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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学原理:简缩版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指出,对教育事业问题的处理,各地方、各业务部门必须贯彻实施中央统一规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必须实行中央制定的全国统一的重要规定和教育计划。这个决定表明,中央再一次对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这就是我们正在进行的第三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目前这项改革正在日益深化。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学原理:简缩版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含义

所谓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教育行政组织系统或可理解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它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根据教育行政组织的形态,也是中央与地方的教育行政组织的权力制约关系。

2.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类型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1)中央集权制

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直接干预教育事业,行政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学校完全受国家控制,地方政府和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地方制定的政策,只限于对中央政策的解释和执行。其优点在于:便于充分发挥中央的统一领导作用,有利于统筹全局,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协调全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其缺点是:极易导致教育行政管理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难于做到因地制宜发展教育,束缚地方办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苏联、法国等国家采取的便属这种管理体制。

(2)地方分权制

这种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教育成为地方社区的事务,由地方公共团体自主经营和管理,国家只是通过建议、咨询、财政拨款以及制定法律等手段来影响和监督国家教育事业的推行。其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地方办教育的自主权,使教育行政管理具有弹性,因地制宜发展教育事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减少国家经济负荷。其缺点在于:权力过于分散,易导致各地政令不统一,各行其是,同时造成中央对地方领导权失控,加重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平衡。美国是典型的采取分权制的国家之一。

(3)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集权制与分权制两种制度各有利弊。为此各个国家都试图找到一个更为理想的管理体制。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教育行政上的中央与地方合作制。这是介于集权与分权两者之间的制度,它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但因为这种体制还只是一种探索,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

总的看来,三种教育行政类型各有其特点,集权制的优势恰好是分权制的劣势,集权制的劣势又正好是分权制的优势,集权与分权合作制在权力分配和制衡及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近年来各国频繁地进行了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们已经认识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教育发展的组织和制度的保证,因此,要实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就必须加强教育体制建设。(www.xing528.com)

3.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

(1)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围绕着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权力、职责的划分问题,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几经变迁。

1958—1959年间进行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是第一次尝试。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时,对教育事业实行了“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行政体制,一切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1958年,毛泽东发表了《论十大关系》,于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教育方面,主要解决中央向地方放权问题。为此,1958年4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同年8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在这之后,各级教育行政组织的管理权限有了一些具体的变化,当时的229所大专院校中的187所院校就交由地方管理了。对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权限也大幅度地移交给地方。以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有252所,其中154所移交给地方管理。这次改革的中心是强调地方政府对教育事业负有全面的领导、管理的责任。但由于中央政府缺乏对我国教育发展的宏观控制,加之地方政府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缺乏对教育,特别是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经验等,产生了地方盲目发展教育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上。1957年,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和高等专业院校)中的在校人数为44万人,到1959年,增加到81万人。再有,1956年高等院校数有229所,1958年又新建800余所,同年全国高等院校数已达千余所。教育的快速发展脱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特别是脱离了经济发展的实际。因此,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对教育发展速度的调整,也就是减速。可以说,这次尝试并未成功。

为了纠正教育行政管理上出现的这些问题,1961年初,中央批转了中央文教小组的《关于1961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教育工作安排的报告》,提出:“当前文化教育工作必须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同年制定的《高教六十条》,也开始纠正1958年以来许多不切实际的过“左”的东西。为了加强对教育的领导与管理,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决定》指出,对教育事业问题的处理,各地方、各业务部门必须贯彻实施中央统一规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必须实行中央制定的全国统一的重要规定和教育计划。这个决定表明,中央再一次对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第二次改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管理的效率市场经济的冲击已经明显地暴露了这种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性。因此,正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的:“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调整教育机构,相应地改革劳动人事制度。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明确提到了要进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并认为,当前的教育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学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这就是我们正在进行的第三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目前这项改革正在日益深化。

无论是权力上移,还是权力下放,中央都应该与地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连接,既要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要保证地方积极性的发挥,把集权与分权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也正是当今世界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的趋势: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强调地方和学校的管理;实行分权制的国家强调中央的统一管理。只有有效发挥二者结合的优势,才能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体制

作为第三次教育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概括起来就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也就是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对教育事业实行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的分级管理。其特点表现在:①国务院的统一领导。这是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也是行政机关代表人民意志,沿着正确的方针路线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根本保证。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宏观规划等大政方针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②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职权划分上的体现,是反映我国教育行政体制基本特征的根本所在,也是决定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类型的主要依据。

纵观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尽管人们已经注意到集权与分权各有利弊,也试图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但是,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权力下放后,还必须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从客观上说,这也正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不该管的不要管,该管的一定要管好。比如,必须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结构、布局等,加强统筹规划,使之协调发展,切实保证好教育政策的灵活性与稳定性,不能大起大落;加强教育法制建设,这是适应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前提和保障;此外,还要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使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机构之间保持沟通,紧密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优越性,保证我国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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