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和我国早期城市化——历史的追索与思考》一文分为4个部分。“早期城市化出现的历史前提”是该文的第一部分,郭松义先生从四方面论述这一问题:(一)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并形成相当规模的市场网络体系;(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的繁荣;(三)国家对人户控制政策的松动和在司法上确认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地位;(四)在一些传统农业区,由于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日趋突出,促使愈来愈多的农民向外流徙,以寻求新的出路。这些问题的提出,郭先生得益于以往的学术成果与自己的研究。
为了更好把握郭先生提出的第一个前提,可以参考许檀的《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许檀系统地考察了明清时期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将全国市场网络划分为流通枢纽城市、中等商业城镇、农村集市三大层级,强调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认为明清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无重大突破,经济发展却显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主要就是市场机制在起作用。
关于第二个前提,许檀《明清时期华北的商业城镇与市场层级》(《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亦值得参考。她利用税关档案与商人会馆碑刻两类资料,把握对明清时期的市场实态提供的数据信息,较系统地为冀鲁豫三省商业城镇空间分布和市场层级分别定位,估算商业规模;指出从明代中后期到清代中叶,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华北已有不少行政级别较低的城镇在市场层级中处于较高的位置,这些商业城镇的崛起反映的正是发展中的市场体系对原有行政体系的突破。至于江南,黄敬斌《郡邑之盛:明清江南治所城市研究》(中华书局,2017年)对明清时代江南的三十余座普通行政城市作了深入探究,突破了学界以往对于行政城市的一些传统看法,证明明清江南城市的发展背后多有社会经济力量的推动,无论其起源、地理空间的形成及经济职能的强度,都具有自然成长的特点,而非政府规划的结果。明清社会经济史专家樊树志教授为该书所写序言指出,该书“为我们描绘了明清两代江南的都市化情景,我把它称为江南的早期城市化,是与江南的早期工业化相对应的”。如此,则又为明清早期城市化增加了早期工业化的前提。
第三个前提中的司法上确认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地位,可以参考魏金玉《明清时代农业中等级性雇佣劳动向非等级性雇佣劳动的过渡》[3]一文,作者利用清代档案资料特别讨论了长工由等级向非等级的过渡、短工由等级向非等级的过渡,展现出租佃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平等性质。
第四个前提中的农民向外流徙寻求新出路,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科题本的相关研究可以进一步证明。王跃生利用清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乾隆四十六年至五十六年(1781—1791)档案资料,探讨了18世纪中后期的人口迁移流动行为,认为18世纪中后期是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活跃时期,表现在迁移流动数量和规模较大,迁移流动者的身份类型比较庞杂;既有近距离的流动,又有远距离的迁移;既有临时流往他乡的糊口之举,又有开辟新的生存空间的永久迁移。人口的迅速增长是人口迁移流动行为活跃的主要动力。然而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人口迁移流动虽有量的增加,却无质的变化。它既表现出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迟滞,又说明在18世纪中后期,中国经济水平的提升虽有很大的困难,却还有一定的扩张能力。[4]
冯尔康先生利用嘉庆朝刑科题本论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中国的流动人口,发现人口的主要流向是:山东人、河北人流向东北,河北、山西、山东人流向内蒙古南部,陕西人流向大西北,湖广人流向四川,此外还有省、府范围内的人口流动。流动人口的职业,占据第一位的是佣工,第二位的是自家耕作的农民,第三位的是小商贩,第四位的是手艺人,此外还有挑夫、教书先生、奴婢、流丐、僧侣以及配遣犯,多系下层社会人士。[5](www.xing528.com)
我也利用刑科题本考察了河南、山西、江西、江苏四省人口流动情况[6],具体来说,外省来河南的以山西人最多,4例中有3例都是经商做生意,1例是打工。北方还有直隶、甘肃人来河南做工,南方的则有安徽人、湖北黄冈人来豫的。也有河南人到外省的事例,前往湖北种地,到江苏开烟店。
山西省界临蒙古、陕西、甘肃、河南、直隶与京师,山西人主要到邻近的这些地方经商、佣工。到京师的有4例,到直隶的有6例,到陕西的有6例,到甘肃的有3例,到河南的有4例。除了上述省份,山西人也到较远的地方谋生,闯关东的多达6例,还有到山东、江西的。总而言之,普通山西商贩与佣工者主要活动在直隶北部、辽沈地区、陕甘地区的华北、东北、西北的三北地区,这些地方相对地广人稀,还在开发。
有20例江西人到外省谋生。迁出地只知为江西省籍的有3例。其余17例则分布在吉安府4例(其中泰和县3例),抚州府4例,南康府2例,赣州府2例,南昌府2例,袁州府、广信府、宁都直隶州各1例。计分布在7府1州,占全省府州的一半;分布于全省的东西南北,较为广泛。迁入地分布在福建6例(其中建宁府4例),四川4例,安徽2例,广东2例,贵州2例,浙江、湖北、广西、云南各1例。其中福建最多,这与邻省以及山区开发有关;次多的是四川,相对来说该地地广人稀。外出者有8例知道其年龄,以三四十岁为主体,多是未成家的青壮年。关于谋生手段,有4例是种田度日,分布在福建、浙江、广西,应是棚民生活;或在山中挖煤烧炭;或经营店铺例,如染坊、估衣铺、钱铺、杂货铺、饭店、豆腐酒店;或在寺庙谋生。此外,还有摘茶、木工、卖货等,也有无以为生而盗窃的。
江苏。有外省人如安徽、山东、浙江的来江苏开店、经商,如烟店、木匠店。江苏人在浙江等省也开店。
总之,人口移动表明社会的流动性较大,人们为谋生寻找机会,而社会也提供了这样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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