竞争。如在教材、教辅的购买环节,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应该通过三个以上的渠道向社会招标,让有资质的单位来竞标,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实现低价中标。又如,尝试调整对学校的财政投入制度,尝试实行教育券制度,改变政府将教育经费直接拨给公立学校的方式,将政府投入义务教育的经费以“义务教育卡”形式直接均摊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让其自主择校。公办和民办学校均可凭所收取的“义务教育卡”到当地财政领拨相应办学经费。此举会刺激学校想方设法提高教学质量,招收的学生多,拿到的教育券就多,获得的政府资助也就多。同时也形成教职工自主择校、择岗和身份能公(办)能民(办)、职务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学校按照教职工的岗位和业绩付酬。
三是建议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职能部门实行票款分离,推行教育经费财政部门代管制。首先在财政部门建立教育专项资金账户,由专户会计具体操办教育经费的开支以及支取学杂费、订购教材费等。专户会计由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将收取的学杂费、借读费等直接入教育专项资金账户,并把收费明细表报专户会计,专户会计审核后将收费明细表分别报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于需要购买的小额教学设备,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从教育专户直接列支;需要购买大宗设备,将所需设备的名称、数量、标准等内容,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审查后,交专门机构统一采购。
四是建议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职能部门实行财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在教育系统推行阳光工程,即将教育系统的收费情况和开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增加在招生收费、学杂费、借读、订购教材回扣等问题上的透明度,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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