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6月,民政部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了全国勘界试点收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省级界线勘界试点收尾工作,研究制定了各试点线收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后,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双方勘界领导小组将会议精神分别向两区人民政府作了汇报。两自治区边界办按会议要求认真抓了外业收尾工作,并于8月中旬转入内业资料的汇总、核实和自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补救,为双方共同汇总成果资料做了积极认真的准备。9月14日至23日,两自治区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勘界和测绘技术人员集中在呼和浩特市,在民政部的指导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及《编写省际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要求(试行)》,对已勘定的全线勘界成果资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的协议书》;标绘了蒙宁两自治区边界线地形图,作为协议书附图;因边界线协议书和附图在两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签字后,将上报国务院审批,因此,我们代两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给国务院《关于报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联合勘定的协议书请示》,同时为向双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汇报6年来的蒙宁勘界工作的情况,我们还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的技术总结》。上述文件请两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并进行审核。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蒙宁两自治区的勘界工作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是以“五九协议”为依据,从1988年8月起进行勘定的。1989年全国省际勘界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后,蒙宁边界线被正式列为省际勘界试点线。
二、蒙宁边界线协议书内容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勘界工作概况,主要叙述了勘界的起因、目的、意义、遵循的依据、原则和组织实施情况。第二部分,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对勘界过程中双方存在分歧意见较大、多次协商未解决的部分边界争议问题,经民政部协调处理的情况。第三部分,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是协议书的核心内容,文字叙述也较长,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每棵界桩和界桩之间的边界线走向都经双方测绘技术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实,做到图文、图表一致。第四部分,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是根据双方已勘定的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对边界线、界桩及界线有关标志加强管理、维护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由于蒙宁勘界始于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之前,界线上竖立的部分界桩规格、书定、编号不符合标准,所以在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在有条件时应更换标准界桩。第五部分,最后条款,主要是对协议书的附图及有关成果资料的标绘、主次关系、法律效力和上报归档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三、在起草协议书的过程中,双方测绘技术人员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和《编写省际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要求(试行)》对原来双方有关旗、县(市、区)标绘、签字的1∶50000地形图上的边界线进行了审查核对,对个别误差之处做了技术校正,并将审查校正后的边界线正式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77年、1979年、1980年、1981年出版的38幅1∶50000地形图上,作为本协议书的附图。同时,对原填写的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按《技术规定》的要求全部重新进行了绘制和填写。
四、蒙宁勘界工作从1988年开始,到1994年结束,在全国各条试点线中,率先起步,最早完成全线勘定工作,虽历时较长,但没有留下尾巴。在这当中有成功的经验,也存在着不足,我们在勘界工作总结中,较详细地回顾了所做的工作,总结了五个方面的经验及两个方面的不足,这些对我们两自治区在今后与其他接壤省区的勘界工作中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勘界技术总结详细说明了界桩制作、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核查验收等情况。(www.xing528.com)
内蒙古自治区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摘自宁夏通志编委会编:《宁夏通志·卷末》,宁夏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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