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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责任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日益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重要的责任。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这项责任当然地被列为首位。实行指导型教育行政的国家,对这一职责极为重视。而德国和美国中央教育行政的监督职能由法律机关履行,即实行法律监督。各国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主要由这六种基本职责所构成。我国教育行政改革长期沿用的监督型管理势在必行。长期以来,教育立法基本被忽略了。

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责任

综观各国教育实践,各国的教育管理是围绕着调整教育结构,理顺内外、上下关系这个根本职能进行的。其所要进行的具体工作,即它担负的基本责任大致有以下六种:

1.计划责任

指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做出统一计划,以保证教育事业的稳步、协调发展。各国教育行政体制虽有差别,可是计划责任在各自的体制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计划一般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因而各国的计划工作也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以制订指令性计划为主,对基层具有强制性效力;有些国家则主要以制订指导性计划为主,不具强制性,主要作为基层决策时参考。

2.立法责任

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各项教育法规。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与教育的关系,以及学校设置的标准、教职员的资格待遇等予以法律上的规定,是国家管理教育的最强有力的措施。因此,各国都有加强教育立法工作的趋势。

作为法律,总要有它的稳定性和概括性,因此许多国家都授权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灵活适应教育实际的变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统称为教育法规。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日益成为国家管理教育的最重要的责任。

3.经营责任

经营是一个借用于经济学的概念。这里指国家对学校在教育目标、教育内容、课程设置、课时安排、人事聘任、经费使用等方面直接负责。这项工作类似企业的经营权,所以称之为经营职责。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这项责任当然地被列为首位。如法国教育部有权就初、中等教育的原则、方针、教学大纲、课时、教法、考试、文凭等方面发布命令,负有统一经营全国初、中等教育的职责。

4.指导责任

指国家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就人才培养的数量、规范,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等基本属于地方和学校的内部事务,提供非强制性的指导和建议,间接地影响地方和学校的“经营”方向,使之与国家的宏观目标相一致。实行指导型教育行政的国家,对这一职责极为重视。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就将关于教育的指导和建议列为文部省五大责任之首。(www.xing528.com)

5.服务责任

指国家为地方和学校提供诸如信息、咨询、协调、资助等方面的服务。许多国家建立了庞大的信息咨询中心,为地方和各级各类学校提供众多的统计数据和丰富的国内外教育资料,接受各种教育咨询。组织地方和地方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协作,是一些国家中央教育主管部门经常性的职责。为了平衡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带来的教育差异,许多国家建立起独立的教育财政,为落后地区提供资助。资助还包括鼓励地方和学校兴办一些国家急需的教育项目。

之所以把服务也列入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也是管理。服务有间接影响教育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的功能。美国和德国就是以服务作为教育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所以有的学者也称美国和德国的教育行政为服务型行政。

6.监督责任

指国家对地方和学校的教育实施,依照国家有关法令和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的命令,实行监督。监督又分为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教育行政集权制的国家更多地强调行政监督的职能,而教育行政分权制的国家则更多地强调法律监督的职能。如法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以保证教育部指令得以贯彻。而德国和美国中央教育行政的监督职能由法律机关履行,即实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虽不如行政监督具体,但更具权威性。

各国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主要由这六种基本职责所构成。强化其中的一些而弱化另一些,就形成一个国家管理教育的特色。比较教育学者把各国教育行政划分为监督型行政和指导型行政(或服务型行政)。从职权上看,这两类教育行政具有鲜明的特点。监督型行政,强调指令性计划、经营责任和行政监督责任;指导型行政,强调指导性计划、服务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确定一个国家教育行政的职责,必须从该国的国情出发,要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历史传统以及人口、地域等因素相适应。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基本上是搬用苏联监督型教育行政的管理方法。实践证明,这种管理有很大的弊病,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国家缺乏把全国教育事业全部包揽下来、统一经营的物质基础。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沿海内地、城市农村、平原山区以及不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都有差别,客观上要求教育发展多样化。国家统一管理,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教育本身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有它特殊的规律,国家想从微观上管得过多也是不现实的。

我国教育行政改革长期沿用的监督型管理势在必行。可是,照搬美国、德国的指导型管理也是不现实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不同于美国和德国建立在地方分权基础上的联邦制。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决定了我国在教育方针、教育内容、教育发展规划及规模等方面,必须加强宏观控制。要有效地实行宏观控制,仅仅靠指导性计划是不够的,也要有适当的指令性计划;仅仅靠非强制性的指导服务也是不够的,必须有适度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在我国教育立法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靠法律监督显然也是不够的,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监督。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管理,应该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为辅;以指导服务为主,经营管理为辅;以法律监督为主,以行政监督为辅。也可以将这种管理称之为“指导—监督”型行政。

从传统的监督型行政向指导—监督型行政转变,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教育行政的立法职能和指导服务职能。长期以来,教育立法基本被忽略了。有了完备的教育法规,才能保证地方和学校办学的正确方向,才能为法律监督提供依据,才能在减少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和行政监督的条件下做到活而不乱。领导机关既是领导对象的指挥部,同时也应是参谋部、服务部。后二者则被我们长期忽略了。随着教育行政由监督型向指导—监督型的转化,教育行政的指导服务职责将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而要强化这一职责,首先必须完善教育行政的内部机构。这就是说,教育行政职能的转化,要以行政体制的改革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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