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类教育事业和学校的领导与管理。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与速度,教育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状况。而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调整教育结构,理顺内外、上下关系。
一些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没有将管理教育事业列入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如美国和德国,管理教育过去被视为州的事务,联邦政府不予干预,联邦政府管理教育的机构也不健全。美国长期只有一个隶属于卫生教育福利部的教育总署,而德国直到1969年还没有联邦级的教育行政机构。20世纪中期以后,这些国家认识到,国家不管教育是不适宜的,德国学者就抨击教育行政上的绝对自主权是教育灾难的总祸根。将管理教育的职能列入国家职权范围,并建立相应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在这些国家已视为势在必行。德国和美国分别于1969年和1979年相继成立内阁级的教育部,标志着国家直接管理教育事业的开始。
在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管理教育传统上被列入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如苏联和法国。在这些国家,传统的国家管理教育的体制、办法与20世纪中期以来的教育颇多冲突,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地方和学校内部事务干预太多,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些国家的政府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调整国家管理教育的职权,以适应变化了的教育形势。法国1968年颁布《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案》,将国家管理教育的部分权力交给学校,就是一个明显的迹象。(www.xing528.com)
传统的分权国家建立起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呈现权力集中化趋势。两股走向相反的趋势,表现的则是同一主题——对国家管理教育权力的重视。现在看来,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共同问题已经不是应否重视国家管理教育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教育究竟应该管什么和怎么管,即具体职能和手段是什么。尤其是前者更为迫切,因为职能决定手段,手段是为职能服务的。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体制。从国家管理教育的职权来看,这套体制有两个明显的弊端:职权扩大化和职责片面化。所谓职权扩大化,就是国家把应该属于地方和学校的许多职权包揽过来;所谓职责片面化,就是片面强调行政命令和行政监督等职责,而忽略立法服务等职责。这样,造成一方面地方和学校办学积极性受到束缚,另一方面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长期得不到立法的保证。地方和学校缺乏有效的指导和服务。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指出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教育体制的改革,其中改革和完善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能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从理论上搞清楚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能,对于改革的实践是有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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