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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贺兰山志》发布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沿山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贺兰山志》发布

(宁政发〔2011〕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办函〔2011〕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知》(环函〔2011〕69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调整为193535.68公顷,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5°49′~106°41′,北纬38°19′~39°22′。调整后保护区分为两块,一块以贺兰山山体为主体,面积193142.29公顷,其范围为:南以银川—巴彦浩特公路为界,东界自银川—巴彦浩特公路起,经西夏陵、西北煤机总厂、步兰乙线、正兰乙线高压线74号电线杆、苦水沟南侧大南沟沟口,沿山脚下向北延伸至宁夏、内蒙古行政区界(不包括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煤矿矿区、正义关煤矿矿区及其进出通道),西界、北界均以省界为界。另一块为四合木保护区,面积393.39公顷,其范围为西界以110国道为界,北以省界为界,东界、南界以110国道石嘴山收费站北侧洪水沟至黄河沿线为界。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砍伐、樵采、烧荒、建墓、打井、挖砂、取土、排放工业及生活废弃物等活动,禁止新建开矿、采石等项目,现有采矿点必须在三年内全部关闭。

三、保护区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准公布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区划,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和立标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汝箕沟矿区、石炭井矿区、王泉沟矿区、正义关矿区、甘沟矿区和山前洪积扇地区,其林地性质不变,林地权属不变,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仍由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特种用途林林地管理。(www.xing528.com)

五、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沿山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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