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初或明朝以前,国家的赋役政策是以田地和人户为准。田有田赋,按不同等则缴纳米麦豆草等实物;户或丁则负担杂派和劳役。为了确保赋役征派,官府需定期进行户丁编审。明代实行的是黄册登录制度。黄册每十年攒造一次,详细开载每户人丁成员、年岁和事产,并按10户为甲、110户为里的形式进行编排。清代先定三年一编审,嗣后改为五年,编排或编审的目的就是要把人丁严格地固定在本乡本土,不得任意流动。当然这是很难做到的,这除了因不堪赋役负担逼使贫苦百姓逃亡外,因商品经济发展,引诱人们外出寻求新出路者也越来越多。明朝后期官府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既是为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缓释了国家对人户的控制。到了清代全面实施“摊丁入地”,将原来还保留着的按人丁派征的代役银,统统匀入田赋之中,从此官府只要认定田主,就可以保证赋税征收,对于人户的流动也不如以前那样引起恐慌了。雍正四年(1726),直隶总督李绂以“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而徒兹小民繁费”,上疏请求停止户丁编审。[2]李的奏请虽然没有得到允准,但因户丁编审实际意义已经不大,各地州县“不过沿袭虚文”以应付上司,所以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朝廷终于下谕各省直督抚,将编审之例“永行停止”。[3]停罢编审,意味着长期以来以人户作为役使对象的做法就此结束。不仅如此,清朝政府还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三十二年(1767)、五十一年(1786)多次讨论和修改雇工条例,确认雇主雇佣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者,无主仆名分,法律上以凡人科断,身份与雇主等同。[4]由此人们可从统治者下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冲破了用工和求雇者中的法律障碍,加强了农村和农村、农村和城镇间的联系,人们谋生的出路扩大了,从而又促进了城镇的发展,使商业和手工业获得更多的回旋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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