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时期,贺兰山的天然林为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贺兰山天然林划归国有,沿边一些不成林树木随土地分给贫苦农民。此后若干年由于政策调整,沿边林木权属几经变更。1950年2月1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成立贺兰山林区管理所。当年11月,宁夏省人民政府发布《宁夏省贺兰山、罗山天然林保育暂行办法》,规定贺兰山东坡划为封山育林区,非经贺兰山林区管理所批准,人、畜一律不准入山,禁止一切砍伐、放牧、开垦等危害森林的行为。从此,贺兰山天然林停止砍伐破坏,走上培育、生息发展的道路。1956年6月6日,中共贺兰县委《关于领导农林工作的决议提案的说明》确定,贺兰山林区由国家经营。1961年1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划分林权经营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贺兰山、罗山、六盘山是宁夏仅有的3个天然林区,总面积29.4万公顷,其中林地13.3万公顷,属于天然次生林和灌木,这些资源,土改时已明确划归国有,并先后设立国有林场、经营所分别管理。1979年前后,林管部门体制多变,少数地方发生林权争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
1982年5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贺兰山森林经营管理所颁发林权证。贺兰山林区总面积15.78万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90万公顷。198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保护办法》,明确指出贺兰山等3处天然林区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1982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批转贺兰山森林经营管理所《贺兰山林区工程施工炸山采石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炸山采石须在规定范围进行,不许狂轰滥炸,随意采挖。并要求新开办的厂矿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由贺兰山林管部门发证进行管理。1983年12月,贺兰山林管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林保护暂行办法》,对进入林区炸山采石或施工的单位依法进行管理,使贺兰山林政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85年6月,国务院批准并公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据此,林管所依法加强贺兰山南段林政管理工作力度。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先后与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地矿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占用林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印制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占用林地许可证,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始对贺兰山三关口以北、苏峪口沟以南的开山、采矿单位登记、造册,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收取植被补偿费,使贺兰山林地管理进一步得到规范。
进入20世纪90年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原林业经营者或者林地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1990年8月,林业部批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计任务书》,确定了保护区的经营范围:南起永宁县境内的三关口,北止石嘴山市境内的苦水沟,东起山麓脚下,西止宁夏与内蒙古交界的分水岭,总面积为15.78万公顷。1991年3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国有林权证,确认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属全民所有,国家授权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营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199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以宁林发〔1994〕127号联合下发《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以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形式,明确了收费的政策性标准。199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征用集体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使用林地。1998年8月,国务院国发明电〔1998〕8号《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通知》下发,贺兰山管理局对保护区占用林地厂矿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由于政策到位、措施得当,成绩显著。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范围是东至西夏陵、西北煤机总厂及石谊甲和三柳高压线,南至银川—巴彦浩特公路,西至宁夏和内蒙古行政区界,北至宁夏和内蒙古行政区界,总面积21.99万公顷,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0.62万公顷,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37万公顷。2011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调整为19.35万公顷。
2005年至今,为加强和规范保护区林地管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制定了林地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林地审核权、林地现场勘验权、林地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同时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使保护区林地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2012年,抓好资源管护工作。针对林权证被废止后林地管理工作一度出现被动局面等问题,积极协调上级单位,取得政府的支持。6月12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厂矿企业、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参加的林政管理座谈会,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12〕90号);随后,又成立了3个林政管理工作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了管辖范围,规范了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程序。(www.xing528.com)
由于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林权证作废,导致辖区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非常严重。2013年3月和10月,先后组织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增强征占用林地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关,认真做好征占用林地勘验和管理工作。2014年,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等方法,坚持定期召开林政会议集体研究制度,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申报关,加强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受理上报各类征占用林地申请48宗,查处林业行政案件73起,收缴罚款共计25万多元。组织林政人员参加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林政案件培训,配备22台执法记录仪,制作安装界碑、界桩、区碑410块,明确了界线。
2015年,认真组织开展“绿剑行动”(即非法侵占林地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划分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专人专管,落实日常管理与监管检查的管理模式。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西安专员办、环保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自治区环保厅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检查督查工作,认真做好保护区内工矿、旅游、农家乐、公墓等138处人类活动点的摸底调查,协助国家审计署兰州特派办开展石嘴山市青年曼汽车公司等3家企业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调查工作。先后就占用林地问题组织企业召开7次会议,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8份,有18家违法占地企业停产至今,对拒不停产的5家企业开展查处,对构成刑事案件的3家企业移交贺兰山森林分局进行处理。完成辖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分区域制作了项目核查汇总报告,按照文字、表格、绘图等装订成册,为规范化管理林地奠定了基础。贺兰山森林分局侦破的3起涉枪非法猎捕岩羊的刑事案件,得到了自治区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3人,批准逮捕11人,取保候审2人,收缴涉案枪支5支。严格落实林业行政案件逐级审查和资源管理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审核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申请的初审工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审核上报征占用林地申请66宗,依法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费用1770.26万元,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46起,收缴行政罚款93.9万元。认真组织实施“天保工程”,签订管护责任书,严格落实管护面积,强化巡护,完成国家林业局对保护区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检查验收。加大禁牧封育巡查力度,查处违规放牧、偷牧行为48起。邀请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织全局林政执法就涉林渎职犯罪的预防、依法治林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了林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通过严格管理、依法查处,保护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2015年,宁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被国家林业局评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先进集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