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郭先生论文的第三部分。郭先生探讨了清代编查保甲、清理坊厢人口的常规管理模式,官府对工场作坊的行业编管,会馆公所订立规矩公约,重要场合下官府的直接干预。这种官府的直接干预体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围绕争夺市场码头,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域集团间出现矛盾进行裁决;二是参与解决劳资间因经济纠葛出现抗争而作出决断。郭先生认为,官府“基本上遵循以管控为主的传统统治方式,且出手多显被动,缺少主动疏导,说明面对当时城镇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民进城后出现的新问题,统治者在管理思路上还无法迅速跟进,以做到应对自如、引领于前”。
不过,我们还可以补充商业管理的事例,比如扬州,商业活动形成了规模,管理比较规范。根据王跃生的研究,在扬州,民众开店,特别是开办规模较大的经营行业,需向当地政府申请。它表明官方把基本商业活动纳入管理体系中,这有助于建立和保持地方商业秩序。如甘泉县人王德漋,领帖开张鲜果行生理。“领帖”就是从官方机构获得开业执照,是正规的“坐商”。它意味着当地商业店面较多,形成了商业规模。山东人曹大嘉庆十八年三月从原籍贩梨七十七包来到扬州鲜果行内售卖。同乡霍泳贵、霍泳泰劝他运二三十包赴别行分售,以免货多阻滞。可见,扬州当地鲜果行较多。外地客商将水果运来,可以利用鲜果行所提供的场地自行销售。果行根据销售数量收取管理费用,它与现代城市中所建立的蔬菜、水果交易市场很相像。领帖经营并非是对个别商行的要求。甘泉县人许应陇与杨德淮都领帖开菜行生理,嘉庆二十一年,他没钱使用,把菜行地段立契绝卖与杨德淮,得价十五千文。菜行地段可能是大的菜市场中的一个永久摊位,归个人所有。“领帖”从事经营活动是城市商业管理规范化的一种体现。当然,也有地点不固定的零售商贩,他们很可能不必申领执照。如甘泉县人陈三,乾隆五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拿了一篮西瓜歇在陈有饭店外棚下零卖。甘泉县人孔文与李士一都住在陈国泰酱坊相近,李士一向在陈国泰酱坊门首摆摊子卖炒熟蚕豆等杂货,孔文是挑担卖荸荠等水果的。可见,扬州的商业具有规范管理和灵活经营相结合的特征。[9]
在城市管理方面,有的城市具有特色。郭先生指出成都遍查保甲之前,曾实施一到日落关闭城门之前,将两万多名外来求食者概逐出城,待次日清晨打开城门,才又让进来。值得注意的是,成都设置“街约”。嘉庆十七年“据街约陈月桂、张官荣同供:嘉庆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夜二更时候,小的听得这桥下有人喊叫,走去查看,见乞丐李生灿已经受伤在地。查问李生灿说,乞丐熊贵向他讨钱,两下争闹,被熊贵戳伤的。十五日,小的们报蒙案下验明伤痕,拨医调治不好,到十六日因伤死了,小的们又来报验的”。[10]省城成都是大城市,“街约”虽然也是邻约,可能因同处一街,故称“街约”。[11](www.xing528.com)
关于官府对于市场码头争夺的治理,我们还可以重庆事例补充说明。重庆朝天码头杠抬夫帮把持,官府设立乡约、厢长、坊长进行治理。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索帮杠帮合同约,针对帮派之间抢活产生的纠纷,“乡约康正元、厢长刘致中目睹不忍坐视,恐酿巨祸,具帖相请六门夫头等清、慎、勤三班叶刚栋、陈怀、郭荣,坊长何有朋齐集马王庙,将原议旧规,逐一彻底泾渭辨明。从中剖论,仍照向年议准章程,以杜两造争论肆闹之非”。[12]于是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邦、西帮、杠帮订立三帮合同约,康、刘、何为凭证人。此外,嘉庆十五年巴县告示中还有“厢长谭成舜”。[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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