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叙述过宣传通知、行政指令、宣传纪律、口径等外在控制有某种程度的模糊性,但是为了概念界定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仍需具体辨析这些模糊情况,排除掉不属于自我审查的情形。总体上,如果外在控制措辞严谨准确,毫无回旋余地,可以直接作为记者采写或编辑编报的确定无疑和详细具体的指导章程,就是外在控制的作用,从业者不必诉诸自我审查。
1.宣传纪律的两种情况
宣传纪律多是宽泛的原则性规定,往往不涉及具体的人和事。这些原则性纪律,是否直接成为记者采写、编辑编报的确定无疑和详细具体的指导章程,是判断从业者是否需要自我审查的前提与标准。如果宣传纪律可以作为指导章程,则从业者不需要额外诉诸自我审查。
一般而言,严格禁止报道类的宣传纪律,它的要求确定无疑,从业者只需遵守,无需自我审查,这种情况要被排除出自我审查之列。例如“不得报道涉及‘文革’的题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网上新闻一律不得采用”,这一类规定相对明确清晰,没有丝毫想象空间或不容一点松动,业界只需无条件遵守,根本不需要再进行权衡、考量、判断,这就应被视为宣传纪律直接发挥了审查作用,无需自我审查。
对于有具体要求的宣传纪律,如哪些可以报道、哪些如何报道,情况较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其基本原则仍是清晰明确、没有松动空间,可作为新闻工作具体的指导章程,则不需自我审查。例如“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皆不宜报道”,对于这条规定,尽管也是大体上不让报道,但是附加有可以松动的前提条件,有想象、判断的空间,即对于不同的新闻从业者而言,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断、权衡,比如说可以“反向收编”权力话语,转变报道角度或者从辅助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报道,进而使原本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新闻事件的报道有利于社会安定。例如,在报道贪污腐败案件时,不仅仅报道腐败程度有多大,同时也强调党与政府痛下决心惩治腐败的举措或力度,这一思考过程其实就是在进行自我审查了。
当然,我们不否认会存在这种现象,即某些新闻从业者或媒介组织但凡遇到宣传纪律必退避三舍,哪怕宣传纪律、通知等确实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但仍以“有纪律”为借口,根本不加思考地僵化遵守。这实际上仍是自我审查,只是这是自我审查比较极端的例子,即外在控制已经完全内化到从业者心理,并转化为一种无意识的麻木行为了。
2.宣传通知的诸种情况
在话语控制方式中,宣传通知对新闻生产的直接干预程度最大。它一般针对突发、具体的事件,与特定的人和事有关。通常宣传通知的要求比宣传纪律要明确具体,因而一般而言,面对宣传通知,从业者自我审查的空间要小一些。
对于宣传通知可能涉及的情况,首先应该从宣传通知尚未下达和宣传通知已经下达两种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
(1)宣传通知尚未下达
宣传通知尚未下达,意味着两种情况:可能根本没有宣传通知,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或者肯定会有宣传通知,只是面对某一突发或敏感事件,宣传部门反应需要时间,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而宣传通知还没有正式下达或尚未传达至报社。
在这种情况下,媒介组织或新闻从业者依据之前新闻生产中的类似情况所积累的经验,做出相应的新闻判断,形成相应的报道决策,应该被视为自我审查。这一点无外乎两种情况:
其一,因为有顾虑,或者怕“犯忌”干脆放弃,对相关新闻不予报道;或持观望态度,等待着宣传通知的到来,根据宣传通知的措辞再考虑下一步行动。
其二,没有顾虑(一般极少见),或者虽有顾虑,但仍采取技术性处理,如巧妙选取报道时机等,这也是自我审查的情况。(www.xing528.com)
(2)宣传通知已经下达
宣传通知已经下达,但是对宣传通知的措辞,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否是自我审查,基本的判断原则与上述宣传纪律的标准一致:如果宣传通知措辞严谨准确,毫无回旋余地,可以作为记者采写或编辑编报的确定无疑和详细具体的指导章程,则应该被视作宣传通知发挥了外在审查的作用,而不必诉诸自我审查。
宣传通知的传播范围仅限于传媒组织内部,外界常误以为宣传通知就是一纸“封杀令”。让我们先来看一组宣传通知,对其多一些直观了解。这里所列的是20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一个月时间,河南某报采编系统中的“报道安排”和“报道注意”[30]。
主要是针对三种情况提出要求:
其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要求不做报道或少做报道。如“关于南阳邓州市墙改办主任非正常死亡一事,各媒体不做公开报道”;“19日商丘市丰源建材有限公司发生蒸压釜出料门脱落事故,请各媒体不要炒作”等。
其二,为保护地方经济,对一些经济题材的重大新闻要求暂缓报道或不做报道。如关于“莲花味精集团债务风险”、“少林寺上市问题”,“各媒体一律不再报道”;“河南中医学院美豫国际学院办学中存在的师资纠纷,事情尚未查明,各媒体暂不报道”等。
其三,为更好地引导舆论,强调或重申一些重要的宣传政策,要求媒体严格遵循。如“据有关部门通知,关于谷歌问题,各媒体一律不做深度报道”;“根据有关领导指示,各媒体不要炒作河南电力紧张问题,要做好正面引导”;“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情况,要进行积极引导,反映各级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主动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对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要进行公开曝光,但不要炒作讨薪讨债过程中的极端行为”等。
显然,宣传通知的要求不外乎三种类型:不做报道,暂不报道,如何报道。
对于第一类要求不做报道的通知,确实等于下达了“封杀令”。如“关于莲花味精集团债务风险,各媒体一律不做报道”,措辞明确,可直接作为新闻从业者的工作章程,无需自我审查,由此导致的河南媒体关于该议题上的“失语”,都应被排除在自我审查之外。
而对于暂不报道及要求如何报道两种要求,则应根据宣传通知措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暂不做报道”,是否意味着冷一冷之后,过两天就可以报道?比如“对于某某事件不要炒作”,“炒作”含义不清,是否可以客观报道,或者转换恰当的角度进行报道?……凡此种种,新闻从业者在宣传通知面前有思考的余地,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如何报道,并依据自己的新闻判断进行新闻生产,这种情况下应视之为自我审查。
宣传通知措辞上的“推敲”余地,客观上会使新闻从业者在做出新闻判断之前,对来自不同方向的压力和影响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决策,掂量再三,反复权衡利害关系:应当如何看待来自上层的政策?遵守政策有多重要?违反政策的后果有多严重?什么样的政策是值得重视的?什么样的政策是可以绕过的?在政策模糊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什么猜测政策制定者的实际意图并将其反映在报道中?……“自我审查”的运作就存在于对这个提问序列的回答之中,并存在于通向新闻实践的过程中。
此外,由于宣传通知一般只下发不收回,即针对具体事件的宣传通知的有效时间并未明确界定,因此难免会发生以下这种情况。上一次或以前的宣传通知的要求会成为一种新闻实践操作经验存留在新闻从业者的头脑里,一旦遭遇与之前同类的或性质大体相同的突发事件或一般事件,在没有直接针对此次事件的宣传通知下发之前,从业者会参照之前的经验进行处理。无论这种处理是完全按照之前的宣传要求去做,还是部分抵消或绕过宣传政策的约束,甚至是“突破”——总体上违背了宣传政策本身的直接要求(这种情况要承担较大风险),都应该被列入自我审查之列。
宣传通知情况下是否属于自我审查情况的辨析,对于“宣传口径”、“宣传提示”而言,同样适用,即凡需要媒介组织或从业者对是否报道或者如何报道做出权衡、选择的行为,进而对新闻生产进行一定控制的情况,都属于自我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