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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山森林资源保护:政府法规及民约,封山育林区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贺兰山的林木保护,历代不同,有政府法令,有乡规民约。1936年4月,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向中央实业部呈送宁夏林业单行法规,其中包括宁夏省森林保护暂行规定及宁夏省森林罚则。《暂行办法》规定:贺兰山东坡、罗山全部划为封山育林区,非经林管所核准,人畜一律不准入山,禁止一切砍伐、放牧、开垦等危害森林的行为。

贺兰山森林资源保护:政府法规及民约,封山育林区

贺兰山林木保护,历代不同,有政府法令,有乡规民约。

为保护山林,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制定条例,“敕令山西、绥远、宁夏、辽东等处地方官员和军民等,不许擅将应禁伐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武官降二级,终身革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清朝固原知州王学伊劝种树告示,勉励所属军民、各庄堡订约人等“自种植以后,一不准居民私伐,二不准放牧摇动,三不准来往行人攀折,四不准放骆驼者任骆驼靠树擦痒”。民国时期,为管护林木制定了一些办法。1936年4月,宁夏省政府主席马鸿逵向中央实业部呈送宁夏林业单行法规,其中包括宁夏省森林保护暂行规定及宁夏省森林罚则。宁夏省政府于1942年公布实施了《宁夏省保护公私树木暂行办法》。

1950年,贺兰山林管所成立;同年3月,召开了各山口、山头排头砍手(伐木户)、脚户及附近区乡政府、群众代表和全所干部会议,成立森林保护委员会,并制定了护林公约。宁夏省人民政府于1950年11月颁布《贺兰山、罗山天然林保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贺兰山东坡、罗山全部划为封山育林区,非经林管所核准,人畜一律不准入山,禁止一切砍伐、放牧、开垦等危害森林的行为。

1951年,中共宁夏省委宣传部发出《关于春季农林生产的宣传要点》,提出保护天然林,发展人造林,实行山林管理,严禁烧山和滥伐。

1962年,宁夏农业厅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呈送《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报告》,提出五条制止措施。同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印发《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并在银川召开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座谈会。自治区商业厅、公安厅、检察院、交通局、水电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同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又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管护工作的指示》。1974年10月7日,自治区农林局向自治区党委报告自治区三处天然林区被破坏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指出:今后应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护林政策,制止非林业单位插手木材的采伐、收购、运销,恢复封山育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以来,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www.xing528.com)

1979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设置不脱产林业检察员的通知》。在贺兰山及其所属林场,各设置林业检察员1~2名,林业检察员分别由所在地、县检察院委任。

198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送《关于加强三个天然林区森林保护 坚决制止毁林的报告》,其中规定:针对贺兰山林区北部出现畜群进入15公里多,致使林区面积减少1.2万公顷的状况,建议采取有力措施,严加制止;进山的羊畜,林区的吊庄要限期撤出,退耕还林,恢复封山育林制度。

198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县林业局认真组织干部和群众学习宣传《紧急通知》,认真清查遗留的毁林案件,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和运输管理制度,健全护林组织,搞好林业“三定”工作。

1984年10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绿化委员会、司法厅、公安厅、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实施森林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通过多年的封山禁牧工作,贺兰山的生态得到明显改善,林草植被恢复迅速,森林覆盖率已由2003年的10.2%扩大到目前的13.7%,围栏封育区及保护区内的植被覆盖度达40%左右。目前记录有野生维管植物647种、17个变种,分属于84科、329属,属于国家级保护植物有沙冬青、野大豆、蒙古扁桃、贺兰山丁香、四合木、黄芪等。保护区内的森林为天然次生林,针叶林比重大,组成天然次生林的树种主要有青海云杉油松、山杨、灰榆、杜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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