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宪法》第十九条)。但是,统一的国家权力必须通过明确的责任制,通过不同国家机关的分工合作才能实现。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全权性质,对于教育事业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在教育方面,它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决定和罢免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决定各项重大的教育问题,如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预算等;监督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宪法、各项法律和法令,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审判有关教育的案件;对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特别是1990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统一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这就使法院的受案范围除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外,还包括了行政诉讼案件,从而扩大了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管理的职能。
除了以上各项权力,为了保证国家教育权力得到有效行使,我国的国家教育权还应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机关的监督权。为了实施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表现在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上。近些年来,国家对于教育的这种监督体制和监督作用都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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