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平主要来源于以下理论: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正义论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和分配正义论。在环境正义层面的这三大理论都是关于社会资源分配问题的,所关注的重点是如何分配有限的社会资源才是正义的:自由主义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反对政府的干预;功利主义主张一种社会分配制度只要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强调平等即为正义,同时照顾最不利群体。正因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最大限度地照顾弱势群体,因而也就成为环境正义理论的主要支撑。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环境公平的理论基础。罗尔斯(1988)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抛弃和消灭它。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加以侵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左右”,社会正义原则是人们在“原始的平等地位”,即在“无知之幕”的背后选定的。这里,“无知之幕”指的是决策者不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不知道每个人的社会地位,还是阶级出身,不知道信仰什么学说,也不知道民族、性别、先天的资质如何、能力及智力大小,同样也不知道体力是否强壮,甚至假设任何人都不知道是否具有判断善恶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心理倾向。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被设想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漠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对于任何一个具有自己目的并具有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原初状态是公平的。他们所选定的对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具有这样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自由相并存的一种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也就是说每个人和所有人一样在基本自由体系或类似的自由体系中拥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是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要让岗位和职位在机会公平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其中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因为如果基本平等自由被侵犯,即使再大的社会经济利益也难以弥补;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由于他们的先后次序,所以通常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除非在某些很特殊的环境中。两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这两个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将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体系。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政治领域,确保公民的平等基本自由,基本自由是一系列的,重要的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与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身体的攻击和肢解(个人完整性)的自由;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律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是平等的。(www.xing528.com)
第二个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威、责任方面的组织机构的设计。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罗尔斯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制度安排上实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所有的职务和所有的岗位(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在利益分配上允许有差别或允许有不平等,这种差别或不平等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处境最差的、最贫困群体)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因为,不仅造成差别的社会条件是偶然的,造成差别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天赋在人们中间的分配也是偶然的,因而应当把人们的天赋也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财产,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实际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目的也是在谋求平等,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是弥补天赋上的差异的结果平等。
环境公平基本遵循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尊重资源的公平分配,与罗尔斯的平等原则相一致;尊重机会平等原则,保障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拥有平等享有基本资源的权益,正好符合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相结合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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