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评、评估、审批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环境监察部门建立完善“三同时”监察机制,加强贺兰山东麓产地范围内所有污染源的现场监督,防止产生污染和影响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质量。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积极规划贺兰山东麓产地村庄环境连片整治,构建县(区)、乡、村、组四级农村环保工作体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建立项目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支持产地范围内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十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建立环境与发展资金保障制度,持续开展产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及承载量风险评估等研究。建立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www.xing528.com)
(十四)开展产地环境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管理、污染源监督管理与控制、葡萄产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的空气、水、土壤环境进行长期动态监测预警,建立数据库,为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葡萄产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十五)健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把贺兰山东麓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贺兰山东麓产地保护区内在建或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进行环境整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合作,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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