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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权利的简称,重要性与学校制度和办学自主权相关

时间:2023-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产权是学校财产权利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指学校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因此,学校财产权的规定对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是至关重要的。学校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学校依照出资人的授权,对出资人注入学校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学校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学校财产权利的简称,重要性与学校制度和办学自主权相关

前面已简单介绍过学校产权问题。产权经济学认为,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只有界定清楚资源的产权归属,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和利用,同时也对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产生激励。旨在激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的现代学校制度,无疑需要研究学校产权的明晰和产权制度的变革问题。

一、学校产权的内容与特点

(一)学校产权的含义与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是“一组”权利,具体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经常是以其分解形式出现的,也就是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与所有权常常是分离的。假如稀缺资源被置于公共领域,人们会倾向于竞争性地使用它,以增进私人利益,这样资源的可得性不久便会降至社会理想水平以下,亦即“公地悲剧”现象。建立私人所有制以及排除非所有者的使用(消费),将促进所有者对资源使用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计算。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所有权可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那么社会福利将趋于最大化。产权界定的清晰与产权交易费用的节省,就是解决经济外在性和资源配置问题的前提条件,也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所在。

什么是学校产权?学校产权是学校财产权利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学校产权,在广义上是指在学校中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在狭义上是指谁最终拥有学校财产(有形与无形)的所有权。它包括学校教育活动和教育管理活动的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例如,常见的学校的所有者与学校的管理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教师的教学与学生学习之间的利益关系,学校中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等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换一种说法。学校产权是指办学主体,包括投资者、举办者、学校法人及学生家长或学生所拥有的与教育活动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投资者的收益权、举办者(校长、教师)的教育管理(经费使用权、教师聘任权)的自主权,学校法人的招生权、决策权与控制权,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平等竞争的权利,学生及家长的择校权等。产权明晰对于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学校产权明晰具有界定教育资源归属的功能。使用权的明晰使财产主体得以人格化,一方面防止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另一方面提高社会多种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并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保障。其次,学校产权明晰具有激励和规制产权主体经济行为的功能。所有权的明晰可以确立产权主体的义务,收益权的明确可以增强其主体运营财产的动力。对公立学校来说,这对于明确政府和学校的权利与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学校产权明晰还具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功能。产权明晰有利于将产权配置到使资源得以最优化使用的地方,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利用率,避免资源闲置与浪费。对于人力资本而言,由于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价值实现的自发性,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因此学校产权明晰也有利于实现人力资本的最优化配置。

(二)学校产权的内容

关于学校到底拥有哪些独立的产权,并没有统一和固定的界限,采取不同办学模式的学校所拥有的产权是大不一样的。学校产权实际上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拥有哪些或多少产权;二是在学校内部,如何对学校所拥有的产权进一步分解和安排;三是学校产权中哪些部分可作为商品在法律规定条件下流通。

1.学校独立法人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学校如果是独立的法人,就相应地成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学校逐步地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变成了独立的法人,有助于权利运作的高效和相互制衡,有助于增加教育供给(或学校类型)的多样化和选择性,有助于在学生培养、教师教育、研究开发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确立校本机制,有助于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的办学之路,有助于为学生个性的多元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就是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独立性。指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变化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这是产权的可转让性所特有的,可以据此进行教育结构的必要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打破旧有学校从属下的依附形态。

(2)财产独立性。指学校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出资者所有权益(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法律赋予和保证法人行使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等权利。法人财产权中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是一致的,同时也承担着财产效率损失的风险。

(3)责任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额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

(4)政校职能的分离。指国家所有权和宏观调控权的分离,政府管理职能与学校经营职能的分离,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政府切实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学校转变为主要综合运用立法、资助、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监督评估、提供服务等手段宏观调控管理学校发展。

2.学校法人财产权

财产独立性是确立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核心,责任独立是财产独立的衍生,而只有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才能使学校具有真正独立的人格,进而实现政校职能分离。因此,学校财产权的规定对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学校依照出资人的授权,对出资人注入学校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言之,就是学校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首先,法人财产权贯彻了二权分离的原则。二权分离原本是为了适应股份制公司股权分散化而提出的股东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是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学校产权在学校相关管理者和政府间进行分解,然后赋予学校的一组权利束。

学校投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可以认为是把学校看成资本构成和内部管理两大部分,出资者组成学校的董事会,对学校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而由校长及其管理团队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进行日常的权力范围以内的事务管理。政府依法对学校的设立、变更以及教学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出资者、学校三者各行其是,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相当的独立性,不仅有利于学校的自主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学校以及整个教育系统的管理效率。

其次,构成法人财产的实质,是否定个人所有权而形成共同所有权。学校的投资者在投资给学校前,资产只是其个人的财产,他可以独自地任意支配。而当他将资产投入学校以后,这部分资产就和其他投入学校的资产一起构成法人财产。法人财产是各投资者所共有的,是投资者整体的财产,投资者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权能拥有对学校事务的“发言权”。

比较现有法律中学校的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法人财产权使投资者的资产和学校固有资产结合在一起,而这种以股权形式表现的受到一定限制的财产共有性质,使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不能平调学校财产,而必须经过全体投资者的协商来处理学校的重大事情,通过学校章程中的规定对学校行为施加影响,从而对学校办学的稳定性和自主性起到重要的作用。

同时,投资者资产的性质有了较明确的归属,不会使投资者有自己的财产一旦投入学校就变成了国家财产的顾虑,因此对社会投资办学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办学,既解决了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又对投资者的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再次,法人财产权的明确规定能清晰地划分政府和学校的权责边界,让学校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已经赋予了学校法人的地位,从理论上说学校和政府已经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但我们却经常看到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式的手段干预学校事务的现象。这正是因为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在财产上仍不能独立地进行表达,只能听从学校财产的供给者和所有者——国家或政府的指挥,所以政府机关常常就会运用行政权来代替所有权的行使,这在事实上扼杀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法人财产权的明确规定能使学校在法律上具有真正独立的人格,进而能够以真正平等的身份与各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签约”,并按照双方契约规定的内容提供教育服务。这样的学校法人制度才算是完整的,而学校才有可能具有自主权,现代学校制度才能得以实现。

3.学校内部权利结构

学校独立产权的落实并不等于学校产权的运作。为了使产权能运作起来,还必须在学校内部形成产权行使或管理的分工,这就是学校内部的权利结构。学校内部权利结构在本质上是学校所拥有的产权在学校内部的具体分解和安排,其目的在于学校产权的运作或权能的行使。

首先,学校拥有独立的产权,意味着它与外部的产权关系已经明确了。但是,学校产权的落实并不等于学校产权的运作。为了产权能运作起来,还必须在学校内部设置相应机构,把产权分解开来,形成产权行使或管理的分工,由不同机构和人员分工行使。

其次,学校内部结构的权利内容,不管如何分解,由什么机构来行使,都是对经营权的分解。对只有经营权的学校来说,任何机构的任何人员,其职能都是学校经营的一部分,因而都是经营权的一部分,而不管分解开来的部分经营权获得什么形态,取得什么名称。对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的学校来说,一般是所有权集中于投资者手里,经营权在投资者与其下属管理者之间的分解,投资者往往掌握重大经营决策权甚至更多的具体经营管理权,无论数量界限如何,也都是产权的分解。产权分解的程度可以依据产权行使或产权管理的客观需要而定,有时分得较粗,有时分得较细。分工的精细程度、机构设置的多少基本上与学校规模、学校级别大小及整个社会教育分工的发达程度呈正比,不同机构之间的权项划分、职能界定及人员之间的关系,除受学校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制于学校产权的权项、数量及文化传统等。

(三)学校产权的特点

舒尔茨曾经指出:“教育机构不具有传统工业的某些经济性质,这是事实。除少数采取不正当办法追逐金钱的学校外,一般学校的组织管理却不是为了营利的。教育机构的资产并未在证券交易所开列户头。无论学生或他们的家长,通常都不支付学生所需的全部费用。从学校教育能增加学生将来收入这一点来看,它具有投资性质,不过这样创造的人力资本并不像物力资本那样可以出售。”[1]因此,学校产权具有不同于企业产权的特点。

1.学校产权目标的侧重点不同

企业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界定和运营企业产权的目的是通过产权的不断明晰化来降低生产中的交易费用,并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最终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教育服务一般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价值目标是追求对社会产生更多正的“外溢效应”。因此,学校组织在设定经济效益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率目标时,只是所要选择的目标之一。学校组织的最终目标除经济效益之外,还有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文化效益等。这是学校与一般企业最大的不同。界定和运行学校产权的最终目的绝不是仅仅为了办学投资方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是通过分解学校产权,明确教育投资主体与具体运作学校资产的主体及其责任范围,把原来国家拥有的学校产权按照现代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分离出学校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分散给非国家主体(机构或个人),真正把不同的权利落实到具体的主体身上,以促进教育运行发展良性化,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一定的投入获得最大限度的产出,并提高学校产出的质量。

2.学校产权的权能具有限制性

学校产权的权能的残缺性源于其公益性。限制性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产权的权利束不能集中于同一主体手中,二是该权利束中的部分权能受到限制。完备的产权应包括所有权以及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而学校产权通常是不完备的,为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实现,国家会对学校产权的配置方式予以一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和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35条、51条、59条之规定,对学校的所有权、收益权等均进行了限定。尽管对于这些限定的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为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一般都会对学校的产权有所限定。

3.学校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

对于企业的投入和产出都可以进行精确的计算,其产品质量和要求也可以明确化,因此对企业所有权代理者的行为易于监督和约束。如果能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则企业可采取多层委托-代理的办法,对经营行为进行最大可能的分解,并进行权责和利益的细致划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产出一般难以进行量化,教育服务和教育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具有“无形性”,所以如果学校产权也实行多层委托-代理,则易造成教学目的、质量要求等内容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并且由于对代理者的活动难以监督而易于产生软约束。同时,学校组织的办学目的和质量水平,是以学校教育全部活动及办学条件为前提的,难以根据不同环节、阶段或活动去划分责任与权利,并以此来分解经济效益。因此,学校产权实施委托代理制时,应在制度上清楚地确定学校投资者及其承办者或者管理者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的范围,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现实意义上防止学校教育资源的流失,确保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4.学校产权要求更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产权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关系到市场主体能否形成合理的预期,以及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产权的自由交易和转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调整,从而使产权配置达到最优,实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学校的价值目标则要复杂得多,它以教育的社会效益为根本目的,兼顾自身的经济效益。而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办学者、经营者的决策与经营,更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因素,如生源、所在地区经济文化背景等。因此,只有学校产权的稳定才能保证办学者、经营者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的连续和持续,实现学校教育目标。

二、传统学校产权制度的缺陷

用产权的特征来审视我国传统学校体制,发现我国学校传统体制存在着如下缺点。

(一)所有权的残缺性(www.xing528.com)

在传统学校产权制度安排中,唯一的产权主体是政府。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教育资源的财产权利,而实际上占有和使用教育资源的学校只是依附于政府部门,并任其拨弄的“算盘珠子”。也就是说,在教育领域中,学校没有任何产权,只是执行政府指令的具体教育机构。而作为学校产权唯一主体的政府,必然集多种不同的职能于一身。其一,政府作为学校资产所有者和政治权力行使者的职能是合一的。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学校来说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学校的行政管理者。政府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既可以用行政手段来执行所有者的职能,例如以行政指令来配置学校资产;又能够通过行使所有者权力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比如指令学校完成一定的行政性任务等。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众多部门都对学校实行着直接干预,学校资产的所有者职能由政府的各个部门分别行使、多头管理,资产所有权为各政府部门所分割。其二,学校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由政府合一行使。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学校的投资计划是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各种教育资源都实行计划调拨,统一分配。在这种体制下,学校的招生、教学、分配都由国家来统一调度,盈亏由国家统负,资产由国家处置,学校没有任何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只能充当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校合一的体制。

(二)产权的非排他性

由于在传统学校产权制度安排中,各个学校都不是产权主体,虽然它们各自都实际上占有并使用着一部分公共教育资源,但是并不能自主经营决策,更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和资产处置权。各学校由于只是一部分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者,而不是其所使用的教育资源的特殊所有者,因此其资源使用量和占用比例就成为学校的“收入源泉”。在同一公有权的范围内是没有所有权的界限的,各个学校多占用或少占用教育资源都不会超出其所有权所规定的界限。也就是说,由于在学校传统产权制度下,政府是唯一的产权主体,虽然公共教育资源实际上归各所学校占有和使用,但在公有制范围内,产权是非排他的。而产权如果不具有排他性,则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

在教育资源稀缺的前提下,要使教育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就必须明确界定排他性的产权。如果没有确立起这种排他性的、明晰而专一的产权,那么对教育资源的掠夺性滥用、浪费就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非排他的教育资源是公共资源,大家都会出于自利的动机而予以滥用,支配人们观念的必定是:“我不用,别人也会用;我少用,别人就会多用。”例如,在传统学校产权制度下,虽然政府一再要求学校讲求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尽量减少严重的教育资源的浪费,但并没有引起学校的真正重视。相反,学校对于争取政府投资、扩大学校规模却是乐此不疲、劲头十足。其原因就在于学校的产权是公共的,而公共产权是非排他的,这就使得学校必然努力实现利益的内在化和成本的外在化。

(三)产权的不可交易性

与传统学校产权的非排他性相伴而生的是产权的不可交易性。产权的非交易性,不仅是指在教育领域内公共教育资产权利在不同的学校之间进行有偿转让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大一统的公共产权制度下,任何个人或非政府组织也没有能力更没有可能接受公立学校产权的有偿转让。这既表明在理论上,学校产权没有也不可能被看做商品,又说明在实践中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动只能是由政府下达行政指令来进行(如学校的合并),很难存在公共教育资源的有偿转让。总之,在公立学校传统产权制度下,占有并使用公共教育资源的学校没有教育资产的转让决策权,不能自主地转让产权,产权是不可交易的。公共教育资产产权的不可交易性,使得公共教育资源的存量调整失去了市场机制的可能。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再配置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基础性作用,其结果是解决教育结构问题的方式往往只能通过增量微调,但这无异于杯水车薪,于事无补;或者教育资源无法实现合理配置,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或者政府通过行政指令来完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

三、学校产权制度变革原则

在学校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遵循的总的原则是有利于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学校办学效率的提高,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的需求。

(一)以人为本与公正平等的原则

学校产权制度变革首先是要把学校产权界定到实实在在的人,对于公立学校要改变过去那种公共教育资源所有者“缺位”的情况,实行公共教育资产产权的人格化,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其次,是要明确学校法人地位以及法人财产权。最后是要明确广大教师和受教育者以及学生家长的产权。

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学校办学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教育活动的参与者不管是人力资本提供者(主要是教师和学生),还是非人力资本提供者(主要是政府与家长),在产权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孰轻孰重。因此,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学校产权,在法律地位上都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二)权利与责任对称的原则

权责对称是指学校产权的界定和安排,必须要做到各产权主体各自拥有对教育财产的某项产权(或全部产权)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有无责任的权利,也不能只有责任而无权利,只有权责对称,才能对学校教育过程中各行为主体构成激励与约束,保证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就学校产权安排来讲,假定将学校的剩余产权中的剩余控制权界定给学校校长,则校长必然要拥有剩余索取权。

(三)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学校产权制度改革离不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一个大前提,按照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2]所以学校产权制度改革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应该是坚持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如果不顾效率的提高,只强调公平分配,就有可能使效率更低,反过来也会使公平分配无法实现。我国过去在学校领导者和广大教师的收入分配方面,实行的都是平均主义、“铁饭碗”政策,结果是在收入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经营管理者办学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进而影响了国家和其他组织、个人投入学校的积极性,收入的这块“蛋糕”也就做不大。

(四)公示和公信的原则

学校产权制度改革必然出现产权的变动,因而必须坚持公示和公信的原则,让全社会至少是利益相关者要知道产权变动这一事实,并保护产权受让人的权益。公示即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产权变动的事实,就学校可流动资产而言,产权变动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公示的方式;而学校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则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公信是指学校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即使物权的转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这里公示原则事实上是一种公开信息的方式,采取公示的方式,让产权变动的事实得到更多人的承认,从而可以减少日后搜寻物权主体和监督协议履行所需要的费用。公正与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公开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保证教育资源不被滥用。

(五)渐进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学校产权的明晰和重新界定,实质上就是参与教育活动的各产权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因而必然涉及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重新分配和划分。因而,学校产权改革必然会使部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失,而招致他们的反对,成为学校产权制度改革的阻力。“教育制度之所以往往被忽视,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是政治原因。在教育决策过程中,尤其是在州政府和地方层面上,处于优势政治地位的大都是在现行制度体系中受益的团体,如教师工会和校长联合会、校董会、督学、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以及书商、考试机构和利益集团。这些团体当然反对改变现有的制度,因为,在现行制度下,他们掌握管理权,他们的工作、收入和经济保障完全依赖于这种制度。尽管这些集团内部也会发生矛盾,例如,处于底层的教师总是试图提高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但是他们不会提出颠覆现有的体制,建立起一个全新制度的要求——因为维持现在的制度就意味着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这些利益团体的大多数,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校董会的政治官员,都不倡导制度的根本变革,因为哪怕是散播这种制度变革的观念也会让他们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所有的社会制度都以这种方式被妥善地保护起来,教育体制也不例外。现有的体制结构和已经规范化的操作过程使利益集团的成员、该体制的服务对象和投资方获利。从中获利的群体必然反对体制结构的变革。这是社会组织过程中普遍的必然现象。尽管教育管理者、校董会成员、研究者、教师都对教育现状表示不满,但是,所有在公立学校教育中享有利益份额的群体——商界、人权组织、宗教团体、公民都没有真正致力于改革教育制度。”[3]因此,学校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行不能是“暴风骤雨式”的,只能是渐进性的和持续性的。

拓展阅读

“卖学校热”后的冷思考

据了解,2001年10月起,宿迁市在全市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中也将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对现有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城乡幼儿园,采取公开出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改革;村办幼儿园逐步从村小中分离,实行民有民营、独立办园。对高中阶段教育也可以采用出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实行资本置换。

卖学校,是一些地方政府想甩包袱?

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是卖学校的动因之一。据了解,卖学校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苏北地区,该地区发放教师工资普遍成为县级财政的包袱。有的县每年的财政收入仅仅够用做人头经费,经济发展经费捉襟见肘。因此,教师工资年年拖欠。卖学校是一些地方政府不得已而为之的。

学校不能当做企业来办?

对宿迁市把学校当做企业来拍卖这一行动,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学校的改革能否完全照搬企业改革模式?根据苏北地区教师们反映,卖学校的提法源自于各地企业改革。一些地方政府看到,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企业改革已经成功地进行了转制。既然企业改革可以通过“卖”、“租”等方式转制,学校为何不能尝试一下?

专家建议要加强改革的配套制度,为学校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由于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涉及教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与此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加快进行。例如,教师选任制、校长竞争上岗制,建立统一规范的教育人才市场,实行教师医疗、养老、住房保险制度,使教师从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以减少对改制的心理冲击,增强教师的承受能力。同时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规范操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既要考虑有形资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绝不能一味降低“门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

本章小结

1.教育资源利用效率要受到资源使用者积极性、资源使用过程中是否受到监督、资源使用者责权是否对称等因素的制约。现代学校制度是以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和新型政校关系,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为学校获取充足资源、提高办学效率和教育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2.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在于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激活学校自主办学的根本动力,保证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其建设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丰富学校社会资本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调整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3.学校产权明晰是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基础。传统学校产权制度具有残缺性、非排他性和不可交易性的特点。现代学校产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人为本与公正平等、权利与责任对称、公平与效率兼顾、公示和公信以及渐进性和连续性等原则。

思考题

1.如何从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的角度认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意义?

2.为什么说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现代社会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方向是什么?

3. 学校产权包含哪些内容?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制度改革,试分析学校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1][美]舒尔茨著.教育的经济价值[M].曹延亭,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15.

[2] 董辅礽.用辩证的眼光看市场经济[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52.

[3]约翰·E.丘伯,泰力·M.默.政治、市场和学校[M].蒋衡,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14-17.

[4] http://zy.ksedu.cn/tuijianyuedu/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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