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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解析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近几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基建项目成为引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黑洞”,在校舍新建、扩建过程中负责建设管理的校领导和主管人员利用职权、工程发包、招投标等环节收取贿赂现象较为普遍。(三)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手段、作案手段更加多元隐秘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作案手段隐秘,作案人员反侦查能力提高。其次,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

甘肃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特点解析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要体现集中化、重点化趋势,犯罪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学校招生、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几个关键环节,尤其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采购为重点易发、高发环节。从近几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基建项目成为引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黑洞”,在校舍新建、扩建过程中负责建设管理的校领导和主管人员利用职权、工程发包、招投标等环节收取贿赂现象较为普遍。如2005—2010年,武汉市已有8名厅级高校领导因基建等贪腐问题落马,涉案金额最大的达1400多万元,基建领域成为当地高校腐败“重灾区”。[7]又如,大学图书购销中的回扣问题,许多书商给个人的回扣甚至多于单位、部门。其实,书商们更愿意将回扣以行贿的方式给个人,许多学校在书商预付回扣款后才付书款,已从受贿演变为索贿了。有一书商3年间就给了成都一高校教务处及其负责人回扣600多万元。[8]

除传统重点领域外,由于近年来高等院校科研经费的大幅增加,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导致的职务犯罪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据《检察日报》报道,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在2005—2009年期间共立案侦查发生在该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起12人,涉案金额279万余元,多发于科研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基建和行政后勤服务等重点“病灶”。[9]

(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呈现窝案、串案特点

窝案、串案主要表现为学校内部的分管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为了少数小团体的利益,形成同盟共同犯罪[10]从最近几年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来看,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较大,呈现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的新特点。如浙江永康反贪局破获的一起教育系统贪污学生午餐经费的腐败窝案,涉案人员包括教育局原局长、12名中小学原校长在内共15人,涉案总金额有400余万元。[11](www.xing528.com)

再如某中学原校长金某、原副校长潘某、宋某、原总务主任陈某、出纳员徐某等5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学生家长交纳的部分捐资助学款,不入财务账,而后结伙私分或单独侵吞,共计贪污60余万元。[12]

“窝案、串案增多”之所以增多,主要跟各级各类学校决策机制和基本模式有关。目前的决策机制主要是由党政领导决策,由中级干部执行。在决策过程中,一般是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但集体决策没有受到更大范围的制约,因此在小范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造成集体腐败犯罪。

(三)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手段、作案手段更加多元隐秘

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作案手段隐秘,作案人员反侦查能力提高。首先,作案手段越来越多样、隐秘。有的使用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方法,采取少支多报、虚开发票分散报销、应入账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支出、做假票据等多样化手段进行贪污;有的利用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建设发包、结算、人事职权等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好处费等,收受贿赂的财物种类也繁多,即有现金、购物卡;行贿形式也多变,如免费装修住宅,利用重大节日、红白喜事送红包或以“借”名义进行。行贿受贿地点一般选择在办公室或家中,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次,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存在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从案值看,单笔收受的金额不是很大,总计贪污受贿的大案不多,但从作案次数来看,普遍都有十次以上,最多的几十次。从作案时间的跨度看,少则一两年,多则十几年,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案时间都在四五年以上。由于作案时间长、金额小、隐藏深,犯罪后不易被发现。如1993年2月至2000年2月间,广工设备处原处长黄松发利用主管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改造、维修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买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款共计人民币54600元。时间跨度达7年时间,总金额五万多元。[13]第三,教育系统作案人员文化程度高,社会阅历较丰富,作案手段比较高明,往往披上合法的外衣,利用制度不健全和工作中的漏洞掩盖犯罪事实,作案前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反侦查能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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